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別為生活中的「小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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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12-15
Source: 獅城新聞

出門在外，難免會遇到一些我行我素的人，他們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不便，甚至令人惱怒，但只要不嚴重，不造成傷害，那「退一步海闊天空」，畢竟人無完人。如果沒控制好情緒，引起更大的紛爭，甚至觸犯法律，那就不值得了。這裡先看一個「小不忍則亂大謀」的案例。

幾個月前，報紙刊登了一起案件刊登36歲的A君經過組屋底層，看到74歲的B君在那裡抽菸。這是不允許的，於是A用手機拍下B的抽菸照，準備向建屋局舉報。B見狀，怒拿手杖追打A，結果A也惱了，用右肩撞B，B被撞後跌倒，後腦著地，傷重過世。A被控蓄意傷人，判監四年。

接下來讓我們再看看幾個「小不忍」的案例，了解如何避險。

1

私召車司機不滿車門遭行人踹凹，下車揮拳揍人，因蓄意傷人，罰款3,000元。傷人固然不對，但車門被踹凹，該如何？即便驗不出傷，也能構成傷人罪嗎？

踹車門的人可能觸犯刑法第350條的實施暴力罪，凡故意對他人實施暴力，非法對他人造成傷害、害怕或惱怒，即犯此罪。按刑法第44條，「傷害」是指損害他人的人身、智力、名譽及財產。踹凹他人車門是對他人財產的傷害，那司機該怎麼做？首先，應保持冷靜，如果可能，拍下踹車門者的照片後報警，而非動手打人。當然，這是小事一椿，警方未必會採取行動。若堅持維權，可向法院推事庭申訴，若推事允准，會發出拘捕令，包括令警方找出加害人地址和身份，進行調查等。

至於驗不出傷，能否構成傷人罪？若受害人受傷，應求醫索取驗傷報告，如此證據就比較有力。但即便驗不出傷，也能構成傷人罪。2017年，高等法院曾頒布一個蓄意傷人的懲罰框架。框架把傷勢分成三組，以及每組可被判的監刑。第一組是低度傷害，無明顯或僅輕傷，可被判監至四個星期。其他兩組是中度和嚴重傷害，嚴重傷害可判監至兩年。可見即便受害人驗不出傷，被告行為也可構成蓄意傷人罪。（此框架只適合用於初犯並認罪者）

2

洋漢騎腳踏車，不滿前方車子超出停車線，他示意司機倒車不果，拉下口罩朝車子吐口水，結果賠上800元罰款。吐口水也算路霸，還有什麼行為也會被視為路霸？

路霸是指公路使用者罔顧他人安全，我行我素，胡亂開車超速、越線、胡亂鳴笛，或因魯莽或疏忽而與其他公路使用者發生爭執，發脾氣比不雅手勢，向人吐痰，甚至下車去踢他人汽車、打人或打架。我們雖然沒有一條法律專門對付路霸，卻有好幾個法令懲治路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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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提到的向人吐痰，就是觸犯雜項（公共秩序及滋擾）法令下在公共地方隨地吐痰罪，可罰款高達千元。

向人比拳頭是恐嚇他人，也是一種路霸行為。他人若感到緊張害怕，這路霸就可能觸防止騷擾法令，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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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手打人則是蓄意傷人罪，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一年。行為若更嚴重，造成他人重傷，可被判監長達四年或/及罰款高達1萬。案例A：受害人的車越過並切入A君的車道，兩人在路口下車理論。A君一拳打折受害人手腕，監一天，罰款4,000元。案例B：某教授故意緊急剎車三次，造成後面汽車來不及剎車而撞到他的車。教授承認兩罪名，一是罔顧他人安全，行為草率造成他人受傷，一是刑事惡作劇，用手猛打受害人的引擎蓋四下，共被判監一周、罰款2,000元、吊銷駕照六個月。

陸路交通法令下還有好幾條，是對付罔顧他人安全，魯莽開車者，其中一條是在駕車時，與其他公路使用者發生糾紛而違法，若違法者行為極為不當，法庭可下令他在一定期限內（或終身）吊銷駕照。魯莽開車造成他人死亡，可判監二至八年。若情況異常惡劣而肇禍車輛屬於肇禍者，法庭也可充公汽車。

