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 新加坡：到底是西方，還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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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2-08
Source: 獅城新聞

文/林海

新加坡很小，歷史也不久。但是來到這個城市，你會看到很奇妙的傳統在融合。清真寺、基督教和佛教的建築緊緊挨在一起。華人面孔卻說著英語，像西方人一樣思考。在這個城市裡漫步，能夠發現許多有趣的法律痕跡。

人們來這個城市，一般會去聖淘沙、環球影城或是金沙酒店。不過，法律人的行程可能會有所不同。第一站我們會來到萊佛士登岸遺址。讓我們乘地鐵到萊佛士坊站（C1 Raffles Place），從8出口出來，就會來到新加坡河畔的泊船北碼頭。碼頭上矗立著萊佛士爵士的銅像。他是新加坡的開埠者，也是為新加坡立下法律框架的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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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佛士爵士銅像

1819年，38歲的托馬斯·萊佛士爵士發現了新加坡。在他的自由貿易觀念影響下新加坡迅速成長，成為亞洲第一個自由貿易港。萊佛士爵士將新加坡稱為「我的小孩」，新加坡人則尊稱他為「國父」。他對殖民地各個族群的思維和個性了如指掌，比如他觀察到馬來人的懶散，華人的勤勞本性，還有阿拉伯人善於經營生意的能力，並有針對性地進行治理。

在這種多元化的治理框架下，新加坡的法律系統猶如萬花筒，糅合了眾多的法律、制度、價值觀、文化和傳統。有人開玩笑說，這種萬花筒般的多樣性，或許導致了新加坡就根本離不開作為外國人的立法者和統治者。如果不是萊佛士爵士，新加坡恐怕長久以來都還是蘇丹治下的一塊不毛之地，而難以成為今日的世界自由港。1919年2月6日，新加坡舉行開埠100周年紀念慶祝會，還專門將他的銅像遷移到今維多利亞紀念堂前，供人們瞻仰。

1819年1月30日，萊佛士與當時治理新加坡這塊不毛之地的統治者——蘇丹的代表、天猛公拉赫曼（Temenggong Abdu』r Rahman）簽訂了一個初步條約，允許英國在新加坡建立貿易站。1819年2月6日，這一合約正式生效。在1819—1823年期間，為有效管理新加坡,萊佛士發布了一套其後被稱為「新加坡條例」（Singapore Regulations）的法典，並創設了一套統一適用於全體居民的基本法律系統，取代了原有的法律系統。

1823年1月，萊佛士爵士宣布新加坡為自由港。次年3月，他與荷蘭締結《盎格魯-荷蘭條約》（the Anglo-Dutch Treaty）和《割讓條約》（Treaty of Cession）確認了新加坡為英國占領所有的法律地位。荷蘭撤回所有對英國占領新加坡的反對之聲，並且放棄對馬六甲海峽的爭奪，以換取英方放棄對設立在明古連和蘇門答臘的工廠的控制，將之讓與荷蘭。同年稍晚，蘇丹王國又與英國人立下第二個條約，放棄對新加坡的統治。作為回報，英國人會支付更多的現金和其他補償給蘇丹。據此，新加坡得以獨立於蘇丹，成為自由港，同時實質上成了英帝國的殖民地。

離開萊佛士登岸遺址，向北走過加文納（Cavenagh）橋，面前是一座宏偉的建築。這就是始建於1827年的舊國會大廈，它是新加坡最古老的政府建築物。這座由喬治·科爾門所設計與建造的殖民地式建築物，昔日是爭取過自治、出台過憲法的國會，也是曾經的最高法院所在地。現如今（2004年後）已改為舊國會大廈藝術之家。這座建築曾經見證了新加坡法律地位的改變和所適用法律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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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國會大廈藝術之家

1826年11月27日，應東印度公司的申請，英國國會頒布了《第二憲章》，授權東印度公司在檳城、馬六甲和新加坡三個地方建立管轄法院，行使與英國國內法院相似的民事、刑事管轄權。這個憲章提供了英國法律在新加坡適用的依據。新加坡和馬六甲、檳城在1826年合併成為「海峽殖民領」，在英國的海外殖民體系中隸屬於英屬印度的控制之下。

然而，在印度治下的司法判決耗時不定，新加坡的商業社區對於這套不太合理的司法架構很不滿意。於是，1855年，《第三憲章》獲授權頒布，以助舒緩法庭積壓的工作量。當時，海峽殖民領的人們不願被置於印度的管轄之下，因此展開了一系列鬥爭。1867年4月1日，海峽殖民領變為直轄殖民地，處於倫敦殖民辦公室的直接管轄之下。次年，海峽殖民領也建立起獨立的最高法院。1873年，最高法院獲得了作為上訴法庭的聆訊地位。這意味著，檳城、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三地在法律上不再受轄於印度，而是直接併入英國司法體系。在新加坡發生的訴訟，可以經多輪上訴後，在海峽殖民領最高法院仍不能得到公正解決時，還可上訴至倫敦，獲得上議院的最終審判。可以說，新加坡之所以今日以英語作為官方語言，仍然歸於普通法法律傳統，以判例法和遵循先例原則為基礎推進法律演進，和萊佛士爵士及他背後的日不落帝國有著直接的關係。

