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沒給夠通知期，新加坡經理被法院判賠3.6萬新幣！職場人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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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30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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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近日裁定，一名離職經理在未履行合同規定的六個月通知期的情況下，需向原僱主賠償 36,000 新元。

由於前質量、環境、健康與安全經理 Low Eng Wah 在離職時僅履行了兩個月的通知期，比合同要求提前四個月離開，原僱主 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 將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定公司勝訴，要求 Low Eng Wah 支付 36,000 新元及相關利息。

這一裁決表明，通知期條款並非僅僅是職場上的形式主義。只要雙方在合同中達成一致，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該條款。

## 法院認定雙方並未就縮短通知期達成一致



Low Eng Wah 於 2023 年加入 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月薪為 9,000 新元。其僱傭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終止僱傭關係均需提前六個月提交書面通知，或支付等同於通知期的薪資作為補償。

Low 於 2025 年 4 月 1 日辭職，並表示僅工作到 2025 年 5 月 31 日，即僅履行了兩個月的通知期而非六個月。公司隨後起訴要求其支付剩餘四個月的薪資，共計 36,000 新元。

Low 在法庭上辯稱，他已與公司一名董事達成協議，縮短了通知期，並提交了電話記錄、電子郵件、WhatsApp 消息以及發給第三方的信函作為證據。

地區法官 Evans Ng 在審查證據後發現，這些證據無法證明公司已同意縮短通知期，或放棄了要求支付補償金的權利。

法官還指出，根據 Low 對一次電話記錄的描述，該董事在通話中明確堅持要求支付相關款項。

## 法官駁回關於合同條款的抗辯



Low 還主張六個月的通知期是不合理的。法官 Ng 對此並不認同。他解釋說，該條款並未阻止 Low 在離職後尋找新工作；相反，它為雇員和僱主提供了選項，即可以通過支付薪資來提前結束僱傭關係，而無需履行完整的通知期。

法官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僅因通知期過長而撤銷或審查該條款。Low 此外還辯稱，他在離職前已完成了妥善的交接，因此公司並未遭受損失。法院同樣駁回了這一論點。

法官 Ng 表示，公司並非在尋求經濟損失賠償，而是在要求履行僱傭合同本身規定的支付義務。

法官補充道，即使將此視為違約行為，根據新加坡《僱傭法》第 16 條，仍需支付與未履行通知期薪資相等的補償金。在本案中，該金額同樣為 36,000 新元。

## 判決支付利息，訴訟費待定



在駁回 Low 的所有抗辯後，法官 Ng 判令其支付 36,000 新元，並按年利率 5.33% 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之日的利息。

法院將在稍後階段決定具體的法律訴訟費用。

## 判決強化了合同通知義務的約束力



僱傭合同設定了僱主與雇員之間的預期。此次判決表明，除非雙方同意修改，否則不遵守通知期可能會帶來真實的財務後果。

該判決還明確區分了「合同約定款項」與「損害賠償金」之間的界限：僱主在要求支付合同約定款項時，無需證明其遭受了實際的經濟損失。

在接受新工作或提交辭呈之前，深入理解這些條款的含義至關重要。今天的仔細閱讀，可以避免明天昂貴的法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