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VCC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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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05-2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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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新加坡VCC基金**

VCC是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在2020年1月14日生效的可變資本公司法下成立的一種新的投資基金公司結構。其補充了現有的一套投資基金結構並為基金和財富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除了VCC，其他常見的基金成立方式包括:Unit Trust, GP, LP等。在VCC這個基金架構下, 基金成立還可以分為兩種類別: Stand-alone Fund (單一基金) 和 Umbrella VCC with sub-funds (傘形VCC包含子基金)。

VCC的推出為新加坡基金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結構方案，VCC成立的目的是成為一個或者多個集合投資計劃的載體，其性質就像一個「可流動的資金池」，可以說VCC是為集合投資計劃量身定製的產品。

**新加坡VCC有哪些優勢**

1、運營方便：VCC無需召開財政年度的年度股東大會。

2、稅務優待：VCC 可申請享有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4章）第13R和13X的稅收優惠計劃，讓基金收益獲得免稅待遇。

3、架構靈活：VCC可變的資本結構，為其股份的發行和贖回提供了靈活性。VCC可以從資本中支付股息，這使基金管理公司能夠靈活地履行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VCC可用於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策略。基金經理可成立新的風險投資公司，或將其現有的海外投資基金以類似結構轉移至新加坡用於註冊VCC。

4、風險分離：VCC可作為一個單獨的基金設立，也可作為一個擁有兩個或更多子基金的傘形基金，每個子基金可持有各自獨立的資產和負債組合，在某種程度上優化基金的風險管理並增加成本效益。

5、更高的隱私性：雖然VCC要在ACRA註冊,但公眾無法查閱VCC的股東(投資者)名冊。

6、沒利潤也可以分紅：VCC可以用本金作分紅派息，不一定要產生利潤才可以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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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CC的註冊條件**

1、可變動資本公司須任命一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許可或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FMC），或是新加坡的豁免金融機構。

2、新加坡註冊的辦公地址、有新加坡居民身份的公司秘書和審計員、以及至少一名常駐董事。

3、至少一名公司董事須是受任命基金管理公司（FMC）的董事或代表。

4、受新加坡關於反洗錢和反恐要求的約束。

5、須接受新加坡審計師的審計，且須按照IFRS、新加坡FRS或美國GAAP提交財務報表。

當前，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主要有以下類型：

（1）持照基金管理公司(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LFMC)。

（2）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RFMC)。

**VCC註冊流程**

除已在新加坡設立的銀行及合法金融機構外，申請者在申請註冊VCC之前，需要擬定一位新加坡持牌的基金管理人，並在後續向機構提供其詳細資料。同時，申請者也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與第三方持牌經理人一起推出VCC。

**註冊VCC名稱**

- 選取並確認VCC的名稱： 

- 申請者應避免與現存公司重名；

- 不能使用粗俗或帶有攻擊性的不雅名稱；

- 不能使用由財政部明令禁止的名稱。

- VCC公司類型（是否為傘型基金）；

- 擬定VCC董事與人員的詳細身份信息及聯繫方式（地址，身份證件，國籍）；

- 其他機構的原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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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成立VCC主體**

註冊VCC主體的所需資料除VCC名稱註冊材料外，還需

- VCC名稱申請批准編號；

- 獲許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料，如UEN編號、公司地址、註冊國家；

- 基金認購人的資料，如ID、認購人姓名和電郵；

- 新加坡註冊辦公室地址及營業時間；

- 至少一名新加坡公司秘書；

- 公司章程及年度財務截止日期（這將成為VCC合規和稅務申報的時間點）。

另需注意：根據《可變資本公司法》，VCC需要至少一名董事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或合格代表。且VCC董事中至少有一名新加坡居民（此人需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Employment Pass持有者，並具有在新加坡的居住地址）;

如果VCC結構為傘形基金，每個子基金須通過一種形式在ACRA註冊，而每一個子基金不被認為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VCC合規要求**

VCC需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並在7個月內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遞交年度申報表。同時，VCC需向管理局遞交審計後的財務報表，包括其旗下子基金。若公司後續需註冊新的子基金，需在子基金設立後7天內於ACRA完成登記並獲得其名稱及註冊號碼。另外，VCC公司資產價值將基於公允價值計算，已繳股份的股本實際價值將等於其凈資產價值。

雖然VCC需要為合規負責，但仍可以完全依靠第三方合規金融機構為其提供後續內部審計，培訓，記錄的服務。VCC也可以依賴基金髮行人對投資人的盡職調查投資。合規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為其進行VCC公司的盡職調查，但需要依照盡調文件評估其盡調結果的可信度。

**VCC資助計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其金融發展基金板塊下特別推出了VCC資助計劃 VCC Grant Scheme (VCCGS)，共同資助在新加坡從事VCC成立註冊的服務商費用。其資助範圍包括法務、稅務及行政合規等公司服務，如符合補貼要求可補貼上限金額為15萬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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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CC架構的稅收優勢**

VCC的稅收優惠包括基金稅收優惠和管理人稅收優惠兩類。

（一）基金稅收優惠

基金稅收優惠包括離岸、新加坡境內和特級基金三種免稅計劃。

1、離岸基金免稅計劃(Offshore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

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下面的兩個條件：

（a）基金形式須為公司制；

（b）不能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該類型的免稅待遇對基金規模、基金支出和投資者策略沒有要求，且無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只要自行判斷符合要求的，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

2、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Onshore(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of the SITA)

該等免稅待遇沒有基金規模限制，但需要滿足五個條件：

（a）基金形式須為公司制；

（b）基金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髮生在新加坡境內；

（c）基金的管理人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d）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20萬新幣；

（e）需要MAS的批准。

3、特級基金免稅計劃(Enhanced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該免稅待遇適用於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託和合夥企業，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資實體、非公司型目的公司(SPV)及兩層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a）基金規模不低於5,000萬新幣；

（b）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20萬新幣；

（c）需要MAS的批准；

（d）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內成立的基金，則基金的管理人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二）管理人稅收優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於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SI)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a）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註冊基金管理人；

（b）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人員，每名人員每月的工資至少為3,500新幣，且實質性地從事基金管理活動；

（c）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管理規模不低於2.5億新幣。

新加坡推出VCC，讓新加坡的基金成立方式更多元化，結合低稅率的稅收，使得新加坡成為投資者設立海外投資基金的熱門選擇。

由於VCC法案允許外國註冊資金在新加坡重新註冊，因此許多使用海外司法管轄區通過類似於VCC的工具進行投資的基金現在可以考慮在新加坡重新註冊，併合並其集合和投資活動。外國公司以VCC形式在新加坡設立後不代表新設了一個法律實體，設立VCC不影響原外國公司的存續，同時也不會影響原外國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VCC架構在新加坡的推出是一次新的嘗試。這一新的基金管理模式使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更加靈活，同時給了新加坡的金融市場及投資者更多的投資機遇，進一步鞏固了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