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為辭職就能馬上離開？新加坡經理少做4個月，被法院判賠3.6萬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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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30
Source: 獅城新聞

在新加坡，辭職後想提早離開，並不是說走就走。

一名飛機與太空飛行器維修公司的經理，原本合約規定需提前**6個月通知離職**，但他遞辭呈後，只工作了兩個月便離開。結果，公司將他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他賠償**3萬6000新元**，相等於剩餘4個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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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薪9000元 合約規定提前6個月通知



根據法院判詞，被告Low Eng Wah自2023年起擔任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的品質、環境、健康與安全經理，月薪9000新元。

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寫明，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若要終止僱傭關係，都必須提前6個月發出書面通知；若無法履行通知期，則需支付相等於通知期薪資的代通知金。

此外，合約還規定，如果員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在通知期結束後額外留任兩周完成交接。

## 遞辭呈後只做兩個月 公司起訴追討薪資



2025年4月1日，被告遞交辭呈，並表明自己只會履行兩個月通知期，計劃於5月31日正式離職。

離職後，公司認為他沒有完成剩餘4個月通知期，因此向法院追討相等於4個月薪資的代通知金，共計3萬6000元。

## 員工稱雙方已同意縮短通知期



面對訴訟，被告辯稱，公司其實已經同意把通知期縮短至兩個月。

他表示，自己曾與公司董事兩次電話溝通，並提交雙方的電郵、WhatsApp聊天記錄，以及公司發給第三方的一封信作為證據。

不過，法院審閱後認為，這些資料都沒有明確顯示公司曾同意縮短通知期，也沒有放棄追討代通知金的權利。

法官指出，根據被告自己的證詞，公司董事當時反而十分憤怒，並堅持要求他支付賠償，因此無法證明雙方曾達成任何協議。

## 法官：6個月通知期並不過長



被告隨後又主張，6個月通知期太長、不合理，因此有關條款應屬無效。

不過，法官並不認同。

法官指出，這項條款並沒有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自由，也沒有禁止員工到競爭公司工作，因此並不屬於限制貿易（Restraint of Trade）條款。

相反，這只是雙方約定的離職機制，而且公司和員工都適用同樣規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支付代通知金來縮短通知期，因此條款有效。

##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駁回被告所有抗辯，裁定：

被告須賠償公司**3萬6000新元**； 

並須按\*\*年利率5.33%\*\*支付利息（從公司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直至判決日）； 

訴訟費則將在稍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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