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新加坡離岸架構避稅方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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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10-05
Source: 獅城新聞

香港和新加坡離岸公司由於當地健全的法律和發達的金融體系常見於「走出去」企業海外投資架構中間層，香港或新加坡哪個是更佳選擇取決於企業多方面需求。

2021年7月初香港和新加坡等BEPS包容性框架130個國家與稅收管轄區聲明支持OECD雙支柱框架藍本，以應對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遏制眾多國家對低稅率逐底競爭。根據支柱一方案，跨國企業利潤除在居民國和來源國分配外，還新增在市場國分配利潤。支柱一適用於全球年營業額超過200億歐元的跨國公司，受影響中資跨國企業很少。

支柱二全球防稅基侵蝕解決方案(GloBE Rules)引入全球最低稅率，適用於全球年營業額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公司，眾多有海外業務中資企業將受此約束。雙支柱方案待2021年10月解決少數技術問題並經G20正式批准，2022年相關包容性框架成員國修訂國內稅收法律，預計於2023年正式實施，留給相關中資跨國企業作準備的時間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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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香港和新加坡離岸公司的海外投資架構，將受支柱二方案框架下主要規則之IIR(Income Inclusion Rule)和STTR(Subject to Tax Rule)的影響。

IIR的全球最低稅率至少為15%，該規則按國別計算跨國集團在某一稅收管轄區整體有效稅率。假設最低稅率為15%，若合併跨國集團在香港或新加坡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數據，計算出利潤整體有效稅率低於15%，那麼，就低於15%部分所得將在跨國集團母公司所在管轄地按差額補充徵稅。

雖然香港和新加坡現行利得稅稅率高於15%，但考慮到各種稅收激勵，其有效稅率可能低於15%，從而將引起補充徵稅。

STTR的最低稅率7.5%-9%，是一項基於稅收協定的規則。該規則允許支付特定關聯方款項（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的稅收管轄區，在接受款項的稅收管轄區名義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時，對差額部分補充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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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假設STTR最低稅率9%，香港與印尼雙邊稅收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稅率4.95%，印尼關聯公司因在印尼運營app需香港公司授權使用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由此向香港公司支付10萬特許權使用費，依照STTR，印尼稅局將補充徵收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10萬\*(9%-4.95%)。

OECD雙支柱方案的實施，將是國際稅收體系顛覆性改革，由此帶來上千億美元全球額外稅收，並對避稅天堂和低稅率國家稅收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僅因免稅和低稅率考量在香港和新加坡設離岸公司的「走出去」企業，需及時審視海外投資架構是否要作合理調整。

近年一些國內投資資金出於某些考慮從香港轉移到新加坡，需注意的是，僅從涉稅非透明度講，新加坡並沒有優勢。新加坡於2018年加入並實施OECD推動的旨在加強跨國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以打擊利用離岸帳戶進行跨國逃稅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現已經與70個\[5\]稅收管轄區定期自動交換涉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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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關於CRS的相關法律是所得稅法Part XXB和CRS法規（全稱the 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Regulations 2016）\[6\]。依其規定，涉稅信息申報義務主體廣泛，包括居住在新加坡的個人和實體，以及稅收居住地非新加坡但有效管理地在新加坡的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申報義務主體申報的帳戶涵蓋其本身持有的帳戶以及其作為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帳戶。

金融機構包括託管機構、存托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公司，除此之外的機構是「非金融機構」。與「消極非金融機構」相對的是「積極非金融機構」，CRS法規附件第VIIID9章節定義了8種類型「積極非金融機構」。僅為控股目的設立的新加坡離岸公司多落入「消極非金融機構」。

此外，新加坡作為OECD包容性框架成員，遵循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第13項行動，要求集團總部設在新加坡的全球年營業額超過11.25億新幣的跨國企業稅收居民提交年度國別報告，並與80個\[7\]稅收管轄區自動信息交換國別報告。跨國企業提交的國別報告包括集團和子公司營收和納稅額等諸多財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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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業離岸架構搭建選擇香港或新加坡，除考慮稅收因素，還應結合企業自身多方面需求進行綜合考慮，比如香港或新加坡在RCEP下仍存在的外商投資禁止和限制。RCEP協定正文共20章，系通用條款，附件1-4列明各簽署國關稅承諾表、具體服務承諾表、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以及自然人臨時移動具體承諾表。就新加坡而言，在貨物貿易方面，對符合原產地規則的所有貨物免關稅。

在服務貿易和投資方面，協定附件3目錄A和B分別列出32項和44項，對此76項新加坡可採取措施不符合國民待遇、市場准入、最惠國待遇、本地存在、禁止業績要求、高級管理和董事會六個條款所施加的義務。

通俗講，「走出去」企業對新加坡進行服務貿易和投資時，應事先審閱附件3目錄A和B，若落入此76項範圍，則須注意新加坡將可實施相應禁止或限制性措施。香港對RCEP協定在服務貿易與投資方面的保留，待RCEP生效後香港申請加入時談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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