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光耀遺囑風波持續，次子李顯揚控訴：新加坡當局持續對我們家進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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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3-05
Source: 獅城新聞

因「[李光耀故居事件](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TU0MDgzOA==&mid=2247532636&idx=2&sn=f3d259baed9b6cd49f5a3789c9952bbe&chksm=fd8af5d5cafd7cc386eebc441f40b54730e51c17167f4eac33cffcef6efa16cf359c473dcfed&scene=21#wechat_redirect)」，李家風波繼續發酵。

李光耀次子、李顯龍胞弟李顯揚、弟媳林學芬律師，因為在參與李光耀遺囑事件的司法程序時，**涉嫌作假證，新加坡警方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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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於2015年3月23日逝世。從2011年開始，李光耀找律師柯金梨草擬遺囑。直至2012年底，共修改了五遍，當時存在的是第六版。

2013年12月16日、17日，李顯揚夫人、林學芬律師**在李光耀的律師柯金梨不在場並且未參與的情況下**，取第七版遺囑給李光耀簽署，並稱這是**「恢復第一版本遺囑」**，簽署之後原件由林學芬保管。

但是，第七版**實際上與第一版並不相同**。

在第七版遺囑，對於李光耀所居住的歐思禮路38號房屋的處理方式是「拆除」，而前面版本則是「女兒李偉玲可在李顯龍同意下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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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在歐思禮路38號外拍照）

第七版與先前版本還有其他差異，例如第六版要把遺產分七份，李顯龍、李顯揚各兩份，李偉玲三份；但是，第七版遺囑則是平分三份，子女三人各得一份。

**三司特別庭裁定林學芬行為不當**

**判處吊銷律師執照15個月**

2019年1月，新加坡總檢察署認為，林學芬身為律師有失職的嫌疑，就此向新加坡律師公會提交了500多頁的投訴信。總檢察署指出，在李光耀的第七版遺囑當中，**李顯揚的獲利增加，林學芬作為李顯揚的妻子卻未迴避，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之嫌。**

審裁庭同年7月舉行了五天的聆訊。由於李光耀從收到最後一份遺囑的草稿到簽署遺囑，只用了16個小時。審裁庭因此認為，**李光耀是在李顯揚夫婦的誤導下，倉促簽署遺囑**，後來裁定林學芬違反律師專業法令的兩項指控成立，交由三司特別庭審判，並**建議將林學芬從律師隊伍中除名**。

《新加坡眼》曾報道，[李光耀第七版遺囑的簽署程序和內容存在幾個疑點](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TU0MDgzOA==&mid=2247532950&idx=2&sn=535c360540977be54b45c6531ee8b01d&chksm=fd8af41fcafd7d09544da28198f5b2838fd077644f79558ebec70a3148e652c2b155c1587ec3&scene=21#wechat_redirect)，包括：

一、第一版到第六版都是李光耀的律師柯金梨協助草擬的，而**第七版是在柯金梨在外地時，由林學芬向李光耀直接建議並執行簽署的**

二、林學芬僅花41分鐘就準備好了新版本遺囑，且**不告知李顯龍、李瑋玲**

三、在林學芬安排下，李光耀只花15分鐘就簽完了新遺囑（換句話說，不可能有足夠時間審閱遺囑內容），整個過程中，**不但李顯龍和李瑋玲當時不知道，連李光耀私人秘書黃蓮好也不在場**（換句話說，秘書沒有機會代他審閱遺囑內容）

四、第七版關於歐思禮路38號洋房的處置方式，較前兩份有改動，卻**一直沒有被正面提及**

五、李瑋玲在2014年告知李顯龍妻子何晶，自己懷疑李顯揚。她說，李光耀曾經告訴她，**給她留的遺產份額是雙份的。但後來新遺囑的內容被家人知曉，發現遺產變成了兄姐弟三人平分**，李瑋玲感覺「很生氣，顯揚竟然這樣對我」

