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代住墳場逾半世紀 地主告上法庭 索賠3300萬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o3MrG
Published: 2019-04-12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12日訊）一家三代住在勿洛伊斯蘭墳場上的房子超過半世紀，守墓人卻被指非法占用土地，真正的「地主」另有其人。孫子向法院申請宣判他與家人是合法「反向擁有」房子，如今被令搬遷，當局須按照房子市價，賠償他們1105萬元（3315萬令吉）。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發表判詞裁定，綜合各方證據如身份證、結婚證書等證件上的地址，守墓人與後代占用房子超過12年，而且時間點在廢除反向擁有權（adverse possession）法律之前，所以一家人確實取得這塊土地的反向擁有權。

![三代住墳場逾半世紀 地主告上法庭 索賠3300萬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500/15007735.avif?1589868936)





在棕樹通道居住多年的劉岱山說，他眼前的這片綠草地，早年是一個伊斯蘭墓地。

不過，上訴庭三司指出，根據土地徵用法令，法庭無權下令土地稅收款人賠償守墓人的後代，因此駁回孫子索討賠償的申請。

反向擁有權指的是如果一個人不獲業主同意占據土地，業主超過12年不聞不問，占據者就可申請這片土地的擁有權。1994年3月1日，政府廢除了反向擁有權。

引起爭議的土地位於勿洛一帶，靠近東海岸路上段和棕樹通道（Palm Drive），面積達9637平方米。在2009年以前，大部分土地是一座伊斯蘭墳場。

根據地契紀錄，一名叫穆納的男子在1888年購得這塊土地，同年把地抵押給另一名男子阿赫納，兩人是土地的「書面」地主。

判詞揭露，申請人阿末的已故祖父自1950年代起入住這塊土地，他把雜草清除，讓土地作為墓園用途，當時村長也委任祖父當守墓人，並准許他在墓地建造房子居住。

就這樣，守墓人與他的後代包括阿末及阿末的父親，就一直住在墓地的屋子裡，無人前來打擾，並且長期繳付房地產稅、水電費和電視執照費等。

直至2009年，阿末發現政府開始進行遷墳工作，搜查資料後發現政府已在1988年徵用墳墓土地，並且由土地稅收款人發出1萬8800元（5萬6500令吉），補償穆納和阿赫納。不過，兩名地主的後代都沒出現，當局就把賠償金交給法院處理。

在發出土地徵用通知後的20年里，政府也沒有驅趕阿末一家人，三司認為：「看來當局並不曉得阿末一家人仍住在這土地上」。

因不滿當局在沒有通知和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就徵用土地，阿末寫信向國會議員投訴，事情轉交土地局處理。阿末埋怨當局多年來對土地不聞不問，如今卻指責阿末一家人是非法住戶。他要求當局做出賠償，提供他們購買新房子的資金，或幫忙另安排住處。

## **守墓人孫子不接受**



當局曾願補償3萬6000元（10萬8000令吉）守墓人孫子不肯接受。

阿末與當局多次「談判」，當局要求阿末與家人搬離屋子，並願意做出多達3萬6000元的補償，但阿末不肯接受。

他與家人最終在2016年6月搬離，阿末也入稟法院，申請法院裁定他與已故父親持有房子的反向擁有權，並且對於阿末與家人沒有獲得徵用土地通知一事做出補償。

阿末認為，法院應按照房子的市價對他和家人做出補償，根據他所取得的房地產價格指數資料，截至2017年6月30日，墓地房子的價值達1105萬1382元。土地局與總檢察署被列為本案的答辯人，高庭司法委員審理後，原本判阿末敗訴。

三司在判詞中指出，有充分證據顯示阿末的家人早自1955年就住在墳地屋子裡，一直住到至少1967年。這些證據包括阿末家人的出生證、學校成績冊和結婚證等，都以「棕樹通道」，即墓地的房子為地址，足以證明他們一家占有該房子至少12年。

不過，三司認為，該房子所占面積只有405.5平方米，而非阿末所稱的近3600平方米。至於賠償訴求，三司指出，法院無權在土地徵用法令下，指示土地稅收款人賠償阿末。換句話說，阿末與家人無法獲得賠償。

## **房子早已拆**



有關墓地已蕩然無存，成了一片綠草地。

《聯合早報》記者周四走訪棕樹通道，發現原本是回教墓地的土地已不見任何墳墓，阿末與家人所住的房子也已拆除，、四周則是私人住宅。

居民劉岱山（81歲）受訪時透露，他記得阿末一家人所住的房子是單層建築，設計相當簡陋，家裡有兩代人從事守墓人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