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高薪妻子離婚，分走780萬新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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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2-23
Source: 獅城新聞

近期一則發生在新加坡的一則離婚案引起了本地網友的熱烈討論！不同於以往的男主外女主內，高薪家庭的資產主要由男方貢獻，這一家則完全相反： 

**妻子高薪而丈夫多年來在家庭的財務貢獻上碌碌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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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源：光明日報學術卡片工作室視頻截圖*

在2024年6月的首次判決中，法官判決男方獲得40%的婚姻財產，而女方獲得60%的婚姻財產。

但經過女方上訴後，2025年2月5日的最新判決中，法官認為雖然男方收入遠遠低於女方，但不能認定這段婚姻是「單收入」婚姻，因此重新利用「雙收入」婚姻的方式對財產進行分配。

最終：**女方獲得了67%的婚姻財產，高於此前初判的60%；一共分得780萬新幣，比此前的判決多分配了80多萬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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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富婆離婚案細節**

這對對簿公堂的夫妻，女方62歲，男方64歲。他們在1988年1月結婚，婚姻存續了3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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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兩人育有三個孩子，分別為33歲、30歲和25歲。

女方在婚姻期間一直從事全職工作，身為公司董事的她，每個月的收入為3.25萬新幣左右。

而男方只在自己婚姻的前九年從事銀行全職工作，之後他也零零星星做過一些其他方面的工作，如：去小販攤賣炒麵、經營送貨上門的洗衣服務、以及擔任過一家私人公司的總經理，月薪在2200美元。

如果按照「單收入」家庭來進行分割，考慮到即便夫妻一方對家庭收入沒有直接貢獻，也會對「家庭幸福」做出貢獻，通俗的說就是：**家庭主夫對家庭也是有貢獻的！那麼粗略的分配便是6：4。**

**貢獻收入的一方為6，不貢獻收入但在家洗手做羹湯的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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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意圖*

但女方表示不服！**因為這個前夫就算在家窩著，也其實也沒有真正起到「家庭主夫」的作用：** 

家裡的傭人是自己管理的！ 

家裡的電器壞了也得自己來修理！ 

一到周末的時候，她就會把重心從工作轉移到帶孩子上。 

還有家庭的賣雜貨、做家務、監督裝修、計劃旅行等等瑣事前夫都丟給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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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早報*

最終女方通過上訴，將「單收入」家庭的判定變成了「雙收入」，勝訴並多獲得了80多萬新幣的賠償。 對於這樣的判決，網友直接炸開了鍋！

**1、家庭主婦vs家庭主夫，既然賦閒在家就都別閒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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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根據最小的孩子表述，母親是維繫家庭的紐帶。

由此可以看出，丈夫雖然不是一個糟糕的父親，但考慮到他大部分時間都呆在家裡，他其實並沒有為家庭投入應該有的時間。」

另一位網友也表達了「父愛缺失」這件事情上的普遍性：

「那些只在身體上陪伴你，但卻對你毫不關心的父親，他們只是在表面上問了一些問題，做一些小事，然後表現出一副你到了18歲就可以出去靠自己了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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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看起來他是一位全職主夫，但其實忽視了孩子，幾乎沒有陪伴他們。」

很顯然，只要是賦閒在家，無論是家庭主夫還是家庭主婦，網友們都自有一套「價值貢獻的世俗評價」。

一個母親在成為全職家庭主婦的時候，會做家務、指導女傭的工作、關心孩子的身體、與他們溝通交流、維護家庭的娛樂出行「團建」的活動……

——那麼一個父親在成為全職家庭主婦的時候，一樣必須要付出這麼多！

**否則，男人還不如出去多賺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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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在新加坡，如果你是個男人卻不能養家餬口，那你比殘疾人或者罪犯還糟糕！」

雖然這位父親在庭審的過程中表示，孩子剛出生的時候自己會承擔主要的換尿布的瑣事、在孩子生病的時候也是第一個做出反應的人……

**但網友就是不買帳！**

認為父親這種做了表面功夫，但實際上還是把絕大部分真正維繫家庭的工作丟給了「事業型的母親」，**法官判決非常正確，這種男人就不能被視為「家庭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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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一個沒有什麼事兒做的家庭主夫，怎麼稱呼他？」

**——「小白臉！」**

**2、質疑新加坡是不是對女性權益太保護了？**

在這篇報道之下，也有不少人發出靈魂疑問：

**到底新加坡是「男女平等」，還是「女性地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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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這個案件很有趣，假設一個女人不怎麼工作，花了20年時間做了家庭主婦，且嫁給了一個收入差異很大的老公，那麼財產如何分配？

反過來，一個不怎麼工作的男人，也做了20多年的家庭主夫，同樣嫁給了收入差異很大的老婆，財產分配應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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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那些在家多年卻不做任何事的婦女，能帶走丈夫的一半資產：我說的是那些沒有孩子、沒有工作、且事業不受丈夫阻礙的婦女。

**好像丈夫就是不值得一樣，而且根據《婦女憲章法》，出軌的妻子也能得到補償！」**

在這則離婚案中，一個假設成為了讓網友熱議的點：

**如果性別對換，那麼這個「家庭主婦」會得到什麼？** **——她可能會被分配到更多的財產，而且！還能得到贍養費！**

**但在這個案件中的家庭主夫卻不會。**

在《婦女憲章》的之前版本中，只有女方才可以向男方索要贍養費。**而根據2016年《婦女憲章》修正後的113條版本，前夫終於擁有了向女方索要贍養費的權力！** **但是！只有因為殘障或者患病而沒有能力工作養活自己的男人，才能向前妻索取贍養費。**

