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8種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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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1-29
Source: 獅城新聞

**警惕8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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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見的文件，但也是產生諸多問題的因素之一。合同的內容、格式、簽字蓋章等都有可能出現陷阱，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一個好的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不僅可以幫您梳理合同的商業邏輯，還能逐條審查是否有漏洞，並且確認每項內容的合法合規性。（打個比方，細心的律師會提醒您注意對方簽字的用筆。）**

**1、沒有對交易方的經營狀況進行查驗**

通常情況下，許多公司或者個人在與交易方簽訂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只憑對方的一面之詞就信任對方。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過朋友介紹的情況，往往可能因為一時的信任而帶來難以收拾的殘局。

實踐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驗對方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對該公司的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況下草率地簽訂了合同，在索要貨款時才發現對方無任何財產或下落不明。

**2、沒有跟交易方派來的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身份確認**

一間公司可以有很多個部門，其中就有未經授權的科室、車間等內部部門，或者是未正式取得營業執照和已經被註銷、撤銷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即空殼公司。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後得到法人追認或事後取得了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有時候有的部門或代表被賦予簽訂合同的權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協助完成任務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認為，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有沒有主體資格都無所謂。

一旦對方發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義務的狀況時，而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損。

**3、不對交易方提供的擔保人進行審查**

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擔保人，會讓彼此覺得多了一層保障。但事實上，大部分擔保合同無非是走一個形式，公司很少會去審查擔保人的經營狀況。

有些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本身就已經是負債纍纍，自身難保，已經被吊銷或面臨破產，當交易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公司或者個人從擔保人那裡也無法收回錢財。

還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認為由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更加可靠，但事實上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不具有對外擔保資格，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是最不可靠的。

**4、口頭更改合同內容要求卻未更改書面協議**

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市場的波動變化，對原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履行期限等內容進行變更是一種普遍現象。

一些公司在最初簽訂合同時採用書面協議，等到對合同內容需要作更改時，便會以口頭協議替代書面協議。如果對方缺少誠信意識，在合同履行後不承認變更內容，公司在打官司時便有理說不清。

**5、合同條款語意模稜兩可，易產生爭議**

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最根本的依據，因此公司或個人在簽訂合同之間，必須認真細讀每一條款，將可能發生爭議的地方詳細說明。

但實踐表明，個人或公司往往容易忽視合同內容的規範，有時代表單位簽訂合同的人可能本身並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標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關指標，也未經過技術人員或有關領導的審查，便輕易作出決定，而當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從粗線條的合同條款中卻無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依據。

**6、未注意合同履行期限**

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當事人若不主張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有些公司負責人只管簽合同，而並不派專人去監督合同自簽訂至履行的整個過程，直到有些債權無法追回訴至法院時，才知道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7、沒有審查交易方的公章**

合同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會授權他人對公司印章進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並非十分嚴格，從而導致濫用印章的情況頻出不窮。

有時掌管印章的人由於人情關係等原因，未經法定代表人許可，便隨意向他人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紹信，或者將印章借與他人使用而不問其具體用途，往往在追究公司責任的時候，領導才會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轉嫁責任為目的，以印章所屬公司的名義購買貨物或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於有印章為證，最終該公司不得不承擔責任。

**8、授權不及時收回，導致被授權人濫用權力**

企業總是要授權一些人代表自己對外簽訂合同，但往往未明確授權的範圍和期限，對離職人員的授權憑證如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介紹信等未及時收回。

也未告知交易夥伴本企業人員的變動情況，導致一些已經喪失授權的人員仍然冒用原單位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

而交易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於在長期交往過程中形成的信賴關係，仍然會相信其具有授權，最終由授權單位承擔責任。

**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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