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機涉危險駕駛致死及肇事逃逸，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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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2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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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3歲男子因涉及一宗導致一人死亡的危險駕駛及肇事逃逸案件，將於2025年8月27日在法庭被控上庭。

2025年8月20日晚上約10時05分，警方接獲通報，指在薰衣草路通往百勝路、靠近喬治王道交界處前方，發生一起租用車輛與拖車相撞的交通事故。57歲的男性拖車司機在事故現場失去意識，送院後不幸身亡。33歲的男性轎車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未提供任何援助，隨即逃離現場，且未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

經深入的實地調查，並藉助警方閉路電視錄像，交通警察部隊（TP）成功確認該名司機身份，並於2025年8月25日將其逮捕歸案。其駕駛執照亦已即時被吊銷。

該名男子將被控以下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結合第64(2)條文，以第64(6)條文所列之「危險駕駛致死罪」被控；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即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條文，即未向警方報案；以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即未提供必要援助

根據《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結合第64(2)條文，「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未於肇事後停車；第84(2)條文，未及時報案；以及第84(3)條文，未提供援助，每項罪名均可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亦將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為期12個月。

交通警察部隊藉此提醒所有駕駛人士，務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必須立即停車，並向事故中受傷者提供必要援助，例如呼叫救護車以確保傷者獲得及時救治。任何未停車協助即離開現場的行為均屬刑事犯罪。警方將堅決執法，絕不容忍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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