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秘書瞞僱主服務競爭公司「兩邊賺」 被炒魷魚之餘也須賠償僱主逾萬元

2026/08/19   •   81閱
全職員工瞞著公司為競爭對手兼職「兩邊賺」會引發什麼後果?一名月薪8000元的公司秘書因利用工作時間為競爭對手處理數百項業務被火速解僱,雙方隨即陷入一場涉及25萬元賠償金的法律大戰。法官最終如何判定?這份關於利益衝突與競業禁止的真實判例,為所有職場人和僱主敲響了警鐘,快來了解詳細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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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一名公司秘書全職工作時瞞著僱主為競爭對手兼職「兩邊賺」,僱主發現後火速炒掉她併入稟法院指她拿東家薪水為西家工作,向她追討「多付」的薪水和潛在的客戶報酬損失和名譽損失共約25萬元,法院最終認為僱主的損失計算缺乏證據,但女秘書確實未能履行一些職務須賠償僱主1萬4700元。

女秘書則反訴遭僱主錯誤解僱,索賠薪金、董事和公司秘書費用、公積金、產假薪金等,法官最終判僱主只應支付她遭解僱前的3200元未付薪水。

僱主指女秘書用超過80%工作時間為競爭公司兼職

根據法庭發布的判詞,女秘書Michelle Wong Suet Mei從2021年12月加入企業註冊服務公司Korporatio Sing,全職為客戶提供企業秘書服務,包括受委擔任客戶公司的本地董事或公司秘書。 她的基本月薪為8000元,擔任公司秘書和本地董事還可額外獲得每家公司每年200元及500元的額外報酬。

僱主於2023年10月16日在沒有給予通知的情況下解僱她,並於同年11月2日起訴她,指她違反多項僱傭義務,要求賠償。

根據僱主的指控,女秘書在全職工作期間私下為競爭公司提供服務,包括為至少86家競爭對手的客戶提供企業秘書服務、甚至使用公司電郵地址處理相關事務、成為競爭對手的合格人士(Qualified Individual,簡稱QI),以及為競爭對手的客戶擔任公司秘書或名義董事。

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的記錄顯示,她被競爭對手的86家客戶公司列為本地董事,而她的Singpass則被用於進行811項相關ACRA交易,包括更改公司股本、註銷公司、委任公司職位持有人、提交年度申報表及註冊成立公司等。

僱主搬出自己的計算方式,假設女秘書一個月工作160個小時,估計每月只花29個小時處理自家公司業務,由此推算她只花18%的時間為公司工作,其餘的82%的時間都在為競爭對手工作。

僱主說女秘書在相關期間取得14萬5785元薪金,以工時計算,女秘書應退回11萬9354元。

另外,僱主也說女秘書如不是私下兼職而是把競爭對手的客戶介紹給自家公司,公司就可從潛在客戶那裡賺取約11萬2750元的服務費。最後,僱主稱女秘書造成公司名譽損失,向她索賠2萬2700元。

僱主因此總計向女秘書追討約25萬元賠償。

女秘書反訴稱遭僱主錯誤解僱 追討逾7萬元賠償

女秘書答辯時沒有否認自己是競爭對手的合格人士,也承認自己的Singpass曾用於ACRA申報,以及擔任競爭對手的公司客戶的秘書和名譽董事。

不過,她否認自己為競爭對手提供企業秘書服務,辯稱有關工作只是內部行政和營運指導,並不構成實質企業秘書工作或違反僱傭合約。她也主張,公司沒有充分理由即時解僱她。

為此,她反訴向僱主追討至少7萬3614元,包括被炒當月及被解僱後的薪金損失、全年的董事及公司秘書費用、公積金、產假薪金和ACRA罰款等,另追討一筆未註明金額的客戶介紹的佣金。

法官:僱主正當解僱但應支付未付薪金 女秘書沒履行職務應賠償僱主

女秘書入職時和僱主簽訂的僱傭條約包括職員若出現利益衝突,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公司並取得批准;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也不得為與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企業提供技術、商業或專業意見。違反相關條款等不當行為,可成為不經通知解僱的理由。

審理本案的法官 Teo Guan Kee 最終裁定,無論女秘書把涉及競爭對手的活動稱為「指導」還是其他的,本質上都已構成向競爭對手提供了技術意見。

另外,法官也認為女秘書為競爭對手所做的工作不只是行政協助,她成為競爭對手的合格人士,提供企業秘書服務,為競爭對手的客戶擔任名譽董事,還讓自己的Singpass為競爭對手完成811項交易。

最後,女秘書還以個人名譽向競爭對手發出18張發票,時間橫跨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每張收費介於400元至3500元,這些都顯示她在「兼職」。

法官因此裁定,她違反僱傭合約中的利益衝突及競業條款,也違反雇員對僱主應有的誠信與忠誠義務,僱主合理即時將她解僱。

不過,在僱主索賠方面,法官認為僱主的損失計算方式建立在多個缺乏客觀依據的假設上,包括女秘書每月處理哪些工作、每項工作所需時間、每月的標準工作時數,以及女秘書未履行僱主工作期間都在為競爭對手工作等。

另外,僱主也未能證明女秘書沒有完成應盡的工作。法官說,這些雖不能免除女秘書違反僱傭合約的責任,但能直接影響僱主實際蒙受的損失,所以只能判給僱主象徵性的100元損失賠償。

至於錯失的潛在客戶,法官也認為這些「合作機會」純屬僱主推測,沒有依據,駁回相關申請,而僱主聲稱的名譽損失同樣無法證明如何損害,同樣被駁回。

女秘書被解僱時,仍代表僱主擔任41名客戶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職務。由於僱主是預先按一年任期向她支付有關報酬,而她在遭解僱後沒有完成一年任期,女秘書應按照未完成任期的比例退還僱主1萬4583元的費用。

加上100元象徵性賠償,僱主最終獲判1萬4683元。

不過,僱主承認解僱女秘書當月仍有16天共約3200元的薪水未支付,法官因此裁定僱主須付清這筆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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