2020年11月20日，三司特別庭裁定林學芬在處理李光耀的遺囑時存在不當行為，但**不足以除名，而是判吊銷律師執業執照15個月**。

三司特別庭由三名法官組成，是新加坡處理律師違規投訴的最高機制。

**庭審中涉嫌作假證**

**警方要求李顯揚夫婦接受調查**

三司特別庭的庭審報告顯示，李顯揚、林學芬夫婦在供證時，為了掩飾自己的行為，做了牽強的、不誠實的、前後矛盾的陳述，**三司一致判定，兩人說謊，作假證**。

**\#**  **三司指出：**

一、李光耀遺囑的第五版、第六版已經刪除了「拆除故居」的條款，林學芬讓李光耀簽署第七版的時候，讓他以為與先前版本一樣，但是，實際上是有「拆除故居」的條款的，這是向李光耀作虛假陳述

二、林學芬鼓勵李光耀在自己的律師柯金梨不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第七版遺囑，並且誤導李光耀這個版本與第一版相同，造成年邁的李光耀被自己信任的至親誤導

三、在柯金梨不在場的情況下，李光耀無法諮詢律師意見，李顯揚和林學芬卻在16小時內，以最快速度安排李光耀倉促簽署遺囑，完全沒有顧及李光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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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李顯揚、林學芬涉嫌在法庭宣誓的情況下作假證，2021年10月，**警方介入調查**。

2022年6月，警方聯繫李顯揚夫婦，請他們前去面談，配合調查。

夫妻倆答應了，但說自己太忙，要求到了7月時間有空檔才去。警方同意。

兩人不久後離開新加坡。到了7月約定的日期，兩人改變主意，通過電郵給警方發信，說不願參與調查。

警方請他們重新考慮，並告知，即便他們不回國參與調查，警方仍會在他們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展開調查工作。

兩人至今未回到新加坡，也未配合參與調查。

**應該把握機會自證清白**

周四（3月2日），在國會中答覆國會議員周凱年對此事的詢問時，國務資政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作出書面答覆，透露了以上信息。

早前，新加坡政府成立了部長級委員會，探討如何處置李光耀故居。張志賢主持委員會工作。李顯龍則迴避參與李光耀故居的內閣討論與決定。

張志賢說，李顯揚和林學芬拒絕參與警方調查，令人產生許多疑問。**如果兩人堅信自己是清白的，沒有作假證，那麼，參與警方調查將是個自證清白的機會**。

張志賢說：「他們應該參與調查，把握機會把自己的說法公諸於世，還自己一個清白。」

**法庭上作假證是刑事罪**

**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判監禁** 在新加坡，為了維護司法公正，證件造假、在法庭上作假證等等，都是刑事罪，如果罪名成立，判監禁毫不意外。

《新加坡眼》就報道過，有外國留學生被網絡騙子詐騙，依照騙子的指示，在新加坡警方調查時作了假證，結果**被判監禁四周**。

也有本地人學歷造假、畢業證書造假，**被判監禁兩年又11個月！**

**李顯揚：受到政府不斷的迫害**

就在張志賢透露李顯揚、林學芬被警方調查的同日，李顯揚在臉書發帖說，**新加坡當局對我家人的迫害有增無減**。

![李光耀遺囑風波持續，次子李顯揚控訴：新加坡當局持續對我們家進行迫害](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16/17169925.avif?1679312983)





李顯揚寫道，2017年6月，姐姐偉玲和我都說過，**我們已經失去對李顯龍無論是身為親手足、或是身為領導人的信任。我們對他失去了信心。我們擔心，國家機關會被利用來對付我們和我的家人**。

