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體戶因詐騙及洗錢罪被判35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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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0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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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現年58歲的許國亮（**許氏**）因以下罪行被判處35個月監禁：

兩項罪名，依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合併控訴，並根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124(4)條合併審理，罪名為通過與他人共謀欺詐，協助欺騙哈庫托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哈庫托**）；

一項罪名，依據《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CDSA**）第44(1)(a)條，以及《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124(2)條合併審理，罪名為協助他人保留來自犯罪行為的非法利益。

另有五項洗錢及共謀欺詐的罪名雖未單獨定罪，但在量刑時已被納入考量。

案件背景

2018年，哈庫托公司發現其銷售部高級經理紀文炳（Albert，**紀氏**）涉嫌偽造向供應商「Advant ronics Datanet Solution Trading」（簡稱**ADST**）訂購半導體編程與烘烤服務的虛假採購單。根據公司內部規定，紀氏須在取得董事批准後，方能向供應商發出採購單。服務完成後，供應商會向哈庫托開具發票，財務部門則據此簽發支票付款。

經商業事務局（**CAD**）調查發現，早在2015年前，紀氏已與ADST唯一經營者許國亮（**許氏**）共謀欺詐哈庫托。其作案手法為：紀氏使用哈庫托信頭紙偽造採購單，向許氏訂購根本無需且超出ADST能力範圍的服務。許氏收到虛假訂單後，便以ADST信頭紙開具相應發票，向哈庫托申請付款——明知這些服務從未實際提供。隨後，許氏將發票交予紀氏，由後者提交至哈庫托財務部門，騙取付款。

調查顯示，許氏與紀氏共謀欺詐哈庫托。在2016至2017年間，哈庫托因受騙共向ADST支付支票，總額達362,323.40美元（約合503,109.05新元）。

許氏收到支票後，將其存入ADST銀行帳戶。待支票兌現，許氏便提取現金，並與紀氏瓜分贓款。2017年1月至12月期間，許氏向紀氏交付總額達190,594.27新元的現金支票——這筆款項完全來自哈庫托向ADST支付的欺詐款項，從而協助紀氏非法保留其犯罪所得。

根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任何共謀欺詐罪成者，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並處罰款。依據《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4(1)(a)條，任何協助他人保留犯罪利益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或10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8月7日 下午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