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員工可能認為,只要達到績效改進計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中列明的關鍵績效指標,僱主就不能夠解僱他。但受訪律師指出,這是不正確的,只要符合僱傭合約條款,公司仍可在不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
人力部受詢時指出,績效改進計劃是一份正式文件,它清楚列明雇員在工作表現方面的具體不足,並設定明確目標,讓員工在指定期限內作出改善。公司會根據各自的業務制度和需求,自行制定一系列績效管理措施。這些措施因此不受人力部監管,當局目前也沒有計劃強制企業實施這些措施。
人力部表示,無論採取哪種績效管理方式,僱主和雇員都應保持開放態度,並定期進行溝通,以確保雙方清楚傳達且理解工作需求和期望。
如果工作表現出現問題,當局鼓勵僱主以尊重和體諒的方式,提供坦誠、及時和可行的反饋,以幫助員工改善表現。人力部同樣鼓勵雇員提出他們所面對的任何挑戰,並就僱主能如何給予更好的支持,提出建設性建議。
人力部表示,將繼續同勞資政夥伴合作,引導僱主和雇員以正面和建設性的方式,進行同工作表現相關的對話。有就業問題的員工可向勞資政公平與良好僱傭聯盟(Tripartite Alliance for Fair and Progressive Employment Practices)求助。
PIP是否公平取決於如何實施
受訪人力資源專家指出,績效改進計劃對員工公平與否,關鍵取決於怎麼使用。
人力資源專才學會高級專員鄭秀珍說:「如果說公司是真心要幫助那個員工的話,那將會是公平的。因為主管願意花時間和資源的時候,PIP就會有一條很清晰的路線,是一個路線圖。他明確告訴員工說你哪裡不夠好,你要達到什麼標準,公司會給你什麼支持。」
鄭秀珍指出很多員工並非不努力,而是不知道該如何改進。如果主管已經另有打算,甚至決定另聘他人取代現有員工,卻沒有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這對員工來說其實很不公平。
在一個典型90天績效改進計劃下,主管需投入約60小時,通過會議和輔導跟進下屬的進度,並完成中期和最終評估。
不過,鄭秀珍認為,PIP不應該是最後的那一條防線,「工作業績、效率或哪裡不好,主管應該在很明確的對的時間,讓這個員工知道你在哪一方面做得不好,那改進就會比較快速,而且也不會達到PIP的地步。」
也是零售集團人事部主管的她透露,自己處理過的PIP個案大多數成功,只有10%不成功,「很多時候就心態的問題,還是他們家裡的事情,讓他們沒有辦法好好地完成。」
高庭案件:員工勝訴僅獲1000元賠償
受訪律師指出,員工可能會認為自己達到PIP中列名的關鍵績效指標,就是KPI,公司就不能解僱他們,但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
符林徐律師行董事經理徐維進說只要符合僱傭合同的規定,公司仍然可以在不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終止員工的僱傭關係。
他說:「通常僱傭合約中的解僱條款只會規定通知期以及代通知金,統稱為通知要求。如果公司履行了這些通知要求,就可以合法終止員工的僱傭關係。」因此公司沒有法律義務需要提出明確解僱理由。
徐律師指出,如果選擇實行PIP的話,僱主和雇員之間其實存在著一項默示的信任與信賴條款。
他以一起高庭案件為例指出,僱主在執行PIP的過程中違反了信任與信賴的默示條款。
他說:「原因包括有證據顯示在PIP開始之前、進行期間及結束之後,管理層之間的電子郵件表明,僱主其實早已決定要解僱員工。」
此外,法院也認為,PIP執行方式非常草率,以致實際上無法根據PIP所設定的標準,真正衡量員工的工作表現是否有所改善。第三,PIP的期限歸為45天,前提是員工能夠在這段時間內證明自己有改善,但員工確實表現出改善時,管理層之間的電子郵件卻對此表示懷疑,認為員工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真正改善其工作表現。
不過,徐律師指出,「高庭最終只判給員工1000新元的象徵性賠償。因為違反信任與信賴默示條款的行為,並不是導致員工收入、名譽或未來就業機會損失的直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