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涉危險駕駛致死及肇事逃逸,將被起訴

2025/08/26   •   729閱
33歲男子因危險駕駛致一人死亡並肇事逃逸,被控多項嚴重罪名,包括危險駕駛致死、未停車、未報案及未提供援助。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警方通過閉路電視錄像成功破案,凸顯執法決心。根據《道路交通法令》,涉事司機最高可面臨八年監禁及巨額罰款,駕駛資格亦將被吊銷。交通警察部隊嚴正提醒所有駕駛者,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必要援助,共同維護道路安全。點擊了解事件詳情及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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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3歲男子因涉及一宗導致一人死亡的危險駕駛及肇事逃逸案件,將於2025年8月27日在法庭被控上庭。

2025年8月20日晚上約10時05分,警方接獲通報,指在薰衣草路通往百勝路、靠近喬治王道交界處前方,發生一起租用車輛與拖車相撞的交通事故。57歲的男性拖車司機在事故現場失去意識,送院後不幸身亡。33歲的男性轎車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未提供任何援助,隨即逃離現場,且未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

經深入的實地調查,並藉助警方閉路電視錄像,交通警察部隊(TP)成功確認該名司機身份,並於2025年8月25日將其逮捕歸案。其駕駛執照亦已即時被吊銷。

該名男子將被控以下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結合第64(2)條文,以第64(6)條文所列之「危險駕駛致死罪」被控;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即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條文,即未向警方報案;以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即未提供必要援助

根據《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結合第64(2)條文,「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未於肇事後停車;第84(2)條文,未及時報案;以及第84(3)條文,未提供援助,每項罪名均可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亦將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為期12個月。

交通警察部隊藉此提醒所有駕駛人士,務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必須立即停車,並向事故中受傷者提供必要援助,例如呼叫救護車以確保傷者獲得及時救治。任何未停車協助即離開現場的行為均屬刑事犯罪。警方將堅決執法,絕不容忍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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