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免稅條款的應用】（二）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13U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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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5-26
Source: 獅城新聞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在岸（新加坡居民公司）基金免稅計劃（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13O計劃），今天，我們為大家介紹一下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13U計劃）的基本情況及其應用。

**01** **什麼是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13U計劃）？** 

13U來源於新加坡《1947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13U條的規定。13U計劃——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Enhanced Tier Fund，簡稱「ETF」），它規定了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所產生的收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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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13U計劃）的規定及要求**

（1）受法規規定或個人批准函中規定的條件約束，主基金、聯接基金、特殊目的公司（SPV）、主從基金結構、主從基金-SPV 結構或主基金- SPV 結構，部長可能會根據法規規定的收入免稅，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由於基金經理在新加坡管理的基金而產生的核准人員；

B.就已批准的主從基金結構而言，核准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作為該結構的核准的主基金或核准的聯接基金的人（不是個人、團體或印度聯合家庭）； b.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而該合夥企業是該結構的核准主基金或核准聯接基金； c.信託基金的受託人，而該信託基金是該結構的核准主基金或核准聯接基金；和 d.與該結構的核准主基金或核准聯接基金有關的納稅實體，如果主基金或聯接基金不是法人實體，則由基金經理在新加坡管理的主基金或該結構的任何聯接基金的基金產生；

C.關於已批准的主從基金-SPV 結構，核准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公司、信託基金的受託人或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而該公司、信託基金或有限合夥是該結構的核准主基金或核准聯接基金，核准人員： i.作為該結構的核准聯接基金的人（不是公司、個人或印度聯合家庭）； ii.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不包括有限合夥企業，但包括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而該合夥企業是該結構的核准聯接基金； iii.與該結構的核准聯接基金有關的納稅實體，其中聯接基金不是法人實體； b.該結構的經批准的一級SPV ； c.該結構的經批准的二級SPV； d.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其中合格SPV不是第e、f和g條中提到的任何一個； e.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的合伙人，其中合格SPV是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f.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的受託人，其中合格SPV是信託基金；和 g.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的納稅實體，其中合格SPV不是法人實體， 且以上資金來自： h.主基金； i.任何聯接基金；或 j.任何經批准的合格SPV， 在新加坡由一名基金經理管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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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關於已批准的主基金- SPV 結構，核准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公司、信託基金的受託人或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其中該公司、信託基金或有限合夥企業是該結構的核准主基金； b.該結構的經批准的一級SPV； c.該結構的經批准的二級SPV； d.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其中合格SPV不是第e、f和g條中提到的任何一個； e.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的合伙人，其中合格SPV是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f.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的受託人，其中合格SPV是信託基金；和 g.該結構的經批准的合格SPV的納稅實體，其中合格SPV不是法人實體， 由基金經理在新加坡管理的主基金或該結構的任何經批准的合格SPV的基金產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免稅規定，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免稅計劃，第B、C、D條不適用於第 13C、13D 和 13O 節。 （2）根據第（1）條制定的法規可以： A.規定確定第（1）條中的B、C或D小節中提及的任何核准人或受託人（包括公司）、合伙人、納稅實體、一級SPV、二級SPV或合格SPV的免稅收入金額； B.規定扣除第（1）條中的B、C或D小節中提及的任何核准人或受託人（包括公司）、合伙人、納稅實體、一級SPV、二級SPV或合格SPV的費用、津貼和損失，不合規定的除外； C.如果核准人是經批准的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則在由於不遵守對合夥企業施加的任何條件而不應允許合伙人免稅的情況下，規定向合伙人追償稅款，包括將指定金額視為合伙人在主計長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課稅年度的收入； D.就從第（1）條的B、C或D小節中提及的個人（包括公司）、受託人、納稅實體、一級SPV、二級SPV或合格SPV追回稅款作出規定，如果該個人因不遵守對經批准的主從基金結構、經批准的主從基金-SPV 結構或經批准的主基金- SPV 結構施加的任何條件（視情況而定）而不應獲得豁免； E.就從第（1）條的B、C或D小節中提及的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處追回稅款作出規定，如果該合伙人因未遵守對經批准的主從基金結構、經批准的主從基金-SPV 結構或經批准的經批准的主基金- SPV 結構施加的任何條件而不應獲得豁免（視情況而定），包括在主計長發現不 符合條件的課稅年度將特定金額視為合伙人的收入；和 F.為使本條充分生效或為施行本條而作出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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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文所提到的規定中，專業名詞的釋義如下：

