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涉擾亂公共秩序及娛樂場所用工違法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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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3-27
Source: 獅城新聞

![男子涉擾亂公共秩序及娛樂場所用工違法被起訴](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116.avif?0)





一名51歲的男子阿都斯·薩塔爾（Abdus Sattar，簡稱「薩塔爾」）於2025年3月27日在法庭被控違反《2009年公共秩序法》（POA）和《1958年公共娛樂活動法》（PEA）。據指控，薩塔爾在大士的外籍勞工宿舍「藍花楹宿舍」（Lantana Lodge）內，在未取得警方許可的情況下組織了一場公眾集會，並在未取得公共娛樂執照的情況下提供公共娛樂活動。

此外，薩塔爾還被控違反《1990年外籍人力僱傭法》（EFMA），涉嫌協助一名外籍人士在未持有工作準證的情況下，在新加坡擔任宗教講員。案發時，薩塔爾是SBM電氣與自動化私人有限公司（SBM Electrical &amp; Automation Pte. Ltd.）的董事。

而SBM公司則被控違反《2015年外勞宿舍法》（FEDA），涉嫌未及時記錄非宿舍住戶進出宿舍的情況，違反了執照條件。

**案件詳情**

2024年8月9日，薩塔爾邀請了兩名孟加拉籍人士——阿米爾·哈姆扎（Hamza Md Amir @ Amir Hamza）和烏拉·穆罕默德·尼亞馬特（Ullah Mohammed Neamat）——參加一場宗教性質的公眾集會。該集會據稱在藍花楹宿舍附近的科技園區徑舉行。集會期間，阿米爾向在場的外籍勞工布道，烏拉則為人群獻唱歌曲。然而，這兩項活動均未依規定取得警方許可和公共娛樂執照。

此外，薩塔爾也未為阿米爾申請「雜項工作準證」，以允許其在新加坡進行宗教演講。

至於SBM公司，作為宿舍運營方，其允許大量非宿舍住戶的外籍勞工進入宿舍參加活動，卻未妥善記錄他們進出宿舍的情況。

若罪名成立，根據《公共秩序法》，組織未經許可的公眾集會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新元；根據《公共娛樂活動法》，無照提供公共娛樂者最高可被罰款20,000新元。

根據《外籍人力僱傭法》，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20,000新元，或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而根據《外勞宿舍法》，宿舍運營方若違反執照條件，每項違規最高可被罰款50,000新元，或判處最高一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

外籍人士若計劃在新加坡進行涉及宗教、種族或政治議題的演講，必須事先取得「雜項工作準證」。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組織或參與公眾集會，屬違法行為。任何人在未持有有效執照的情況下提供或協助提供公共娛樂活動，亦屬違法。

根據《外勞宿舍法》，宿舍運營方須在宿舍內保留至少一年的進出人員記錄，特別是非住戶或非宿舍雇員的人員。自2024年10月1日起，宿舍運營方若計劃在宿舍內舉辦宗教、種族或政治性質的活動，必須在活動舉行前至少30天向人力部（MOM）申請批准。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3月27日 上午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