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養」孩子6年被帶走 婦女向未婚女索討逾3萬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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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10-26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26日訊）女郎在沒有合法婚姻下生下孩子，在寶寶四個月大時，把寶寶交給一名婦女照料。婦女以為女郎會讓她領養孩子，結果她含辛茹苦照料孩子六年後，稱孩子被女郎「帶走」，氣得她上庭向女郎索討六年來逾3萬元（約9萬令吉）孩子的生活費。

根據家事法院判詞，一名女郎於2008年11月4日，在沒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生下一個孩子，她隨後要求一名已婚婦幫忙照顧孩子。

婦女當時認為女郎最終會讓她領養孩子，於是答應女郎的要求，把約四個月大的孩子接過來照顧，女郎每個月也會把400元至430元的生活費交給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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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稱照顧孩子的費用遠超出女郎所給費用，因此在三年後，向女郎索討這六年多來照顧孩子所花費的3萬6360元。 （檔案示意圖） 

不過，孩子在2015年3月3日剛上小學一年級時，女郎就把孩子從婦女手中接回家。婦女事後多次嘗試聯繫孩子，卻遭女郎拒絕，婦女為此大受打擊。

婦女聲稱照顧孩子的費用遠超出每月400元至430元，因此在三年後，即2018年3月7日上庭向女郎索討這六年多來照顧孩子所花費的3萬6360元。女郎則指婦女已超過追訴時效，因此以傳票的方式要求法官撤銷婦女的申請。

根據婦女憲章，非親生父母把一個陌生孩子當成家庭的一分子般照顧，可向孩子的親生父母索討一筆欠款（debt）作為回報。

然而，在法律上，起訴人須在特定的時效內進行索賠，否則將會失效，除非有特殊情況。

法官為此以婦女憲章第121（3）條文的三年時效，以及訴訟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的六年時效作為考量來審理此案，然而這兩項法令都不適用於婦女的情況，法官因此駁回婦女的申請。婦女不滿裁決，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