①一級SPV 就主從基金-SPV 結構或主基金- SPV 結構而言，是指由該結構的主基金全資擁有的特殊目的載體。

②二級 SPV 就主從基金-SPV 結構或主基金- SPV 結構而言，是指由該結構的一級SPV全資擁有的特殊目的工具。

③經批准（核准） 是指經部長或授權機關批准。

④核准人員（經批准的人員）

A.任何經批准的人（不是個人、團體或印度聯合家庭）； B.核准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任何合伙人； C.核准信託基金的任何受託人；或 D.經批准的非法人投資工具的納稅實體。

⑤合格SPV 就主從基金-SPV 結構或主基金- SPV 結構而言，是指一種特殊目的工具，該工具持有的所有投資的凈收益、利潤或其他利益將（直接或間接）流向該結構的主基金，或主基金和以下中的一項或多項：

A.第13D條所指的訂明人士； B.根據第13O條獲得批准的公司； C. 第（1）條提及的任何結構的核准人員、或核准主基金、核准聯接基金、核准一級SPV、核准二級SPV或核准合格SPV； D. 第13V條規定的主權基金實體或經批准的外國政府所有實體； E.個人（不包括個人和印度教聯合家庭），並滿足以下條件： i.非新加坡居民； ii.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基金經理除外）； iii.未在新加坡開展業務； iv.並非僅為避免或減少本法案項下任何稅款或罰款的支付而設立的；和 v.出於真正的商業原因在新加坡境外進行實質性商業活動； F.信託基金，並滿足以下條件： i其受託人不是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公民； ii.該信託基金的受託人（以其受託人的身份）除該信託基金的基金經理外，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 iii.其受託人除擔任受託人外，沒有在新加坡開展任何業務； iv.其受託人（以其受託人的身份）出於真正的商業原因在新加坡境外從事實質性商業活動；和 v.並非僅為避免或減少本法案項下任何稅款或罰款的支付而設立的； G.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並滿足以下條件： i.其合伙人均不居住在新加坡； ii.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基金經理除外）； iii.未在新加坡開展業務； iv.並非僅為避免或減少本法案項下任何稅款或罰款的支付而設立的；和 v.出於真正的商業原因在新加坡境外進行實質性商業活動； H.非法人的投資工具，並滿足以下條件： i.其應納稅實體是其持有的投資的託管人； ii.其納稅實體不是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公民； iii.應納稅實體（作為投資工具持有的投資的託管人）在新加坡除了該投資工具的基金經理之外沒有常設機構； iv.除擔任託管人外，其應納稅實體未在新加坡開展任何業務； v.其納稅實體出於真正的商業原因在新加坡境外開展實質性商業活動；和 vi.並非僅為避免或減少本法案項下任何稅款或罰款的支付而設立的。

⑥聯接基金 是指通過單一主基金對其資金進行實質性和直接投資的投資工具（無論是否為法律實體）。

⑦主從基金結構 是指由一個或多個聯接基金和主基金組成的安排，聯接基金的資金通過主基金進行實質性和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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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主從基金-SPV 結構 主從基金-SPV 結構是指一種安排，包括： A.一個或多個聯接基金； B.主基金，一個或多個聯接基金的資金通過該主基金進行實質性和直接投資；和 C. 一個或多個SPV。

⑨主基金- SPV 結構 主基金- SPV 結構是指一種安排，包括： A. 主基金；和 B. 一個或多個SPV。

⑩主基金 A.就主基金- SPV 結構或主從基金-SPV 結構而言，指公司、信託基金或有限合夥企業；或 B.就主從基金結構而言，是指投資工具（無論是否為法律實體）， 使投資者能夠將資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管理的一項或多項基礎投資。

⑪「特殊目的載體」或「SPV」 A.就主從基金-SPV 結構而言，是指其唯一活動是為其他投資工具或個人持有投資的投資工具，其中必須包括該結構的主基金和聯接基金；或 B.就主基金- SPV 結構而言，是指其唯一活動是為其他投資工具或個人持有投資的投資工具，其中必須包括該結構的主基金。

⑫納稅實體 就非法人實體的投資工具（包括主基金、聯接基金和SPV）而言，是指從投資工具中獲得收入的人。

⑬信託基金 不包括主計長根據第5條批准的養老金或公積金信託、指定單位信託和房地產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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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13U計劃）的應用**

對於13U計劃來說，最常見的應用就是家族辦公室項目。新加坡家族辦公室項目最基礎的架構包括兩家公司。

與13O計劃的要求不同，13U計劃的基金實體形式沒有限制，它可以是一家在新加坡註冊或離岸註冊的基金公司（Fund Company）、也可以是信託或有限合夥企業等所有形式的基金工具，包括可變資本公司（VCC）。通過該基金實體持有各類資產，如金融資產、保單、股票等各類資產，利用該公司申請適用新加坡《1947所得稅法案》中的稅收豁免計劃，即13U，基金公司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形下，其從指定投資中賺取的特定收入可申請稅務豁免；如果基金公司持續滿足免稅條件，更有機會終身享受免稅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家基金管理公司是在新加坡註冊並且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企業，則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員必須要常駐新加坡。

