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將至不留用員工 律所未給通知期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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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26
Source: 獅城新聞

![試用期將至不留用員工 律所未給通知期須賠償](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90/17905178.avif?0)





新加坡最高法院。（圖：CNA）

一名男子在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前兩天，被律師事務所告知不獲留用。男子隨後向律所索賠，僱傭糾紛索償庭判他勝訴。法院前天（24日）駁回律所的上訴，裁定律所須支付男子約2900元。

新傳媒亞洲新聞台CNA報道，男子Ghui Meng Yang在2023年4月受僱於Nanyang Law律師事務所，擔任輔助人員（supporting officer），三個月試用期原定同年7月9日結束。根據僱傭條款，試用期間任何一方要終止合約，都須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

不過，律所在7月7日發信通知男子，不會在試用期結束後繼續聘用他，他的僱傭關係將在7月9日結束。同時律所將出於「善意」，額外支付他七天的薪資，也就是直到7月18日的薪資。

男子認為律所沒有給予合約規定的一個月通知期，同年9月向僱傭糾紛索償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s）提出索賠，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相等於一個月通知期的薪金。

僱傭糾紛索償庭2024年判男子勝訴，但律師事務所不服裁決，決定提出上訴。

律所辯稱，男子的情況並非遭解僱，而是試用期屆滿後不獲留用，因此公司無需給予通知期，也無需支付替代通知期的薪水。

律所上訴時也指出，如果已經認定試用期員工不適合工作，卻仍須給予通知期，試用期便失去意義。

不過，上訴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指出，並非所有列明試用期的僱傭合約，都屬於有指定期限的合約，因此僱傭關係不會必然在試用期屆滿時結束。

他認為，男子的僱傭條款並沒有說明合約會在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後自動失效，其他條款反而顯示，如果男子通過試用期，他會在同一份合約下繼續受僱。

因此，法官認同原審裁決，認為男子的合約並非只有三個月的定期合約，律所在7月7日通知他不獲留用，實際上須按照合約給予一個月通知。

由於男子7月7日當天的薪金已經支付，餘下通知期按20個工作日計算，律所須支付2857.14元替代通知期的薪金，以及30元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