# 稱房子已「婚姻化」   二婚婦離婚後拒搬離排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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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5-2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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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訊）婦女帶著2名女兒再婚後，一起入住丈夫名下的一間排屋，沒想到6年後鬧離婚，婦女以房子已「婚姻化」要求繼續住在排屋裡，結果遭法官駁回。

《8視界新聞網》報道，根據家事司法法院的判詞，案件中的夫婦正辦理離婚。兩人在再婚重組家庭前，名下都分別擁有自己的房產。婦女在大巴窯擁有一間三房式組屋，丈夫則在白沙擁有一間排屋，兩人都已還清各自的房貸。

兩人在2019年9月19日再婚時，妻子帶著前段婚姻的兩個女兒，丈夫則帶著前段婚姻的兒子，妻子同時每個月向前夫領取3866新元的贍養費。

兩人雖針對母女三人何時住進白沙排屋存在異議，但妻子和兩名女兒確實居住在丈夫的排屋裡。

再婚僅三年 妻子就霸占排屋不讓丈夫入內 

根據判詞，丈夫作為屋主，早在2022年9月份就「有家歸不得」，無法進入自己的排屋，當時他和妻子僅再婚約3年。

2024年12月，丈夫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妻子搬離排屋，法院隨後裁定丈夫是排屋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下令妻子交搬出排屋。此外，妻子霸占排屋不搬，在擅闖的指控下，需對丈夫作出700新元賠償和承擔8000新元的訴訟費。

不過，妻子隨後申請暫緩執行相關庭令，2025年10月，妻子提出離婚。稱排屋已「婚姻化」，屬於婚姻住所，她因此享有居住權，申請在離婚程序辦好之前繼續住在排屋裡。

她也聲稱，離婚程序啟動後，她有權分得排屋的權益，指丈夫不應通過民事訴訟剝奪她在婚姻住所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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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駁回妻子的申請時指出，婦女憲章法令僅提供處理夫妻財產糾紛的程序，不會自動賦予一方產權或占有權。

法官說，妻子在離婚程序中，確實可主張排屋屬婚姻資產要求分配房產，但這種「有權索取分配」的權益，並不等於已經取得實際產權，駁回她要繼續住在排屋的申請。

法官還指出，雙方的婚姻僅維持6年也沒有共同的子女，妻子本身擁有一間已還清房貸的組屋，而且長期住夫家出租自己的組屋收取租金，而丈夫卻因此被迫居住其他地方。

判詞揭露，丈夫卻自2022年開始就無法進入自己的排屋，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理由進一步限制丈夫行使業主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