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所得稅法: 關於利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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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5-09
Source: 獅城新聞

**利息收入的課稅總原則**

如果收取利息是該公司的業務，利息收入就會被評估為貿易收入，例如銀行及金融機構所收取的利息收入應按所得稅法第10(1)(a)條的規定徵稅。

如果收取利息不是該公司的業務，比如一個貿易公司把他的多餘資金放貸並收取利息，則該利息將根據所得稅法第10(1)(d)條徵稅。

**何時應繳納稅款？** 

利息在到期時，納稅人就應納稅，不一定要和支付時間一致。

**源自新加坡或被視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 

源自新加坡或被視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將會在新加坡被徵稅。

如果利息收入符合所得稅法12(6)條的條件，則視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

所得稅法12(6)條

以下條件會被視為源自新加坡的利息。

1.貸款利息源自(i)新加坡稅務居民;或(ii)在新加坡的常設機構(第12(6)(a)(i)條);或

2.貸款利息可從任何新加坡來源的收入中扣除(第12(6)(a)(ii)條);或

3.貸款利息來自於帶進新加坡的貸款或者在新加坡使用的貸款(第12(6)(b)條)

**對某些源自新加坡的利息豁免** 

根據所得稅法(第13(1)(zd)條，個人從受認可的銀行及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可獲豁免徵稅。比如個人在大華銀行的存款利息是免稅的。

根據所得稅法(第13(1)(t)和13(1)(ta)條，符合條件的非稅務居民以及公司從受認可的銀行及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亦可獲豁免徵稅。

為了促進新加坡的某些社會/經濟目標，根據《所得稅法》的一些特別條款，某些符合條件的利息亦可豁免徵稅。

**源自境外的利息收入匯入新加坡** 

根據所得稅法第10(25)條，居民公司如果在新加坡收到源自境外的利息收入，這部分收入是要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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