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建設工程領域新發展（中英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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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3-0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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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加坡作為爭端解決區域中心的地位不斷增強，這些領域的法律框架為支撐其不斷提高的地位也在不斷發展。

2018年，新加坡法院在建設工程領域取得了許多進展，許多重大仲裁案件進入到法院進行審理，新加坡立傑律師事務所（Rajah Tann Singapore LLP）有幸參與了這些案件。在本文中，我們將介紹一些2018年中值得注意的發展。

**證明缺陷的證據要求**

在涉及缺陷和責任的商事糾紛中，證據問題往往起著重要作用。 原告必須能夠提供實質性的充分證據，以證明存在缺陷、損害、因果關係和其他主張。

在Kalzip Asia Pte Ltd v BFG International Ltd \[2018\] SGHC 152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審理了一個**關於主張碼頭灣金沙綜合度假村開發項目屋頂板缺陷的爭議。**原告試圖通過提交報告、事實和專家證人來證明這些缺陷，但並未提供任何照片或其他直接證據證明被主張的缺陷。 此外，被告能夠提供與該類證明相互矛盾的事實證據和專家證據。

法院在審查了證據之後，法院認定原告未能履行其舉證義務。

新加坡立傑律師事務所的Soh Lip San律師以及Ching Meng Hang律師為被告成功代理了本案。

**《新加坡基礎設施糾紛管理協定》(Singapore Infrastructure Dispute-Management Protocol)—工程管理的革新**

2018年10月23日，法律部發布了新的新加坡基礎設施糾紛管理協定(「SIDP")。SIDP作為管理分歧和爭議的法律框架，建築或基礎設施工程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該協定。

SIDP的主要特點是在項目啟動時就任命了一個爭議委員會。 爭議委員會將關注該項目，並主動通過一系列爭議避免和解決程序為可能發生的爭議問題提供幫助。 這些程序由新加坡已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提供專業和管理支持。

SIDP的目標是該地區蓬勃發展的建築和基礎設施行業。 這些工程經常受到嚴重時間和成本超支的困擾，正式的爭議解決程序的參與可能會加劇該等情況，SIDP則旨在減少該等風險。

SIDP利用新加坡作為爭議解決中心的優勢來提高其效率和可行性，隨著吸納率的提高，其旨在進一步發展新加坡作為亞洲基礎設施中心的地位。

**《付款保障法》（Security of Payment Act）——獨立的合同，獨立的索賠請求**

根據《建築行業支付保障法（SOPA）》，發包人可以根據主張的索賠扣留對承包商的付款或予以抵消。但是，如果出現支付索賠的合同和產生抵消的合同是獨立的協議呢？ 上訴法院在Civil Tech Pte Ltd v Hua Rong Engineering Pte Ltd \[2018\] SGCA 12一案中審理了這一問題。

在本案中，發包人稱用其與承包商之間另一獨立合同下產生的付款主張作為抵消來回應承包商的付款索賠。 公斷人（adjudicator）認為發包人無權這樣做，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已對此予以認可。

法院認為，**另一獨立合同下產生的抵消或索賠主張均不是扣留款項的有效理由，因為它違反了SOPA的相關規定及SOPA的目的和計劃。**

**公斷人（adjudicator）在SOPA付款索賠爭議中的職責**

在Comfort Management Pte Ltd vOGSP Engineering Pte Ltd \[2018\]SGCA 19一案中，上訴法院的陳述更好地定義了公斷人（adjudicator）在SOPA程序中的角色，包括其在審判中的職責範圍，以及他需要審查做出決定的事項。法院也考慮了被告不提交付款回覆意見的情況並詢問被告是否不再對其審判的付款索賠提出異議，以及公斷人（adjudicator）是否必須自動查找索賠人的信息。

關於公斷人（adjudicator）的職責，**法院認為公斷人（adjudicator）必須考慮付款索賠的真正實體問題，而不論其是否已提交付款回復。**其必須已認可原告已對表面證據進行了舉證，即索賠下的建設工程已經完成，並且該工程價值也能如付款索賠所述。法院認為，作為公斷人（adjudicator）履行職責的一部分，公斷人（adjudicator）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審查SOPA第17（3）條所列的事項。

在被告沒有對付款作出回復的情況下，法院認為被告仍有權向公斷人（adjudicator）提交意見書。但是，意見僅能涉及案件材料中的任何明顯錯誤。**同樣，在被告沒有提交付款回復或裁決回復的情況下，公斷人（adjudicator）也只需審查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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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立傑亞洲（Rajah &amp; Tann Asia）

譯丨黃依璠（星瀚RICC）

編丨唐詩穎（星瀚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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