與13O計劃相同的是，13U計劃的另一家公司必須是在新加坡註冊運營的基金管理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也可稱為「單一家族辦公室」)，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公司提供基金管理服務。在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申請牌照才能運營，但是由於家族辦公室項目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資產均為家族資產，而非他人的資產，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MAS申請豁免持有基金牌照，並且基金管理公司基於管理家族財富的需要，可以聘請家族成員作為投資經理，投資經理進而可以申請新加坡的就業准證（EP）並前往新加坡進行投資管理活動。獲得EP後，該投資經理默認成為新加坡稅收居民，新加坡稅務居民就海外來源的收入免收個人所得稅，更可在滿足條件後進一步申請PR。對於財富家族的全球布局而言，新加坡家族辦公室項目是家族成員身份籌劃的重要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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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辦公室項目下13U申請要求如下：**

①基金實體形式：任意形式，包括公司、信託、有限合夥及可變資本公司（VCC）（且適用於聯接基金結構、特殊目的公司（SPV）、主從基金結構、主從基金-SPV 結構或主基金- SPV 結構）；

②基金公司註冊地：新加坡或離岸，兩者兼可；

③基金投資人：無限制；

④基金行政管理人：須在新加坡設立，基金實體或資產持有者實體必須是新加坡註冊的法人實體，如果基金公司是新加坡成立及稅務居民企業，基金行政管理者必須常駐新加坡；

⑤基金規模：申請時需達到至少5000萬新幣的基金規模元(不包括主從基金結構) ；

⑥稅收優惠申請：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預先批准，批准後的投資策略不能修改，且不能享受其他稅務優惠。

⑦基金開支要求：13U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基金公司，每年本地支出的費用需要達到以下的要求： a.資產規模大於5000萬新幣，小於1億新幣，每年本地支出需達到50萬新幣； b.資產規模大於1億新幣，每年本地支出需達到100萬新幣；

⑧本地投資：13O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基金需要始終保證至少資產總額的10%或者1000萬新幣（兩者取其低）用於新加坡本地投資，如投資： ⅰ.新加坡證券交易所(SGX)的證券； ⅱ.新加坡特定的債券； ⅲ.由新加坡本地的合資格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 ⅳ.未上市新加坡本地公司的私募股權； ⑨家族辦公室人員僱傭要求：每個家族辦公室需要僱傭至少三名投資專員（每人月薪不少於3500新幣），其中一名專業人士是非家族成員。如果家族辦公室在申請時無法雇用一名非家族成員作為投資專員，可以獲得一年的寬限期以完成該目標。基金管理人需至少安排183天時間在新加坡以證明基金管理人有執行其投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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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家族辦公室項目通過VCC搭建**

在新加坡，可通過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簡稱VCC）搭建，是有別於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及單位信託的一種全新基金架構。投資者將資產注入自由流動的資金池中，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

相較公司，VCC靈活度更高。股東可以通過簡便的認購/贖回股票以進入/退出基金。此外，VCC還可享受額外的財稅優惠。根據所得稅法案13U條，符合條件的情況下VCC可享受免稅政策。通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 「延長VCCGS」，基金管理人則可以獲提供高達30%的共同資助，最高可達每項申請的最高補助金上限為30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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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U計劃下新加坡家族辦公室常見架構（私人家族信託）**

13U計劃下，最常見的架構之一就是由私人家族信託持有家族辦公室，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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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架構下，一般是由設立在離岸地區（如BVI等）且由家族信託下的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基金公司，該控股公司是資產持有實體（基金實體）。當該基金公司相關條件（見上文），即可享受新加坡政府推出的13U稅收豁免。 以該架構為例，我們來看一下每個實體所涉及的稅務情況： 

**基金公司（基金實體）**

由於基金公司是由新加坡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所以基金公司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有納稅的義務，但是如果基金公司符合新加坡《1947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13U條的規定，則可以基金公司可以享受13U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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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家族辦公室）**

在新加坡註冊運營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新加坡17%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滿足13U的相關條件，就可以享受13U的稅收優惠。

同時，作為新加坡家族辦公室的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申請豁免資管牌照，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取得的收入需要在新加坡按照7%的稅率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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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和家族信託**

控股公司從基金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不需要再新加坡納稅，從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也沒有預提稅。

如果家族信託是一個海外信託，則信託受益人從家族信託中獲取的分配，不需要在新加坡納稅。

但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每年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提供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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