二戰後，英國對海外殖民地控制力減弱。一個由倫德爾爵士(Sir George Rendel)帶領的憲法委員會組成，其任務是審查殖民地的憲法，擴大公眾參與自治的規模。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報告，殖民地政府的立法議會轉變為了主要由直選議員組成的議院——這一切就發生在這座舊國會大廈中。1956年，新加坡派出一支由所有政黨議員組成的、不帶政黨偏見的代表團前往倫敦與英國當局就自治議題展開憲法磋商。

1958年5月28日，《憲法同意書》在倫敦簽訂。英國國會於8月1日通過《新加坡國家法令》，使新加坡在1959年成為一個非獨立但自治的國家。經過和馬來亞的分分合合，新加坡於1965年徹底獨立。但是，在1993年之前，新加坡的法律糾紛都可以上訴到英國上議院。而且，這個南亞小城適用的仍然是13世紀以來的英國普通法。這一傳統在1993年發生了改變。1993年11月，《英國法適用法令》生效，限制了英國法律在新加坡的適用範圍。人們不再能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本國的最高法院被設立在了舊國會大廈中，終審判決到此為止。

讓我們暫時離開市中心，向東乘坐SBS2號線來到Tanah Merah MRT站，不遠便是樟宜監獄。這裡自1825年以來就作為監獄使用。當時，根據英國法，對於乞討、制售淫穢物品、縱火、殺人搶劫、暴力搶劫的罪犯都可實施鞭刑。行刑使用的刑具是「九尾貓」（一種英國式系9根皮條的皮鞭）或藤條，行刑使用「普通刑架，行刑部位是臀部」。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於20世紀30年代初遊覽新加坡，曾參觀這個監獄，他寫道：「從監獄的一座建築走到下一座時，我們都要經過由高牆圍起來的長滿草的狹長通道。草地一片嫩綠，宛如愛爾蘭西岸。可是這裡讓人覺得與世隔絕——只露出窄窄一線天的高牆讓人有一種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這種設計不是建築師的奇思怪想，它自有特殊的用途。這些厚厚的牆內經常迴蕩著鞭子的鈍響和犯人的慘叫……從1890年開始，這個地方就被用於執行鞭刑和絞刑。」

早前的英國殖民政府曾在20年代到30年代用肉體刑對付過中國移民。不僅是對中國移民採取鞭刑，新加坡甚至曾經對美國和瑞士公民也採取過鞭刑。1994年，美國少年費伊（Michael Fay）就在此處接受了鞭刑。他出生於1975年5月30日。8歲的時候被診斷出注意力缺陷過度反應症。在父母離婚後，他隨母親和繼父移居新加坡，就讀於新加坡的美國學校。1993年，費伊因用油漆塗鴉多輛汽車，並涉嫌偷竊而被捕。最終被判處入監8個月，罰款3500新加坡元，並受鞭刑1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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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樟宜監獄（教堂博物館）

消息傳開，美國駐新加坡使館立即出面，要求減免鞭刑。有意思的是，使館收到美國民眾「潮水般的信件」，卻不是要求保護費伊，而是強烈支持鞭打費伊。民眾們表示，違法了就應當受罰。但是，美國使館堅持「致力於確保海外被監禁的美國公民得到公平和人道的處理」是政府的職責，並致信監獄表示，「費伊在汽車上的塗鴉損害不是永久性的，但是鞭打將會在他的肉體上留下傷痕，並留下長期的精神上的創傷。」 

但是新加坡監獄管理署不願網開一面，堅持依法嚴懲，不肯減免鞭刑。美國20多位參議員聯合署名寫信給新加坡政府，請求仁慈對待這位美國公民。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更是親自出面，親筆寫信給新加坡總統，請求減免鞭刑。最後，新加坡總算將鞭刑減少到4下。1994年6月，費伊刑滿後回美國跟生父居住。他回憶說，受鞭刑那天，他脫光褲子，一個非常彪悍的年輕人揮起鞭子，蹬蹬蹬，跨三步，打在他的屁股上，過了15秒，再打一鞭子。打完四鞭子，一共一分鐘，緊接著便是火辣辣的疼。

一方面，是最為現代化的港口和金融中心，另一方面，適用著13世紀以來的普通法；一方面，是最為多元化的亞洲法律、文化和宗教雜糅，另一方面，人們舉行慶典，為「國父」萊佛士爵士慶生；一方面，是為了LGBT合法化舉行盛大遊行，另一方面，則是永遠保留的火辣辣的鞭刑……這個南洋小城到底是西方，還是東方，這一秒是牛車水，下一秒是烏節路，令人一時間迷失了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