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稅務專題】（四）新加坡稅務豁免計劃及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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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11-23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歡迎外資前來投資，為了吸引優質的外資投資者，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還推出了很多稅務豁免計劃及優惠政策，今天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新加坡常見的稅務豁免計劃及稅收優惠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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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先鋒企業優惠（PC） 與發展與擴張優惠 （DEI）**

該項優惠的目的是鼓勵企業積極從事促進新加坡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經營活動。開展全球或地區總部 (HQ) 管理活動的公司，協調和控制一組公司的業務活動也可以申請總部活動的 PC 或D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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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PC 或 DEI 獲得批准的公司有資格獲得公司稅豁免或對符合條件的收入分別徵收 5% 或 10% 的優惠稅率活動。激勵期限為五年，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延長激勵措施。

**2.區域總部計劃（RHQ）/全球總部計劃（IHQ）**

總部計劃適用於所有在新加坡境內建立或註冊的、為其區域性的或全球性的公司網絡提供總部服務的企業。對於將實質性的總部職能放在新加坡，用以管理、協調和控制區域業務運營的企業，其總部業務收入可享受5%或10%的優惠稅率，一般情況下，它會與「先鋒企業優惠」或「發展與擴張計劃」一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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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與財資中心（ FTC ）優惠**

金融與財資中心（The Finance and Treasury Centre，簡稱FTC）優惠旨在鼓勵企業提高財務管理能力，並將新加坡作為其開展戰略性金融和財資管理活動的基地。 經批准的金融與財資中心 (FTC) 的公司有資格獲得稅務減免，經批准的FTC公司符合條件的所得收入的公司稅率為 8%，經批准的 FTC 公司也有資格獲得預扣稅豁免利息支付，例如經批准的FTC 公司被允許從新加坡以外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獲得資金用於其批准的合格活動或服務，激勵期限為五年，如果公司承諾在新加坡進行進一步的擴張計劃，可能會延長激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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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飛機租賃計劃（ALS）**

飛機租賃計劃（Aircraft Leasing Scheme，簡稱ALS）旨在鼓勵企業發展飛機租賃能力，促進新加坡飛機租賃業的發展。

經批准的飛機租賃公司來自租賃飛機或飛機發動機等合格輔助設備的收入都可以享受8% 的優惠稅率，經批准的飛機租賃公司也有資格獲得預扣稅豁免，激勵期限為五年，如果公司承諾在新加坡進行進一步的擴張計劃，可能會延長激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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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研究優惠計劃（RISC）**

企業研究優惠計劃（The Research Incentive Scheme for Companies，簡稱RISC）通過支持科技領域的項目，鼓勵研發能力和科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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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智慧財產權（IP）發展優惠計劃 （IDI）**

智慧財產權發展優惠計劃（IP development Incentive，簡稱IDI）旨在鼓勵研究與開發（研發）活動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和商業化。

在2017年新加坡財政預算案聲明中，財政部長宣布推出智慧財產權發展優惠計劃（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Incentive，簡稱IDI），鼓勵研發機構使用智慧財產權（IP）。經批准的 IDI 公司有資格享受 5%的稅務優惠或在激勵期內獲得的合格智慧財產權收入10%的稅務優惠，激勵期以不超過十年的初始期限為限，可以是進一步延長一個或多個不超過十年的期限。IDI計劃截止到2023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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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資免稅**

經批准後，從事符合規定項目的企業可獲得除一般折舊的稅收扣除外的投資免稅額，金額為在投資生產設備過程中發生的投資額乘以特定比例（最高為 100%）。根據現有條例，2024 年1月1日以後，將不再批准享受該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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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研發 (R&amp;D) 稅收措施**

研發稅收減免是為了鼓勵在新加坡進行普遍的研發，並培養新加坡的人民和企業的創新能力。

**詳情訪問以下網址獲得更多信息：**

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income-deductions-for-companies/business-expenses/research-development-(r-d)-tax-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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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針對新企業的免稅計劃**

在一定條件下，新建立的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前10萬新幣的部分可獲得 75%免稅，10萬-20萬新幣的部分可獲得 50%的稅收減免。該項免稅政策只在符合規定的企業成立的前三年內有效。新成立公司的免稅計劃和公司的部分免稅計劃是可用於減少公司稅單的稅收減免。

新成立公司的免稅計劃是根據 1947 年所得稅法第 43 條在 2005 年評估年 (YA) 引入的，以支持創業和發展新加坡的本地企業。在 2018 年預算中宣布，該計劃下的免稅將從 2020 年開始修訂，因為對公司建設能力的其他支持已得到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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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的免稅計劃和公司的部分免稅計劃的免稅情況請訪問以下網址：**

https://www.iras.gov.sg/taxes/corporate-income-tax/basics-of-corporate-income-tax/corporate-income-tax-rate-rebates-and-tax-exemption-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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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針對處置股票資產產生的資本利得的稅收確定性**

為保障稅收確定性，在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企業因處置普通股獲得的資本利得無需納稅，前提是該符合條件的投資方公司在處置相關股份前，連續 24 個月或以上在法律和實際權益上持有該被投資公司 20%以上（含 20%）的普通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以上稅收確定性不適用於處置從事持有、交易和開發不動產業務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產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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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融部門激勵計劃（FSI）**

金融部門激勵 (FSI) 計劃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無論是大型全能銀行、基金經理還是資本市場參與者等，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該項計劃旨在鼓勵新加坡境內高增長和高附加值的金融業務的發展。經核准的新加坡境內的FSI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經營活動獲得的所得可享受 5%、10%、12%或 13.5%的優惠稅率。根據 2018 年預算案計劃，FSI 計劃將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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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險業務發展 (IBD) 計劃**

