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有一天罰款金額與個人收入掛鉤　這樣的新加坡你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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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6-10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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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周刊》微信號上發表的文章「第一批免簽去新加坡的中產，已經破產了」，引起不少人關注，其中一個原因是它提到遊客在新加坡「特別容易被罰款」。

「特別容易」雖值得商榷，但新加坡很多方面利用罰款預防公眾違法，確是實情。

從在吸煙區以外抽煙，到用餐後沒有歸還托盤，都可能面對罰款；國家環境局日前公布的數據也顯示，當局2022年針對亂丟垃圾行為開出的罰單，同比前一年增加了約四成。

去年也有人在網上議論，本地醉酒駕車案例不斷增加，跟刑罰太輕有沒有關聯。

增加罰款固然能起到更大的阻嚇作用，但是該增加多少、針對誰加重刑罰？一名《海峽時報》讀者日前提出這樣的建議：

**罰款若按違法者的收入而定，不將現行罰款金額放在眼裡的高收入者要罰得重些！**

芬蘭百萬富翁超速被罰17萬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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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建議，新加坡可考慮效仿芬蘭的法規，按司機的收入制定超速或闖紅燈的罰款金額。（網際網路）

該讀者建議，當局可以考慮效仿芬蘭的法規，按違法司機的收入制定超速或闖紅燈的罰款金額。

他還毫不留情地指出：

**這才會使一些有錢又魯莽、卻又不把當前罰款金額放在眼裡的的司機感覺到「肉痛」。**

這位讀者也根據自己在荷蘭和德國生活六年的經驗，建議新加坡當局參考外國執法單位的做法，如在高速公路上安裝更多閉路電視，並將它們連接至人工智慧系統，記錄違規駕駛者的行為，並立即開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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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入罰款」的概念在亞洲國家沒有先例。圖為新加坡一個警告公眾違法抽煙可能面對罰款的告示。（聯合早報）

這種「按收入罰款」的概念在亞洲國家沒有先例，但在歐洲國家卻相當普遍。

芬蘭就實施「按日罰金」（day fine）制度，即根據肇事者每日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罰款金額。

以超速為例，當局會根據司機超速的嚴重程度，判他罰款多少天的每日罰金，最少一天，最多為120天。

據歐洲新聞台報道，芬蘭的每日罰金最低是六歐元，但**沒有上限**。

去年，芬蘭一名商人安德斯·維克洛夫就因超速，被罰款12萬1000歐元（約17萬6230新元），還被吊銷駕照10天。

當地媒體報道，維克洛夫是一家年均營業額達3.5億歐元（約5.1億新元）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兼創始人。他過去10年內也曾因超速兩度被罰款，罰金共達15萬8680歐元（約22萬8500新元）。

他當時接受媒體訪問時說：

「我真的很後悔……（事發時）我已經開始減速，但可能當下反應不夠快。」

芬蘭其他輕微罪行的罰款（例如偷竊），也遵循同樣「賺得越多就被罰得越多」的道理。

除了芬蘭，瑞士及其他北歐國家也實行相同法規。

在瑞士，曾有一名司機因以290公里的時速駕駛被捕，結果被判處110萬瑞士法郎（約166萬新元）的罰款，相當於每天需繳付3600瑞士法郎（約5430新元），破了當地的罰款金額紀錄。

「差別化罰款」懲罰的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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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的小販中心用餐後沒歸還托盤的食客，可能會面對罰款。（海峽時報）

這個罰款制背後的原理其實與稅收相同，個人收入越高，繳付的所得稅自然也更高。

但一個是繳稅、一個是罰款，履行公民職責和為過錯付出代價，不一定能相提並論。

大家心裡的第一道問題想必是：**視收入而定的罰款制，懲罰的到底是什麼？**

一名《海峽時報》讀者投函討論這個課題時，以超速為例，說明1000新元的罰款可能會顯著影響一些人的收入，但對月入在六位數或以上的高收入者卻不足以起到阻嚇作用。

該讀者進一步舉例說，新加坡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實施「差別化罰款」（differentiated fines），比如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DPA）下，最高罰款金額為100萬新元或違法企業年營業額的10%（前提是該企業的年營業額超過1000萬新元），視何者為高。

認同這個機制的人所持的立場顯然是：同一筆罰款金額，在收入較高的違法者看來「不痛不癢」，因此他們繳付的罰款應與收入較低者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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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按收入罰款」機制的立場是，同一筆的罰款金額，可能會讓那些收入偏高的嫌犯覺得「不痛不癢」，因此他們繳付的罰款應與收入較低者有別。（海峽時報）法律之下人人不再平等？

《海峽時報》還刊登了另一名讀者的文章，標題就直接表達反對立場：**「根據收入制定罰款，讓法律顯得荒謬」**。

這名讀者指出，如果一定要用金錢來衡量一個人的價值，同樣的邏輯也可以用在罪犯的監禁期限。

「一名高收入者判監一個月可能會損失超過一萬元，但只賺取最低收入者若判監一個月，可能只會損失幾百元的收入。那麼，後者是不是應該入獄更久，受到的懲罰才跟富裕人士對等？」

該讀者最後說，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罰款也有確切的金額，因為違法者收入較高而給他判處更重的罰款，意味著他受懲罰的原因不是違法，而是因為賺得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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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家法院外觀。（聯合早報）

除了上面三封來函的論點，同樣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按照收入罰款即使能讓收入較高的違法者感到後悔，會不會有反效果？

例如，收入較低會不會成為被告求情的理由，罰款較輕會不會誘使他們以身試法？

高收入者會不會像第三名讀者所提到的那樣，認為自己是因為賺得太多才被罰，而無法信服司法制度？

要確保罰款公平，還要有足夠的阻嚇力，除了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人們能否接受罰款與個人收入掛鉤，也是司法部門必須考慮的一個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