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者若初犯最高可罰款$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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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7-0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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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提供性服務的。在政府監管的特定場所，外國遊客和當地女性是可以合法地向顧客提供性服務。這些女性必須攜帶健康證明並接受定期的身體檢查。其實新加坡將有關的行為合法化是為了在管轄範圍中更好地控制賣淫犯罪，這種引導性措施看起來比強制壓制而引發地下活動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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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本文中所有涉及賣淫的內容均涉及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商業性行為。目前，在新加坡，所有形式的男性-男性（包括跨性別男性）之間的此類行為仍然屬於刑事犯罪，刑法典第377A條。雖然有嚴格的法規，但是許多犯罪分子繞開法律尋找新途徑的情況一直都出現。娛樂場所例如卡拉OK休息室和按摩中心也提供付費色情服務。不過，潛在客戶應該提防，因為大多數這些都是非法的。甚至《婦女憲章》中也增加了第146A條，禁止通過遠程通信服務賣淫。不能通過社交媒體和網際網路散播或上傳宣傳性信息。

接下來，我們共同來了解一些與新加坡的性交易相關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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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客戶**

新加坡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頭條新聞之一發生在2012年，有48名男子因在網上發布未成年賣淫信息而被起訴，其中包括知名的高管和瑞士籍外籍人士等公職人員。在河谷高中和裕廊初級學院的一名教學人員，以及一名警務人員都被指控與未成年女性進行有償性交易行為。在新加坡，根據《新加坡刑法》第376A和376B條，即使女孩同意該行為，與16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或與18歲以下的女孩進行有償性行為均屬犯罪。根據《刑法典》第376C條，即使與18歲以下的人進行有償性行為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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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果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卻不知道他人是未成年人，您是否可以獲得辯護？**

無知不能成為藉口。《刑法》第377D條規定，21歲以上的罪犯不能以此為由免罪。2015年，52歲的林耀福因誤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判處九周監禁，當時少女只是19歲。

**答** **皮條客**

皮條客是靠妓女的收入為生，經營妓院。在新加坡，許多與賣淫有關的非法行為之一就是依靠他人賣淫賺取收入，俗稱「拉皮條」。這些非法行為諸如管理妓院之類都在《婦女憲章》第十一部分中有記錄。皮條客會因為僱傭未成年人而受到《刑法》第372條的處罰。本節中的 「未成年人」 是指21歲以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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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工作者招工的限制**

《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第19項中規定：「在任何公共場所為賣淫或其他不道德行為而長期宣傳或拉客的人，均應當被判有罪。初犯最高可處罰款$ 1,000，第二次或其後再定罪可處以最高罰款$ 2,000同時可以並處最長6個月以下的監禁。根據《刑法》第 294(a) 條「在任何公共場所進行任何淫穢行為」，性工作者可能會因公開從事其行業而被起訴，即使在紅燈區，也可能被處以3 個月以下的監禁，並且罰款。無牌妓院經營者可被處以最高$10,000的罰款和/或最高五年的監禁。任何人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並罰款最高$10,0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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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賣淫**

根據2016年《婦女憲章》第146A條的修正案，任何人通過遠程通信服務（例如網站）為他人提供或促成女性為他人提供性服務作為報酬已構成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10,000以下罰款。」「網絡媒體的興起，讓賣淫集團採取在線服務，擴大客戶範圍，還能同時以匿名身份隱藏在網際網路背後，」社會和家庭發展相關人士說道。

上述 「報酬」 定義為：

金錢或任何禮物，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貴重擔保或其他財產或任何描述財產的權益，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任何職位，工作或合同；

支付任何，全部或部分的貸款，解除或清算；以及

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恩惠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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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那麼，在新加坡的賣淫交易中什麼才是真正合法的？**

目前，只有在許可的妓院內經營的性工作者享有不受限制的法律地位。在新加坡，其他所有形式的賣淫活動可能都是非法的，可能遭到突擊檢查，所涉人員可能因各種罪行而受到起訴。此外，男性和變性工作者可能面臨其他指控，如公共猥褻 (刑法第294條) 和嚴重猥褻或同性性行為 (刑法第377A條)。

讀到這裡，本期推送又要跟大家說再見了，這項活動雖說不違法，但是，小編個人還是不建議大家沉迷於這項活動的，希望大家，培養正確的興趣愛好，享受健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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