保險業務發展 (IBD) 計劃適用 於持牌保險公司，無論是大型綜合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還是專業保險公司等，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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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事部門激勵計劃（MSI）**

通過提供合格的的海運相關支持服務的增量收入可享有10%的優惠稅率，優惠期為5年。合格的航運相關支持服務包括：船舶經紀、代理貨運協議（FFA)貿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貨運代理及物流服務以及與合格且經批准的關聯方進行與船運有關的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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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球貿易商計劃（GTP）**

全球貿易商計劃 (GTP) 為符合條件的交易收入提供 5%或10%的企業稅率，為期三至五年。符合條件的交易收入包括來自實物交易、實物交易經紀收入、衍生品交易收入以及結構性商品融資活動、資金活動和與併購相關的諮詢服務的收入。 要獲得 GTP 資格，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擁有大量業務並滿足嚴格的量化標準（包括就業和當地支出）。在新加坡擁有更成熟業務的大型企業也應履行戰略職能，例如合規和風險管理、金融、衍生品和物流管理。公司還必須致力於充分利用新加坡的銀行、金融基礎設施、物流、仲裁和其他支持服務，並為新加坡的人力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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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風險投資基金激勵/基金管理激勵 (VCFI/FMI)**

風險投資基金激勵 (VCFI) 和 VCFI 批准基金 (FMI) 計劃的基金管理激勵旨在鼓勵對新加坡企業和初創企業的投資。FMI 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 5% 的優惠稅率，最長期限為 5 年。VCFI 計劃為基金提供最長 15 年的合格收入流免稅。

**詳情訪問以下網址獲得更多信息：**

https://www.startupsg.gov.sg/programmes/4893/startup-sg-investor/venture-capital-fund-incentive-fund-management-incentive-vcfi-f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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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商業與 IPC 合作夥伴計劃**

為鼓勵企業志願服務，企業可在 2016年7月1日至 2023 年12月31日期間派遣員工參加志願服務並向公共機構 (IPC) 提供服務（包括借調）時，對符合條件的支出申請250%的稅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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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併購 (M&amp;A) 計劃**

支持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成長和國際化，通過戰略收購，公司可以申請併購補貼和符合條件的收購產生的交易成本的 200% 稅收減免，最高限額為指定限額。在 2020 年預算中，併購計劃擴大到涵蓋2025年12 月31日或之前進行的合格收購。

**17.國際化雙重減稅 (DTDi)**

計劃向海外擴張的公司可以從國際化雙重稅收減免計劃 (DTDi) 中受益，國際市場擴張和投資開發活動的合格費用可享受 200% 的稅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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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加坡應納稅所得額稅收折舊及虧損彌補** 

**1.廠房和設備**

因貿易或經營目的而在獲得廠房和設備過程中發生的投資支出的企業可獲得相應的折舊免稅額或稅收折舊。符合條件的廠房和設備的費用一般從扣除的當年起，在3年內均等攤銷或在1年內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1年內扣除的前提是該項目的成本不得超過5000新幣。

此外，一個納稅年度內所有相關資產的折舊免稅額不得超過3萬新幣，且各項資產的價值不得高於5000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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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集約化免稅額（LIA）**

在滿足特定條件下，2010 年2月23日及之後建造或翻新的符合條件的建築，產生的符合規定的投資支出可獲得25%的初始免稅額及每年5%的免稅額。土地集約化免稅額的申請期為2010 年7 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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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慧財產權（IP）**

截至 2025 納稅年度的最後一天，為獲得指定種類的智慧財產權所發生的投資支出可獲得分攤免稅額（WDA），前提是該智慧財產權的法定所有者及經濟所有者為新加坡企業。免稅額採用直線法計算，在5年內攤銷。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產權，公司可選擇5年、10 年或15年的攤銷期限，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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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處置廠房、設備和工業建築**

銷售符合條件的廠房、設備或工業建築，如銷售額超過稅收帳麵價值，應稅的折舊額取決於兩者的差額（但不得超過已申報的折舊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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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虧損彌補**

貿易損失可用於沖抵當年的任意應稅所得。在滿足股權測試，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 50%的股東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損失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超限折舊免稅額可用於沖抵當年的其他應稅所得或在滿足股權測試和產生該折舊免稅額的貿易持續進行（相同貿易測試）的前提下無限期向後結轉。

在滿足特定條件且符合相關管理程序的前提下，總額不超過10萬新幣的未使用的折舊免稅額和損失（統稱為「合格扣除額」）可向前結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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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其他** 

**境外稅收抵免**

目前新加坡已簽署了86個雙邊稅收協定，為新加坡企業消除雙邊納稅、減低預扣稅及提供境外稅務抵扣。根據新加坡的法規，境外稅收抵免額為境外實際納稅額（或應納稅額）和該所得在新加坡的應納稅額中的較低者。境外稅收抵免（FTC）採用分國分項的方式，滿足相關條件下該居民納稅人也可以選擇將稅額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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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重稅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

雙重稅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下的一項減免措施，以稅收抵免的形式，以減少雙重課稅。它允許新加坡稅務居民就在外國管轄區繳納的稅款抵免相同收入應繳納的新加坡稅。如果按照 DTA 規定繳納外國稅，並以相同收入應繳納的外國稅和新加坡稅的較低部分為上限，則可獲得 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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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

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 對於來自與新加坡沒有遞延稅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的新加坡稅務居民，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來自國外的收入，將給予 UTC優惠。

根據稅收優惠或補貼政策的類型，需要向不同的新加坡政府部門進行申請，例如：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SG）、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以及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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