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出海 ｜ 提名董事的濫用為營商友好型新加坡帶來了問題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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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1-22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作為亞洲乃至全球的金融樞紐，一直以來都以其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而聞名，然而近年來，一些涉嫌洗錢和詐騙的案件暴露了新加坡營商環境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風險。

這些案件涉及到一些被用作空殼公司的提名董事，他們在多達數百家公司中擔任董事職務，卻未能履行其法定職責和義務。這些提名董事的存在，可能會損害新加坡作為領先商業中心的聲譽，也會給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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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雅虎

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澳大利亞、汶萊、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等國家也有類似的要求。

雖然包括亞洲在內的一些國家對上市公司的董事人數施加了限制，但對非上市公司通常沒有類似的限制，一名提名董事與多家公司聯繫在一起的情況並不少見。

儘管如此，與洗錢和詐騙有關的一系列案件表明，空殼公司和提名董事職位被濫用，並成為新加坡需要解決的營商友好型問題。



01** 提名董事的濫用



提名董事是指那些被任命為公司董事，但實際上並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和運營的人。他們通常是為了滿足法律規定，例如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年滿18歲居民的董事，而被聘用的，他們可能是由企業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或者是與公司實際控制人有某種關係的人。

提名董事雖然在公司中沒有實際的作用，但卻與其他董事一樣，具有相同的法律職責和義務。他們必須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負責，必須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必須盡到合理的勤勉義務，必須避免利益衝突，必須保護公司的利益，等等。

然而，許多提名董事可能對自己的職責和責任沒有清楚的認識，也沒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來履行它們，他們可能只是為了一些微薄的報酬，或者為了幫助親友，而接受了提名董事的職位，卻沒有意識到自己可能會面臨的風險和後果。

如果提名董事所在的公司涉嫌洗錢、詐騙、逃稅、違反制裁等非法活動，他們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被判處罰款或監禁。即使他們沒有直接參與這些活動，他們也可能因為未能盡到合理的勤勉義務，而被認定為疏忽或瀆職。



02 監管機構的應對



為了遏制提名董事的濫用，新加坡的監管機構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旨在加強對公司註冊和運營的監督和懲罰，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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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提出了《公司法》和《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法》（及其附屬立法）的修正案，以及一項針對企業服務提供商的新法案，旨在遏制濫用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行為。 這些變化還旨在更好地使當地要求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 建議保持一致，以打擊全球非法資金流動。

其次，新加坡金管局（MAS）對《公司治理守則》進行了修訂，強化了董事會的獨立性、多樣性和責任，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和溝通。同時，新加坡金管局還成立了公司治理諮詢委員會，負責為企業治理規範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專業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三，新加坡證券交易所（SGX）也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和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就其公司治理情況、風險管理、可持續發展等方面作出詳細的報告。此外，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還推出了一系列的指導文件和培訓活動，以幫助上市公司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03 企業和個人的自我保護



除了監管機構的應對，企業和個人也應該採取一些措施，以保護自己免受提名董事的濫用所帶來的風險和損失，例如：

企業應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由具有商業經驗和多元化背景的人士組成的董事會，以指導和監督公司的管理和運營。企業應該避免使用提名董事，或者至少要對其進行充分的背景調查，確保其具有必要的資質和能力，以及清白的記錄。

個人應該謹慎地接受提名董事的職位，或者儘量避免接受。個人應該了解自己作為提名董事所承擔的職責和責任，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和後果。個人應該對所在的公司進行充分的了解，包括其業務性質、財務狀況、法律合規情況等，以及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關係和信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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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如實披露公司的情況，避免任何可能涉嫌非法的活動，如洗錢、詐騙、逃稅、違反制裁等。

04 監測和執法依然是挑戰 

新加坡的公司治理改革還在進行中，監管機構和市場參與者都需要不斷地調整和完善，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商業環境和社會期待。

一方面，新加坡需加強對企業服務提供商的監管，繼續打擊提名董事的濫用現象，對其客戶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其任命的董事是合適的；通過技術和數據分析來識別和預防潛在的風險，以及鼓勵和保護舉報人的行為。

另一方面，新加坡也需要進一步推動可持續發展金融的發展，通過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激勵機制，促進投資者和企業在決策中納入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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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董事的濫用是新加坡公司治理方面的一個嚴重問題，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來解決。監管機構應該加強監督和執法，提名董事和企業服務提供商應該提高合規意識和警惕性，企業和個人應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和自我保護機制。只有這樣，新加坡才能維護其作為值得信賴的金融中心的聲譽，為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創造更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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