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重國籍男子涉洗錢罪名成立——擁有越南與美國國籍男子被定罪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pYMnv
Published: 2025-08-28
Source: 獅城新聞

![雙重國籍男子涉洗錢罪名成立——擁有越南與美國國籍男子被定罪](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091.avif?0)





2025年8月28日，一名擁有越南與美國雙重國籍、時年61歲的男子Nguyen Duy Khiem（簡稱Khiem）因三項洗錢罪名成立而被判刑，其中包括兩項違反《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簡稱CDSA）第47AA條，以及一項違反CDSA第47(3)條。他被判處19個月監禁，並罰款239,065新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間，Khiem與多個海外呼叫中心達成協議，這些中心向潛在投資者推銷虛假投資項目。Khiem藉此協助這些呼叫中心接收來自投資者的非法資金，並將款項轉移至海外銀行帳戶。

Khiem在新加坡設立多家公司，並利用其企業銀行帳戶從事這些詐騙活動。2019年，他安排兩名越南女子——Hoang Dinh Phuong Thao與Hoang Thi Thuy Hang——分別在新加坡註冊成立Kaloca Asia Pte Ltd（簡稱Kaloca）與Wellington York Partners Pte Ltd（簡稱Wellington），並協助兩人為這兩家公司開設銀行帳戶。儘管Thao與Hang名義上是公司董事及授權簽署人，但她們實際上並無任何控制權，所有公司運作與帳戶操作皆由Khiem一手掌控。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間，Kaloca與Wellington的銀行帳戶分別收到總計45.75萬美元與逾780萬美元，款項皆來自海外投資詐騙案。

調查發現，Khiem透過層層資金轉移，刻意掩飾資金流向以規避懷疑。他還製造假髮票，用以向金融機構合理化這些交易。Khiem從與呼叫中心的合作中，獲取超過100萬美元的佣金。

根據《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第47AA條或1992年CDSA第55條，任何被定罪者可被處以最高15萬新元罰款，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CDSA第47(3)條或1992年CDSA第54(3)條，任何被定罪者可被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警方嚴厲打擊任何涉及清洗犯罪所得的行為。此類犯罪活動嚴重損害新加坡金融體系的完整性。為確保新加坡持續成為安全可信的商業與金融樞紐，警方將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依法嚴懲所有不法之徒。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8月28日 下午6時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