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司機駕駛重型車輛超速，將被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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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0-2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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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年齡介於33至42歲的 motorists，因超速駕駛重型車輛，將於2025年10月28日在法庭被控。這些車輛依法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但涉事司機在駕駛過程中被發現超速，車速已超過車輛所規定的限速。

事件發生於2025年5月至8月之間，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5月31日，一名33歲男子駕駛巴士沿謝爾申道（Sheares Avenue）往中央大道（Central Boulevard）行駛，車速達76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6月8日，一名34歲男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沿謝爾申道往中央大道行駛，車速為61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4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6月23日，一名37歲男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沿謝爾申道往中央大道行駛，車速為54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4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7月11日，一名42歲男子駕駛巴士沿泛島快速公路（PIE）往大士方向行駛，車速為73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8月1日，一名40歲男子駕駛巴士沿武吉知馬快速公路（BKE）往兀蘭方向行駛，車速為73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超速罪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第二次或多次定罪，罰款可高達2,000元，監禁最長可達六個月，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超速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當駕駛者超速行駛時，不僅危及自身安全，一旦發生事故，也極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駕駛者應嚴格遵守道路及車輛限速，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交通警察提醒所有重型車輛車主，根據現行法規，總重量（MLW）超過12,000公斤的重型車輛必須安裝正常運作的車速限制器。若被發現未遵守規定，相關車輛須接受檢查，以確認車速限制器是否正常運作。若未能配合檢查，將構成《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7(3)條的罪行，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為提升道路安全，交通警察將要求總重量介於3,501公斤至12,000公斤之間的貨車，依表1所示的期限安裝車速限制器。這些裝置將確保貨車車速不會超過60公里/小時。由於首階段的最後期限為2026年1月1日，警方提醒各公司及貨車車主應儘快安排安裝，以免違規受罰。授權代理機構名單已公布於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https://www.police.gov.sg/Knowledge-Hub/Traffic/Traffic-Matters/Speed-LimiterAuthorised-Agents>）。詳情請參閱附件A，了解不同類別貨車須安裝車速限制器的實施日期。



**附件A**

**車速限制器規定的實施日期**



**![五名司機駕駛重型車輛超速，將被控上法庭](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1763.avif?0)**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7日 上午9時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