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小費」也是貪WU？這帽子扣的真的有點懵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glxJ7
Published: 2019-03-31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https://www.sgcn.com/)「小費」也是貪WU？這帽子扣的真的有點懵...

今年早些時候，一中國叉車司機在新加坡為卡車裝卸貨櫃，向卡車司機索取一角至一元不等的「小費」，沒給錢的就得排隊慢慢等，因此觸犯防止貪WU法令，上個月被判監四個月。

從事件中，雖然可以看到新加坡對貪WU的打擊力度...

但小費真的夠的上貪WU嗎？

難道在新加坡就不能收小費嗎？

今天，小圈兒和各位看官一起瀏覽下新加坡的「小費」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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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根據新加坡防止貪WU法令，任何人行賄或受賄，可被判罰款最高達10萬元，或坐牢最長五年，或兩者兼施。

關鍵點：賄賂金額

賄賂金額是影響判刑的因素之一。一般而言，賄賂金額越高，則判刑越嚴厲。自願歸還賄賂金額，或有助減輕最終判刑。倘若是發生在私人領域的貪WU案，也可能關係到被告是被判罰款或監禁。

至於涉及公務員或公共機構的貪WU行為，則不可避免地會被判處監禁。

防止貪WU法令也強制要求收受賄賂者，以額外罰款的形式，償還所獲得的賄賂金或所收受的好處，假設這是可估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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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交叉點：送禮與賄賂

新加坡殯葬業有個習俗，當遺體送往萬禮火化場火化時，死者家屬會通過壽板業者，將俗稱「壓驚紅包」的紅包交給火化場員工。

但這個做法近日引發疑慮，上個月就有多名殯葬業者和火化場員工被貪WU調查局問話。管理萬禮火化場的國家環境局，也一向嚴禁員工收取現金或禮物。

根據新加坡的法律界定，如果某個物品是作為禮物來表達感謝，或屬於傳統習俗，則不太可能被視為賄賂，但這取決於具體案情。送禮與賄賂的區別，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送禮者的意圖，以及可證明該意圖的證據。要證明送禮者有意行賄，控方須提呈證據，證明送禮者在給予好處時，是別有居心的。辯方則須對此提出合理懷疑，強調所謂的好處，其實是實際意義上的禮物。

還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收禮者或許有貪WU意圖，但未必意味著送禮者也有此意圖。如向火化場員工贈送紅包的傳統習俗，可被視為是純粹表達感謝的禮物，但前提是，送禮者和收禮者都不能有貪WU意圖。

然而，這種習俗可能營造貪WU風氣，因為它或許導致火化場員工對紅包有所期待。此外，如果送禮者別有居心，有意誘使火葬場員工在履行職責時給予優待，或是火葬場員工主動要求紅包，那就可構成貪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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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哪些因素可能導致刑罰加重？****

一些常見的刑罰加重因素包括：

受賄金額龐大；

涉及公務員或公共組織；

被告濫用職權，違背信任；

被告犯下多項罪行；

被告干案時間長；

被告採取了難以察覺的複雜作案手法；

案件涉及多方，屬於大型陰謀；

案件造成嚴重後果，如妨礙司法公正，或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等。

根據防止貪WU法令，只要符合四個要素便可構成賄賂罪。

一、被告給予、承諾給予或提議給予某種好處（gratification）；

二、以誘使或獎勵對方做出某些行為；

三、交易存在客觀的貪WU成分（corrupt element）；

四、被告在給予好處時是有犯罪意識的。

那麼，何謂貪WU成分？

這取決於案件內容，但一般定義為個人在履行職責或工作時，因賄賂行為導致其誠信被扭曲。法庭必須釐清被告給予或收受賄賂的意圖，並客觀評判該意圖是否構成貪WU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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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在防止貪WU法令下，新加坡沒有所謂的「可構成賄賂的最低規定金額」。

相反的，好處的定義相當寬泛，可包括：

一、金錢或任何禮品、貸款、費用、獎勵、佣金、有價值的擔保品、其他財產，或是任何形式的財產權益，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

二、任何職位、受僱機會或合同；

三、全部或部分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

四、任何形式的服務、優待或利益。例如，保護對方免受懲罰、逮捕、紀律審裁或刑事訴訟等。

防止貪WU法令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好處，無論金額多寡。

即使是一元賄賂，也會影響收受者履行職責時的誠信，並滋生貪WU的腐蝕性文化，因此違背我國對賄賂所採取的嚴格零容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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