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度解讀 新加坡單一家辦架構下，基金公司與管理公司的CRS申報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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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9-29
Source: 獅城新聞

共同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起並廣泛推行的國際稅務透明框架，旨在通過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有效防範跨境逃稅行為，提升全球稅收合規水平。

截至2024年，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加入CRS體系，其中新加坡自2018年9月正式實施以來，不斷強化相關法規執行力度。

新加坡通過《所得稅（國際稅務合規協議）（共同報告標準）條例2016》（簡稱「CRS條例」），明確要求所有需申報金融機構（Reporting FI ）履行註冊、盡職調查和年度申報義務。

在這一背景下，對於採用新加坡基金公司（由最終受益人持股）搭配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所搭建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架構，其CRS義務應如何適用，成為許多高凈值家庭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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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是否需要申報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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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基金公司作為投資實體，其核心業務活動、收入來源以及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均符合CRS框架下的Reporting FI的定義。

因此，基金公司一般需要承擔CRS相關的註冊與申報責任。

關於CRS註冊的時間要求，根據新加坡相關規定，任何在某一日曆年內成為Reporting FI的實體，都應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註冊。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稅收優惠申請的基金公司，自正式遞交申請之日起即被視為Reporting FI，註冊義務也隨之產生。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適用13O稅收優惠的基金在2025年1月成立，並在2025年6月向金管局提交稅收優惠申請並開始運營，那麼該基金在2025年6月便已具備Reporting FI的身份。

因此，它必須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CRS註冊，並在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針對2025財年的CRS申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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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家辦主體）是否需要申報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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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提供專業投資管理服務的機構，雖然本身屬於金融機構範疇，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需要直接進行CRS申報。

主要原因在於，管理公司並不直接持有客戶金融帳戶，而是代表基金公司執行投資決策與管理職能。

根據新加坡稅法，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主要活動是為客戶管理投資組合，並代表該客戶在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資產操作，則可被歸類為免於CRS申報的實體。

CRS是否會穿透到基金或家辦的實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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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RS規則下，信息申報與交換的關鍵依據是股東及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而非其國籍或法律形式。 

如果基金公司的股東或最終受益人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基金公司仍需每年向國內稅務局提交「無內容報告」（Nil Return），但相關信息不會進行跨境交換。

如果股東或受益人為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基金公司則需申報其帳戶信息。新加坡稅務局將依據多邊主管當局協議等國際安排，將信息交換至相關人員稅務居民所在國的稅務機關。

從新加坡目前的實踐來看，對於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新加坡稅務居民的基金，其信息通常不會交換至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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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居民身份如何界定？** 

稅務居民身份的判斷核心在於個人與某一稅務管轄區之間的實質聯繫。

最終決定權屬於當地稅務機關，常見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在當地擁有固定住所、是否在該地就業或經營業務、是否滿足居住天數要求（如新加坡採用的183天規則），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長期經濟或社會聯繫。

對於許多高凈值人士而言，通過在新加坡設立家族辦公室，並在此基礎上申請就業准證，成為常見規劃路徑。

通過管理公司擔任投資專家職務，申請人可在新加坡工作並居住，從而逐步建立起與當地的實質聯繫，滿足稅務居民身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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