而且有意思的是，如果按照這個家庭案例初審判定的兩個基準： 

一方收入遠高於另一方（單一收入） 

婚姻存續在34年

那麼一般來說，新加坡此類案件會對法庭進行平等財產分割——也就是說，**在男主外女主內且維繫了30多年婚姻的分割案中，女方一般會直接拿走婚姻財產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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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不同年限中單一收入婚姻下的財產分割比例如下： 

婚姻持續時間在 26 至 30 年之間——法庭傾向於平等分割婚姻財產（即 50:50 分割） 

婚姻期限為 15 至 18 年的中等長度婚姻 – 無收入一方可獲得 35% 至 40% 的財產 

婚姻期限較短，介於 10 至 15 年之間 – 無收入一方可獲得 25% 至 35% 的賠償 

因此可見，其實在初審的時候，男方哪怕按照了單一收入婚姻進行財產分割，**也只拿走了40%的財產，本就低於了一般該案件的分配比例；**

**而經過上訴後，被改為雙收入婚姻，男方又少拿了7%，僅存33%。**

有人問，值得嗎？為了80多萬新幣的賠償，這樣大費周折上訴到底值得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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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只為了多出來的7%，卻要花費大量的律師費，真的值得嗎？」

「而且實話說，他們都六十多歲了，這些錢對任何一個人來說都無法徹底改變他們的生活」。

但更多網友表示：非常值得！**這根本不是錢不錢的問題了！而是女性在婚姻中想要求得的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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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reddit*

 「對於女方來說7%是小錢，但對於沒有穩定收入的男方來說7%卻是不同的價值！」

「這對於可以負擔得起的女方來說，是感覺良好的報復！」

**《婦女憲章》只為婦女？**

**其實《婦女憲章》傾向女性這個說法被很多新加坡法律界的專家駁斥過。**

誠然，以「婦女」為名單獨設立的《婦女憲章》聽起來似乎是對婦女權益的特殊的保障，**但最終新加坡追求的法規，其實仍然是男！女！平！等！**

**新加坡只是在全世界的各國中，更願意認同女性為家庭所作出的貢獻和犧牲，給予她們在法律法規上（無論是婚姻期間還是非婚姻期間）更明確的利益保障。**

以下幾個案例或許會讓人對《婦女憲章》產生更客觀公正的看法：

**女子與千萬富翁的短暫婚姻結束後，僅獲賠5000新幣！**

2024年2月，一名擁有1000萬新幣的新加坡丈夫和自己的中國台灣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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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海峽時報*

這位女子嫁給男子之後只在新加坡逗留了六個月，這段時間內她不想做家務，也不想找工作。

之後這名女子就返回了中國台灣，並在那裡逗留了10個月，在男方給她寄了 19,300新幣後，她短暫飛回新加坡和丈夫同居2個月，期間反覆向丈夫索取錢財和房子無果，就又重新回到台灣此後再也沒有出現。

在離婚判決中，法官 Choo Han Teck 認為，這名女子只給婚姻帶來了悲傷，並沒有在短暫的婚姻中做出任何貢獻，因此無法判給她任何財產！

最終法官判定男子只需要支付前妻一次性的5000新幣作為徹底分手的費用即可。

**新加坡丁克短暫婚姻，女方通過上訴多拿走了26萬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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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海峽時報*

在這則離婚案中，同樣是相對較短的婚姻存續時間——僅八年不到；且雙方沒有孩子，但判決卻完全不同。

經過法官判定，他們的婚姻資產總額為320萬新幣，**而其中男方直接貢獻了其中的299萬新幣，占93.33%，女方則貢獻了21.4萬新幣左右，僅為6.67%。**

剛開始法官認為這個家庭沒有子女需要照顧，家庭維繫上無需花費太多時間，**因此只評估了雙方對家庭的直接貢獻。**

但女方通過上訴之後，二審中法官重新考量了女子對家庭的間接貢獻，認同她： 支持丈夫的個人和職業的發展，陪同丈夫參加社交活動，並盡心盡力照顧他們的寵物狗狗。

而且妻子也照顧丈夫的日常起居，幫助做家務和陪伴婆婆打理家務。

**因此法官重新將間接貢獻比例設定在50%，綜合評價直接貢獻的比例之後，最終得出的比例為：85%和15%。**

**妻子最終獲得了48萬新幣的婚姻財產，比一審時多了26.7萬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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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其實從上述兩個案件的比較中就能看到，新加坡並不是側重女性，**而是側重「家庭幸福」中的貢獻。**

因為女性為了家庭而犧牲了自己的事業，因此要對她們為家庭做出的貢獻進行「間接貢獻」的量化。

因為大多孩子在父母離婚後被判給了母親，而為了照顧孩子，母親必須要犧牲一定的事業，因此女方才有權力向男方進行贍養費的索取。

即便在沒有孩子的情況下，如果女方為了維繫婚姻的幸福，而放棄了自己在事業上的發展與追求，離婚後即便能重新找工作也敵不過男性在事業上穩定持續追求的優勢，因此女方當然可以向男方提出「維持婚姻時的生活條件」而支付的贍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