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子董事」因洗錢及違反《公司法》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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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7-3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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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現年47歲的韓宇飛（「**韓**」）因犯下以下罪行，被判處24個月監禁：

兩項罪名，涉及參與安排，協助他人保留來自犯罪行為的非法利益，違反當時《防止賄賂條例》附例《反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第65A章，2000年修訂版）第44(1)(a)條（「**CDSA**」）；

一項罪名，違反《公司法》（第50章，2006年修訂版）第157(1)條（「**公司法**」）。

**案情背景**

2021年7月，新加坡海關（「**海關**」）展開調查，發現三名嫌犯涉及無繳稅香煙交易。海關隨後將線索轉交商業事務局（「**CAD**」），指出一家名為「Cross Asia Network Technology Pte Ltd」（「**Cross Asia**」）的公司，其在大華銀行（「**UOB**」）的帳戶曾收到總額為53,850新元的現金存款，款項來自無繳稅香煙的銷售。

海關亦向CAD通報，韓某前外籍家庭幫傭名下的一個UOB帳戶及一個郵政儲蓄銀行（POSB）帳戶，曾分別收到20,210新元的現金存款，資金同樣來自無繳稅香煙的銷售。

調查顯示，韓某曾參與兩項獨立安排，協助兩名身份不明人士保留來自無繳稅香煙銷售的非法資金。他明知對方從事犯罪活動，且其安排將協助對方維持對非法所得的控制。

此外，在Cross Asia公司接收上述非法資金期間，韓某實際擔任「影子董事」及主要決策人。他曾指示通過現金支票及資金轉帳方式，轉移其公司在UOB帳戶內的非法所得。同時，韓某亦單獨掌控其前幫傭的銀行帳戶，並利用這些帳戶轉移來自無繳稅香煙銷售的類似資金。

**違法後果**

洗錢罪

根據《反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CDSA），凡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者，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公眾，切勿在明知或有合理懷疑對方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參與任何協助其保留非法利益的安排。

未盡合理勤勉義務擔任董事

凡違反《公司法》第157(1)條者，即構成犯罪，依同法第157(3)(b)條可被判處最高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

警方對此類犯罪行為持嚴肅立場，絕不姑息。任何人士若對公司的運營缺乏監督或控制，便不應擔任董事。董事若未盡合理勤勉義務，可能讓公司淪為協助保留犯罪所得的工具。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31日，下午6時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