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稱部分毒品是自用非販賣 獅城男子上訴遭駁回逃不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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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07-0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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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新加坡男子堅稱自己並非毒販，所持有的部分「白粉」是買給自己的，但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為，經濟窘迫的男子既沒理由也沒能力購買和囤積大量的毒品，因此維持他販毒罪成的裁決，男子須接受死刑。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鍾豐昌面對一項控狀，指他持有不少於25.01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俗稱海洛因的違禁成分）供販運用途。

他早前在高庭受審後被判罪成和死刑，過後針對這項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但在星期二被三司駁回。

根據判詞，2015年12月8日傍晚時分，中央肅毒局人員在勞明達一帶的翰密頓路埋伏，發現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進入住宅單位與被告接頭，約半小時後離開。

肅毒局人員隨後逮捕2人，並起獲近900克的毒品，當中包括不少於26.3克二醋嗎啡的海洛因。

被告事後在口供書中承認，他為一名叫「阿傑」的男子接收和重新包裝毒品，再把毒品交給其他人；每包裝7.8克的海洛因可獲得10元（新幣，下同）酬勞。

不過，被告在審訊期間改口，聲稱自己在錄口供前曾吸毒，思路不清，為此口供內容不準確。他稱當局起獲的「白粉」中，只有10.93克的二醋嗎啡用作販運，沒有超過須被判死刑的15克重量；其餘的則是為自己購買的。但高庭法官不相信他的辯詞，三司也認為高庭判決無誤。

三司指出，被告最初錄口供時透露，他每天吸食約4公克的海洛因，相當於囤積了至少112天的吸食分量。

三司認為，難以想像有人會為了個人用途囤積如此大量的毒品。三司也指被告並沒有為自己購買大量海洛因的經濟能力。

三司認為，被告聲稱毒品是買給自己的辯詞站不住腳，因此販毒罪名和所面對的死刑維持不變。（人名譯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