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金管局宣布將於2020年1月28日起正式實施《支付服務法案》(Payment Service Act)。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於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接受申請備案文件,MAS明確表示將不接受任何逾期申請。
2019年12月18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其官網公布最新《支付服務商牌照申請指南》(「新指南」),並上傳了4份牌照申請表格樣本,其中包括:《表格 1-支付服務商牌照申請表》,《表格 2-支付服 務商牌照變更申請表》,《表格 3-支付服務商 執行長、董事、合伙人審批表》,以及《支付服務提供商指定時期牌照豁免通知表》。
《新指南》進一步規定了支付牌照申請的條件、要求與流程,而4份申請表格樣本則完整呈現了所有申請信息與所需文件清單。目前所有申請表格皆為樣本,申請正式開放時間: 2020年1月28日。

01
受監管的支付業務以及牌照類別
根據 MAS 在 2019 年初發布的《支付服務法案》以及最新公布的《新指南》,以下 7類業務類型均需要申請支付牌照 :

從事以上支付業務的服務商需根據業務類型以及業務規模,選擇申請以下不同類型的支付牌照,包括: 1. 「貨幣兌換牌照」:從事業務 G 的服務商需申請此類牌照 從事業務 A-F 的服務商,需根據交易規模選擇申請: 2. 「標準支付機構牌照」(「SPI」)或 3. 「大型支付機構牌照」(「MPI」) * 如果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需要申請「大型支付機構牌照」: - 從事一種業務類型,且月交易量大於 3 百萬新幣; - 從事兩種或以上業務類型,且月交易量大於6 百萬新幣; - 從事電子貨幣發行業務,且平均每天未償付電子貨幣大於5 百萬新幣。 * 如果以上條件均不滿足,則僅需申請「標準支付機構牌照」。
02
申請條件
最新《指南》明確規定了支付牌照申請的具體要求,以下為「支付機構牌照」(SPI 以 及 MPI)的申請條件和要求。 要求 1: 主體與管理人員結構 • 公司主體:申請者必須是新加坡註冊公司或外國註冊公司的新加坡分支 • 公司管理結構需要滿足以下任意條件: 至少一名執行董事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至少一名執行董事為新加坡僱傭簽證持有者,且至少一名非執行董事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要求 2: 人員適當原則 • 申請人必須確認其董事、執行長、股東和雇員,以及申請人本身,符合《「適當」標準準則》。 • 申請公司/集團不應有不良聲譽,尤其不能有金融犯罪記錄。 要求 3: 核心人員從業能力 • 行業經驗: 申請人需保證公司的執行董事以及執行長需要在支付服務行業或金融服務行業相關領域具有足夠的運營經驗。 • 學歷與資質:核心人員的學歷與專業資質證書也將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要求 4: 本地永久商業辦公室 • 申請人必須有一個永久的營業地點或註冊辦事處(可為長期租用)。 • 辦公室必須封閉、獨立、私密,以安全保存所有重要帳簿和商業記錄。 • 申請人必須至少任命一名人員長期在辦公區域待命,以實時解決客戶的任何疑問或投訴。 要求 5: 基礎資本金要求 • 「標準支付機構牌照」: 10 萬新幣 • 「大型支付機構牌照」: 25 萬新幣 * 考慮到其經營規模和範圍以及潛在的損益,申請人在此基本資本要求之外,必須確保留有足夠的資本緩衝。 要求 6: 擔保金 在開始營業之前,支付機構牌照申請人需要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繳納保證金: • 如果申請者的任意一個支付業務在每個月平均交易量小於6 百萬 新幣 : 繳納擔保金 10 萬新幣; • 其他情況:繳納擔保金 20 萬新幣。 要求 7: 合規安排 需要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與人員,或從控股公司或關聯實體處獲取合規支持。 要求 8: 技術風控 提供網上金融服務的申請者需對其服務進行滲透測試,修復高危項目,對修復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要求 9: 內部審計 申請者需完善內部審計工作的安排,對其規程、管控、合規行為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審計可由申請公司總部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第三方進行。 要求 10: 年度外部審計 申請人必須滿足支付服務法案第37章的規定。審計人員在申請人的指定下進行對於帳目、交易以及合規行為的審查。 要求 11: 保證信/責任書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要求申請人從股東、母公司或相關公司處獲取保證信/責任書。 除以上條件之外,MAS 還將綜合考量申請者的關聯公司財務情況、潛在合規風險、公共利益等多種因素。
03
申請要求



申請提交時間 : 2020年1月28日-2月27日
04
提供支付性數字貨幣服務人員的豁免條例
(1)在2020年1月28日即刻前,進行支付性數字貨幣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可獲得支付服務法案5(1)、6(4)和第5章條例的豁免;在2020年1月28日起30日內,從業人員需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官網要求方式通知其開始支付性數字貨幣服務業務的日期,豁免條例從該人員通知當局日期起6月內有效。 (2)如在2020年1月28日起6月期限內,從業人員在段落(1)中提出:(a)根據法案6(1)條例規定,申請進行支付性數字貨幣服務業務的牌照;或(b)根據法案第122章條例規定,持有大型支付機構牌照或貨幣兌換牌照的從業人員,根據法案7(1)(a)的規定申請牌照的更改,使其有權進行提供支付性數字貨幣服務業務,該從業人員段落(1)中的豁免權於當局批准或拒絕申請的日期終止,如申請在改日期前撤回,豁免權則於撤回當日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