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個強制收回組屋的理由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k6N2B
Published: 2019-10-29
Source: 獅城新聞

今年3月，報章報道一則「豬仔屋」的新聞，一名屋主竟把自己的四房式組屋租給24人同住，其中較大的房間隔成兩間房分租給兩對夫婦。屋內的活動空間及衛生條件可想而知，也必然會影響左鄰右舍的寧靜，更重要的是違反了建屋局的條例。

**新加坡有超過八成人口住在組屋，保持舒適寧靜和衛生的居住環境至關重要，建屋局為此制定了必須遵守的條規。**違反者可面對罰款，嚴重的話，組屋可能被強制收回。你也許不知，在建屋局法令第56（1）條文下，建屋局可在14種情況下強制收回房屋。

**其中較常見的違規是：**

**（一）非法出租；**

**（二）未住滿最低期限就購買私人產業；**

**（三）租給違反移民法令者及**

**（四）拖欠租金或房貸。**

切記出租組屋須獲得建屋局批准，相關手冊可向建屋局辦事處索取。條規包括：只有新加坡公民屋主才能出租，永久居民屋主不可以，屋主也須住滿五年才能出租（唯在2010年8月前購買轉售組屋又未獲政府津貼者是三年）。

出租期須至少六個月，另只有建屋局授權者才可住在組屋，居住人數有限制，三房式及以上，限六人，小一點的限四人。個別情況可酌情處理，但租戶不許分租。在特殊情況下，屋主可申請全間出租，但有嚴格規定。

一直拖欠房貸的屋主，建屋局會設法安排較小的組屋給他。建屋局在2012到2014年間，就協助了9752個家庭，包括讓他們延遲付貸款或允許分期付款。

建屋局強制收回組屋，算是最嚴厲的執法。雖然收回時會給予賠償，但數額由建屋局決定，不是市價，這對屋主來說是很大的損失。這裡有個案例，一對夫婦及女兒買了一間四房式轉售組屋，兩年後租給一間岸外建築公司。合約說明只出租兩個房間給三人租住。

建屋局後來獲悉，屋主的三個房間全部出租，夫婦倆各擁有一套私人公寓，並不住在組屋。建屋局於是雇私家偵探調查，收到報告後又派兩名職員進屋查證，結果發現三個房間各有一張單人床，各住了一名客工。其中一名客工證實這點，而他並未獲准租住。由於有充分證據證明屋主一家不住在那裡，建屋局強制收回組屋並賠償28萬6500元，是屋主當年買價的78%。

屋主隨後向建屋局及部長上訴，最後還請律師向高等法庭申請撤銷建屋局和部長的決定，總之一路打官司到上訴庭。上訴庭在聆聽雙方證詞及審閱證據後，認為建屋局證據確鑿，可收回組屋，屋主須支付建屋局律師費2萬2000元及部長的律師費1萬5000元。案件從建屋局派人調查到案件審結，歷時五年半，律師費肯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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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屋局可收回房屋的14種情況:**

1.屋主及其配偶不住在該住所 (除非獲建屋局批准) ；

2.屋主或其配偶或有權居住者，擁有其他組屋、房屋、建築物或土地，或擁有這些產業的權益；

3.未事先獲得建屋局書面批准，就把該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用作其他用途；（建屋局除了擁有組屋外，也擁有一些有地排屋。）

4.屋主讓其他非授權者居住或居留在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內；

5 建屋局已發出書面通知，指屋主違反租約中該遵守的條件；

6.屋主申請購屋時做了誤導性或虛假的申報；

7.屋主購買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時，做出嚴重性的誤導（即使是無意的）；

8.屋主未獲建屋局書面同意，就將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如建屋局管理的排屋、店屋等）轉讓、分租或脫手；

9.有關組屋及其他各種住宅，不符合規定的居住人數；

10.屋主在1975年6月2日之前或之後，已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屋主在1982年之前或之後已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表示過往也可追究）

11.欠下建屋局的租金或房貸已過期三個月，並已收到建屋局的追討通知；

12.政府通過屋主的公積金戶頭髮放現金，讓屋主支付全部或部分購屋款或貸款，但屋主拒絕或未按發放條件歸還；

13.在1984年3月1日以後，屋主、其配偶或任何14歲以上獲授權居住者，在建屋局售賣或租出的產業高樓拋物，觸犯刑事法典第304節條文（行為魯莽或疏忽導致他人死亡）、336節條文（因魯莽或疏忽危害他人性命或人身安全）、337節條文（因魯莽或疏忽導致他人受傷）、338節條文（行為魯莽或疏忽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14.屋主、其配偶或任何獲授權居住者，觸犯提供食物或庇護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者或協助他們躲避逮捕。

**若屋主違反上述1至9項條款，建屋局也可不收回組屋，而是罰款不超過5萬元。根據資料，2017年的前三年，建屋局平均每年處理約70起此類案件。**

（作者為律師 ，Selvam LLC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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