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最高法院。(圖:CNA)
一名男子在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前兩天,被律師事務所告知不獲留用。男子隨後向律所索賠,僱傭糾紛索償庭判他勝訴。法院前天(24日)駁回律所的上訴,裁定律所須支付男子約2900元。
新傳媒亞洲新聞台CNA報道,男子Ghui Meng Yang在2023年4月受僱於Nanyang Law律師事務所,擔任輔助人員(supporting officer),三個月試用期原定同年7月9日結束。根據僱傭條款,試用期間任何一方要終止合約,都須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
不過,律所在7月7日發信通知男子,不會在試用期結束後繼續聘用他,他的僱傭關係將在7月9日結束。同時律所將出於「善意」,額外支付他七天的薪資,也就是直到7月18日的薪資。
男子認為律所沒有給予合約規定的一個月通知期,同年9月向僱傭糾紛索償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s)提出索賠,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相等於一個月通知期的薪金。
僱傭糾紛索償庭2024年判男子勝訴,但律師事務所不服裁決,決定提出上訴。
律所辯稱,男子的情況並非遭解僱,而是試用期屆滿後不獲留用,因此公司無需給予通知期,也無需支付替代通知期的薪水。
律所上訴時也指出,如果已經認定試用期員工不適合工作,卻仍須給予通知期,試用期便失去意義。
不過,上訴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指出,並非所有列明試用期的僱傭合約,都屬於有指定期限的合約,因此僱傭關係不會必然在試用期屆滿時結束。
他認為,男子的僱傭條款並沒有說明合約會在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後自動失效,其他條款反而顯示,如果男子通過試用期,他會在同一份合約下繼續受僱。
因此,法官認同原審裁決,認為男子的合約並非只有三個月的定期合約,律所在7月7日通知他不獲留用,實際上須按照合約給予一個月通知。
由於男子7月7日當天的薪金已經支付,餘下通知期按20個工作日計算,律所須支付2857.14元替代通知期的薪金,以及30元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