他說，「2017年七八月間，他們起訴了我兒子，哈佛大學經濟學家李繩武。經過三年漫長的庭審，新加坡法院判定他『誹謗』司法系統」。

李繩武被罰款1萬5000新元。他當時說，決定繳付法庭罰款，「以求買個安寧」。不過他說，自己並不認罪，也從不否定他「誹謗」的內容。

李顯揚說，「2020年，他們以李光耀2013年簽署的遺囑為由，起訴了我妻子林學芬。（實際上）我才是真正的目標。」

「無情的攻擊仍在繼續」，李顯揚總結說。

說個題外話，三周前，2月中旬，新加坡多家媒體報道，李顯揚長子李繩武獲頒全球知名的2023年斯隆研究獎。這個國際著名獎項每年向物理學、化學和數學領域傑出青年頒發，以表彰和獎勵有潛力革新各自研究領域的人。

李顯揚在臉書發帖指出，過去許多斯隆研究獎得主，已成為科學界傑出人物。有56名得主獲得了諾貝爾獎，17人獲得數學界最高榮譽的菲爾茲獎（Fields Medal）。

六七年前，2016年，李繩武獲選進入哈佛大學研究員學會，成為研究員。李顯揚說，相信李繩武是首位入選哈佛研究員學會的新加坡人，這項罕見的榮譽旨在表彰年輕學者在提升學術智慧方面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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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繩武。圖源：哈佛） 

**反對黨提出「七大問」**

早在2017年6月19日，總理李顯龍就發出視頻。他說：「籲請所有國會議員，包括非人民行動黨議員，對此次爭議務必追根究底，在國會毫不保留地向我和我的部長提問。」

翌日，新加坡最主要的反對黨工人黨發布聲明，拋出了對於李家「家庭糾紛」的一系列問題。

工人黨指出，關於歐思禮路38號故居的家事留給李家自己處理，或是上法庭解決，他們關心的是有無出現濫用權力，是否會傷害人民對於新加坡的信心，以及政府的威信。

**\#**  **工人黨提出的疑問包括：**

一、政府會否同意成立一個特別特選委員會（Special Select Committee），讓由不同政黨議員組成的委員公開聽審，同時現場向公眾直播，以便調查李總理弟弟和妹妹指李總理濫權的指控，也讓指控者有機會在國會提呈所有相關證據

二、政府有何措施約束部長及高級公務員，不讓他們參與自己有個人或經濟利益的討論或決策？制度上如何保證？對於李光耀的遺產和資產，政府和總檢察署是否認為與內閣閣員產生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這些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如何處理？

三、政府有無明確的規定或者制度，能讓部長和次長們的家屬，不濫用自己的身份，在超出他們專業的領域裡接觸，影響，命令高級公務員們？這類規定或制度是以什麼頻率和形式傳達到公共服務和他們的家屬們？如果有證據證明權力被濫用，應採取什麼法律制裁？

四、政府有無預防措施，預防部長為了個人目的或對付異議而利用國家機關與政府機關來收集個人信息？

五、部長或次長在什麼情況下應該採取法律行動，上庭維護自己的聲譽；在什麼情況下他/她不應採取法律行動，而應通過公共場合（例如國會）對這些指責進行抗辯？

六、政府在什麼情況下會成立不對外宣布的部長委員會來處理事務？目前有幾個這樣的委員會？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除外，這些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職責範圍和目的可以公開嗎？至於處理歐思禮路38號事宜的部長委員會，是否會邀請文物專家參加委員會工作？是否考慮輿論和民意？

七、國家文物局所執行的捐贈契約，是否能透露給第三方知道？如果可以，是在什麼情況下？與歐思禮路38號有關的捐贈是否受保密協議保護？如果受保護，為何文物局把捐贈契約的內容透露給總理知道？ 

時任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王江雨副教授判斷，「李顯龍認為，兄妹家事之爭已經涉及政府和總理本人的信譽，要將此事提交國會辯論」。

王江雨指出，這個做法其實是李光耀本人確立的。1995年有人指控時任內閣資政的李光耀和副總理李顯龍購買房產時接受不當折扣，形同受賄。時任總理的吳作棟下令調查，李光耀也主動要求總理把這件事情提交國會辯論，反倒是反對黨覺得沒啥題目可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