3

搶車道掀風波，名車司機不滿休旅車司機比中指，下車怒罵、打車窗、踢車門，結果被判監兩周和罰款4,000元，傷車也和傷人一樣嚴重嗎？（被告面對三項控狀，包括兩項防止騷擾法令及一項刑事惡作劇罪。）

前面說過，傷車和傷人一樣嚴重。刑法中的刑事惡作劇罪是指對他人財產的破壞。按刑法第425條，被告若有意或明知會對他人造成損害而去破壞他人財產的使用價值，即構成刑事惡作劇罪。所以打車窗和踢車門可被判監長達兩年或/及罰款。怒罵、打車窗、踢車門等行為，若造成另一輛車的司機感到焦慮、驚恐和擔憂，恰恰就是防止騷擾法令所要對付的，犯者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不超過六個月。

至於向人比中指，雖是極粗鄙的行為，但不算犯法。不過若在法庭內向司法人員比中指，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若向執法人員比中指，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67C條。該條文指被告明知可能違法，卻講一些話或做一些手勢表示不遵從法律及合法命令。犯者可被判監達五年或/及罰款。

4

洋婦騎腳踏車載三歲的孩子，不滿一輛汽車在轉彎時險些撞到她而手敲車身。男司機怒鳴車笛卻被洋婦比手勢，他氣煞下車敲打洋婦的頭盔，被控蓄意傷人。如果原本是小瘀傷，過後發現有後遺症，能否起訴？是否有追訴期？

個人受傷的追訴期是三年，怎麼算呢？如果是沒有後遺症，即受傷之日起的三年內必須起訴，否則就不能起訴了。但若有些重要事項你當初並不知道，比如有後遺症，或者不知道被告是誰，或者不知道受傷的真正原因，後來知道了，那在知道之後的三年內就必須起訴。例如某病人因醫生開刀時疏忽，造成他失明。他在開刀三年多後才知道原來他失明是醫生疏忽所致。因此雖已過了三年，還是可以起訴醫生，但必須在知道真相後的三年內起訴。

5

有人以肉身霸停車位，揮手阻止一名車主倒車，猶如「人型」紙巾霸位，是否觸犯法律？

泊車的原則應該是先到先泊，如果倒車者先到，正在倒車進入停車位，後來的車不應該搶占。先到先泊是大多數人認可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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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所聞的是一些人用垃圾桶或椅子或塑料桶，長期占據路旁停車位。一般是停車位旁的店主所放，這是不對的，一方面阻礙公眾停車，另一方面造成政府停車費的損失。對此，有三條法律可對付霸占公眾停車位者。

（a）雜項罪行（公眾秩序與滋擾）法令第13條。凡在公路和街道置放石頭、磚塊或其他物品，造成公路使用者不便，可被判罰款高達5,000元。

（b）街道工程法令第32A條有類似條款。犯者可被罰款高達2,000元。若繼續不移走，則以每日罰款高達100元計算。

（c）建屋局停車地點條例第4條。未經授權使用停車位，如霸位或做買賣，可被罰款80元。情況嚴重的話，建屋局可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6

A小販和B小販比鄰做生意，因競爭而關係緊張。B小販有時走過A小販攤位時，有意無意向他潑水滴，有時向他比拳頭，有時故意用肩膀撞他。這種行為有罪嗎？

B小販的行為違反了防止騷擾法令，而且是屬於較嚴重的情況。按該法令第5條，若有人使用恐嚇性語言或行為，意在讓受害人以為有人會對他使用暴力，而受害人也可能這麼相信的話，即犯此罪，可被判罰款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12個月。

此外，受害人也可在該法令下，民事起訴被告，索取賠償。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不准被告繼續騷擾他及其家人。若被告違反庭令繼續騷擾，警方可逮捕他歸案。違反保護令可被判罰高達5,000元或/及坐牢長達六個月。

（作者為 Selvam LLC 合伙人；圖片來自 iSto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