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貿易管理機構層級及其職能芻議丨靜昇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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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3-0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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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權耀律師** 

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醫療健康與生命科學法律事務部律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法學碩士，曾在美國加州州立大學和德國馬丁路德大學學習美國及歐盟法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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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賢者，友其士之仁者。」 

——《論語·衛靈公》

要做成一件事，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在一個國家之內，需要與賢能之人共事，需要與仁者之士為友。古人的智慧總是能夠帶給我們無限的啟發，律師成敗的重要因素是專業儲備，貿易成敗的重要因素則是對貿易環境的準確認識。我們不想妄談誰是賢能高尚之人，但在東道國投資和經營，必須弄清楚誰能為我們提供可靠的支持，哪些又是我們應當規避的情形。這就要我們了解這個國家相關的管理機構及其層級權限。只有這樣，在我們遇到困難時才可以迅速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因此，本文要介紹的就是：新加坡投資，我們將與誰共事？

**一、 新加坡政治制度——東西方文化「二元衝突」的產物**

新加坡曾經是英殖民地而後併入馬來西亞，最後獨立，其國內還有大量華人人口，經過曲折的建國史和迅速發展終於在20世紀60年代成為「亞洲四小龍」，同時「西方」vs「亞洲」價值觀的二元特徵變得越來越明顯。因此觀察其政治制度和政府機構的構成既能看到英美法系關於政治制度的構建原則，又能看到行政權力強烈的主導性。例如其效仿英美法系國家將行政、司法和立法進行「三權分立」，而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卻又不及英美國家。具體體現在：根據《新加坡憲法》，其首席大法官並不像美國是終身制，新加坡的首席大法官需經總理任命，其任期也由總理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與多數法治思想提防「政府的惡」不同，新加坡的司法體系一開始假定政府是善的。因此司法機關與政府的關係只有配合而無監督和制約。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法院對行政裁量不行使審查權，法院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不理性」、「儘可能合比例」等行政原則的問題採取不審查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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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機構（Statutory Board）——新加坡公共管理政策的執行者**

基於新加坡較為強勢的行政公權力，其政府職能部門享有的執法權也隨之擴張，新加坡政府的「強」意思是政府相對於社會和人民而言是強大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大政府小社會，政府無所不在，無所不管。目前新加坡政府共有十六個國家部門（Ministry）、六十四個法定機構（Statutory Board）以及十個國家機關（Organs of State）。

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是，每個國家部門除了自身的職能部門（Department\\Division），還有與其管理職能相關的負責專門事務管理的法定機構（Statutory Board）。所謂法定機構, 是與行政機構分開的法定實體。這些具有法人地位的半官方性質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法定機構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是政府直接參與管理的一種形式。它是在特定立法下所設立的官方自主機關, 以負起特定的職能, 但不享有政府部門在法律範圍內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 這些機構乃是根據不同時期的不同需要由國會通過的法令設立, 在法令中規定了該法定機構成立的原因職能和權力，因此與私人部門和其他公共企業不同, 它屬於半政府機構。因此，可以這樣不完全恰當的比較，這些法定機構在新加坡國家政府中的地位類似於我國證監會、銀保監會一樣的行業監管機構屬於政府的直屬機構，另一方面，由於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這些機構同時又是具體事務的直接管理和執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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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貿易管理機構——強大監管體系的基礎**

在以上各個部門和機關中，與新加坡對外貿易投資相關的部門包括：信息交流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財政部（MOF）、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司法部（MOL）、貿易與產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新加坡作為馬六甲海峽重要的港口城市國家，其開放程度可以說是非常的大，在各個政府職能部門中幾乎都有處理國際事務的專門部門，例如財政部（MOF）下設國際理事會（International Directorate）、司法部（MINLAW）下設有國際諮詢局（International &amp; Advisory），目前與重慶中新局職能相對應的機構是重慶互聯互通辦公室隸屬於東北亞管理局（North East Asia Division），該部門的直管機構是新加坡政府貿易與產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的資產與投資委員會隸屬於財政部（MOF）；新加坡海關署（Singapore Customs）同樣隸屬於財政部，這兩個部門類似於我國的國資委和海關總署，但其在國家政府中的層級和隸屬關係卻與我國不同；另外，新加坡土地管理局（Singapore Land Authority）屬於司法部（MOL）的法定機構（Statutory Board），其主要使命是優化土地資源，促進新加坡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確保國家土地和建築物的最佳利用，提供有效和可靠的土地管理系統，使充分利用土地信息，更好地管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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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CRA——公司從生存到死亡的監管者**

通過以上簡單的介紹我們能大致了解在眾多的新加坡法定機構中有哪些與貿易投資密切相關，下面將介紹與貿易活動聯繫最緊密的一家法定機構：即新加坡會計與公司管理局（ACRA：Accountancy and Corporate Regulation）。該機構隸屬於新加坡財政部（MOF）下屬的經濟計劃委員會（Economic Programmes Directorate）。該機構是新加坡企業實體和公共會計的國家監管機構，所有新企業的註冊都需要通過ACRA進行。申請註冊公司從事商業活動，除了特殊行業需向政府管理部門申請外，公司的設立均需向該局註冊。可以說在新加坡註冊一家公司最常與之打交道的就是ACRA。與ACRA職能相關的立法共有10餘個，包括公司法（Companies Act）、會計與公司管理機構法案、商標註冊法（Business Names Registration Act）、有限合夥企業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等。這些法案中既規定了公司註冊和會計事物中公司的需要履行的義務，同時也規定了ACRA的監管職能和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Enforcement）。儘管新加坡行政權力相對強勢，設立ACRA也是出於對公司嚴格監管的考慮，但ACRA也在為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而與時俱進。目前,ACRA推出的BizFile系統使得註冊一家新公司非常快捷，企業主無需前往任何政府部門實體，只需按照在線提示填寫完各類電子表格後遞交申請。15分鐘後即可獲得審核結果，並且這項服務是7X24全年無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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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設有較多擁有執法權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門，遵照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公共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貫徹了對經濟發展的指導和調節。因此不論是中新局還是投資主體，在新加坡開展外事或貿易活動就更需要注意與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了解新加坡法律賦予每一個部門的職能，更加高效的「找對人，辦好事」。此外，對於投資企業來講，還應當了解新加坡法律法規賦予投資企業的權力和義務，避免因不了解當地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規定而面臨外交和投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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