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蘭妮：30億元洗錢案被告的刑罰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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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0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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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排左起）王寶森、張瑞金、蘇海金、王德海、林寶英、（下排左起）蘇劍鋒、王水明、陳清遠、蘇文強和蘇寶林已被判刑。（圖：CNA）

30億元洗錢案落網的十人已被繩之以法。政府表示，這些人所面對的監禁和資產充公的刑罰是恰當的，而我國只能針對涉案人士在管轄範圍內犯下的罪行進行判決。

內政部、財政部和金融管理局昨天（4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政府跨部門委員會對我國反洗錢框架的檢討結果。

在30億元洗錢案中面對6至22項控狀的十名涉案人士都已認罪，他們分別被判監禁13至17個月不等，刑期從他們在去年8月15日落網算起。總值超過10億2527萬元的資產被起獲或凍結，相等於超過92%的9億4450萬元在他們被定罪後被充公。而涉案的另外20億元，據悉都屬於已經離境的17名涉案人士。

針對媒體提問十名被告的刑罰是否適當，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和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表示，被告們所面對的刑罰與其他類似罪行的刑罰相當，也是對相關罪行的正確判決。

她指出，公眾必須意識到，並非一人對30億元的涉案金額負責，而是有十個人在本地被控。

不能把30億元的洗錢案歸咎於一人 

「所以，不能把30億元混為一談，歸咎於一個人，然後說13個月或 17個月（監禁）是不正確的判決。我們必須考慮到每一名被告。你必須看金額，你必須看犯罪的確切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刑罰和制裁是適當的，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罰和制裁相稱。」

她補充說，涉案團伙已被搗毀，不義之財也被充公，這對犯罪分子來說非常痛苦。

「如果你仔細想想，對任何洗錢者和犯罪者說最痛苦的事情是什麼？那就是你無法獲得你的不義之財。如果你想把錢拿回來，你必須證明它是合法的。如果你不能證明，那麼你就知道你的犯罪活動已經被破壞了。因此，處罰是適當的。而且我們已經能夠扣押涉案資金，這對洗錢者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表示，當局只能對其在管轄範圍內實施的罪行下判，無法對在我國管轄範圍以外犯下罪行的個人進行處罰。

「其中一些人洗錢，還偽造文件，都是在本地犯下的罪行，因此我們能夠處罰他們，讓他們服刑。」

政府跨部門委員會完成檢討後發布報告，建議通過三方面，即積極預防、及時偵查並進行有效執法來進一步打擊洗錢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