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判監一年 成公務員接收貴重禮品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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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0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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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以公職人員身份收受好處，被判坐牢一年。易華仁預計將在下星期一開始服刑，他目前獲准保釋在外。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周四（3日）被判監禁12個月，比控方要求的判刑更重。這不僅是我國首次有前內閣部長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判監，也是這個條文的首個判例。

62歲的易華仁共面對35項罪狀，其中34項涉及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指他以公職人員身份收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他在上周二（24日）認罪，高等法院法官洪承利今天判刑。由於本地此前沒有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的先例，法官的判刑也因此成為這個條文的首例。

法官針對妨礙司法公正控狀判他監禁四個月，其他四項第165條文控狀監禁兩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其中三項控狀的判刑分開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控方早前要求判他監禁六至七個月，辯方則要求判他不超過八個星期。換言之，法官的最終判刑比控方要求的更重。

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申請讓他下周一（7日）才開始入獄服刑，法官批准這項申請。易華仁暫定當天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服刑。

法官下判時指出，易華仁曾是我國的部長，但卻向有利益衝突的朋友王明星和林國城收取了好處和物品，觸犯了第165條文。

法官也強調了公共部門的誠信是我國治國的基礎，當公務員的行為未達這個誠信標準時，就會對政府產生不利影響。

法官也認為，公務員向有利益衝突的朋友收取物品也是濫用職權的表現，第165條文就是用來約束公務員不應該隨意接收物品的條款。

對於易華仁在認罪前就交還涉案的金額，也自願讓物品充公，已「如數」交出涉案金額，法官指出，他在案發後較遲階段才作出這個舉動，求情成分不高，而且他從被控開始一直表現出「要抗辯到底」的態度，當時大部分控狀仍是涉及第165條文，因此不能接受他「儘早認罪」的說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