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膽大妄為！無證司機公然挑釁警察，瘋狂闖紅燈撞車後逃逸，結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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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2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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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3歲男子將於2026年10月27日在法院受審。他涉嫌多項交通違規行為，包括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在警察指令下拒絕停車。

2026年10月25日凌晨3時05分左右，警察在萊佛士大道（Raffles Boulevard）巡邏時，試圖攔截一輛汽車進行檢查。然而，該司機並未停車，而是緩慢向前蠕動，迫使警員避讓，隨後突然加速逃離，引發了一場車輛追逐戰。

在追逐過程中，該司機在灣前大道（Bayfront Avenue）的一個紅綠燈路口停在另一輛車後面。當一輛警車停在他身邊時，該司機試圖強行擠入靜止車輛與警車之間的縫隙。在此過程中，他撞擊了警車的駕駛員車門以及另一輛車的右後保險槓，隨後迅速逃離現場。

在隨後的追逐中，該司機在濱海大道（Marina Boulevard）、希爾斯大道（Sheares Avenue）和濱海鏈路（Marina Link）多次闖紅燈。

由於在灣前大道發生的碰撞，那輛靜止車輛的司機背部受傷，被開具了三天的病假單。

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司機並沒有有效的駕駛執照，涉事車輛已被警方扣押。

該男子將面臨以下指控：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及第64(4)條，指控其**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條，指控其**在身著制服的警察指令下拒絕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指控其**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

根據《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指控其**使用無保險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指控其**事故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指控其**事故後未提供協助**。

警方強調，對於無證駕駛且觸犯交通法規的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呼籲公眾保持警惕，如在社區發現此類可疑行為請及時舉報。道路安全是每個人的責任，公眾的配合對於維護新加坡道路安全至關重要。

## 附件 A：各項違規行為的處罰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4)條，最高可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在身著制服的警察指令下拒絕停車**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條，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最高可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慣犯最高可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車輛還可能被沒收。

**使用無保險車輛**根據《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規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事故後未停車**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最高可處以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事故後未提供協助**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最高可處以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 附件 B：事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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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43歲男子駕駛的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