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司機因危險駕駛致人受傷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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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1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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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年齡介於43至68歲的男性，以及兩名年齡分別為23歲和45歲的女性，將於2025年11月19日在法庭被控以「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的罪名。事故共造成三名騎行者、三名摩托車騎士、一名摩托車后座乘客及一名行人受傷。

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7月18日，一名63歲的男轎車司機在武吉知馬快速公路上行駛時，未妥善注意路況便向右變道，撞上一輛摩托車。摩托車騎士受輕傷，后座乘客則受重傷。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及第65(4)條，罪名分別為「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及「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傷害」。

2025年5月26日，一名23歲的女摩托車騎士在淡濱尼中路8號路段右轉時，撞上一名騎行者，導致對方受重傷。她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及第65(4)條，罪名分別為「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及「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傷害」。

2025年4月17日，一名52歲的男轎車司機在兀蘭第4道第516A座後巷服務路上右轉時，撞上一輛摩托車，導致騎士受重傷。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罪名為「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該司機曾於2001年因同類罪名被定罪。

2025年1月18日，一名43歲的男轎車司機在吉敏路右轉時，撞上一名正在綠燈過街的行人，導致對方受重傷。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罪名為「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

2025年1月17日，一名57歲的男轎車司機在勿洛北路上右轉時，撞上一名騎行者，導致對方受重傷。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罪名為「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1月20日，一名45歲的女轎車司機在宏茂橋43街左轉時，撞上一名騎行者，導致對方受重傷。她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罪名為「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8月28日，一名68歲的男轎車司機在後港10道右轉時，撞上一輛摩托車，導致騎士受重傷。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罪名為「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導致嚴重傷害」。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因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而導致嚴重傷害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新元，或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多次定罪，罰款上限為10,000新元，監禁期最高可達四年，或兩者兼施。違法者也將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因駕駛時未盡合理考慮而導致傷害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2,500新元，或判處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多次定罪，罰款上限為5,000新元，監禁期最高可達兩年，或兩者兼施。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駕駛資格。

交通警察部隊對任何危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駕駛行為均持嚴肅態度。警方呼籲所有駕駛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對於違規駕駛者，警方將繼續採取嚴厲執法行動。

**附件**

案件（e）：事發現場道路分隔帶上的傷者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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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18日 晚上10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