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辦理婚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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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4-1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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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是指在結婚前配偶之間訂立的協議。有些夫妻視婚前協議為實際的解決方案，可以在他們離婚時確切地保障各自資產的權利、 贍養費、子女的撫養權等事宜，類似於為將來可能離婚簽署一份保單。新加坡上訴庭（國家的最高法院）曾在案件TQ 對 TR \[2009\] SGCA 6中根據婚前協議做出判決，為婚前協議提供了有效的先例。然而，上訴庭也警告，並不是所有的婚前協議一定會被支持，對各方強制執行。

## **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配偶間在結婚前訂立的契約。由於契約也是合約，所以它必須滿足任何基本法定合約的要求。這意味著，婚前協議必須以「約因」為基礎（提供有價值的事物），並且不能夠在協議被失實陳述、個人被欺詐、脅迫、發生不合情理之事、或受到不當影響的情況下訂立。

## **是否所有婚前協議都是有效，且可由法庭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或其它相關協議）如果違反了任何《婦女憲章》中的明文規定或立法規定，則不會被法庭支持。離婚訴訟中，法庭有權審查婚前協議並因婚前協議違反了任何《婦女憲章》中的明文規定而拒絕支持協議條款。

具體而言，根據《婦女憲章》 第 112 條，法庭有權在考慮了個別因素後，公平和公正地分配婚姻所有資產。法庭可在訴訟期間引用婚前協議，做出公正和公平的判決。但法庭不受婚前協議的約束。

法庭可以給予特殊意義給受外國法律管制的婚前協議以及由外籍人士訂立的婚前協議。上訴庭表示：「人們（尤其是在婚前協議普遍的管轄區）可能僅僅因為受到婚前協議約束的保障，所以決定結婚。如果妻子利用婚前協議逃避責任，而法庭也支持這樣的婚前協議，則變得不公正和不公平。」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庭不會保持警惕，以防範違反《婦女憲章》的婚前協議條款。

同樣的，在做出贍養費判決時，法庭必須遵守根據《婦女憲章 》 第 114 條明訂的指示 — — 法庭可以參照但不受到婚前協議條款的約束。

上述原則也適用於子女的撫養、 探視權和照顧和管制等事宜，即法庭擁有決定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的最終權，而雙方不能通過任何途徑奪取這項權力。

## **婚前和婚後協議**



訂立婚後協議和婚前協議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這些差異可以導致法庭在根據《婦女憲章》第122（2）（e）條款審理案件時，比起婚前協議，更重視婚後協議。

## **婚前協議可以處理哪些事宜？**



和婚姻中的雙方相關的多數事宜都可以通過婚前協議處理安排。婚前協議可以對在結婚期間和在辦理離婚時雙方對資產的所有權或分配，以及贍養費做出處理和安排。婚前協議也可以涉及到子女撫養權的事宜。

## **婚前協議的一般條件有哪些？**



婚前協議的一般條件包括：

在婚姻期間資產的所有權（雙方可做出特別安排，如以3/7比例擁有房屋）；

在離婚或任何一方逝世時對資產的分配；

由一方或雙方欠下債務和未償還的債務；

贍養費事宜；以及

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如果假設適用的是荷蘭法律，而荷蘭的法律制度承認婚前協議，新加坡法庭可更重視這份協議）。

婚前協議可以在雙方離婚執行資產分配時：

為雙方對財務安排提供更多的確定性；

保障任何一方在結婚前獲得的資產；

避免雙方因另一方欠下的債務而遭遇困擾；以及

保障家族留下的資產或生意。

## **如何草擬婚前協議**



在決定婚前協議條款時，需參閱《婦女憲章》的相關政策和明文規定。如果協議和《婦女憲章》無牴觸，協議受到新加坡法庭承認的幾率會更大。您可聘請有經驗的家庭事務律師為您草擬婚前協議的條款，並提供配偶有關各種法律考量事項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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