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親為15歲女兒向祖父申請個人保護令 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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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3-1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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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母親以女兒被祖父暴力對待為由，為孩子申請個人保護令，但法官以沒有證據證明祖父有過暴力行為，駁回申請。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根據法院的裁決書，申請人也就是案中的母親目前正同丈夫辦理離婚手續。兩人育有兩個女兒，由於都忙於工作，男方的父母一直同他們一家同住，幫忙照顧小孩。

這名母親是在去年11月為15歲的女兒申請個人保護令。母親指去年10月底，女兒準備下樓扔垃圾時，祖父因為她沒有把書房裡的桌子整理好而訓斥了她。當女孩表示稍後再收拾時，祖父當著女孩朋友的面提高了聲量，並叫她離開家。女孩之後回到家時，祖父問她為什麼回來，女孩回答說「房子不是你的」，隨後走開。

在另一起發生在去年11月的事件中，母親指女兒在吃午餐時，祖父也一同用餐，但卻表現得很激動，把杯子重重放在桌上，還用力放下其他物品，並盯著孫女看。

80歲的祖父反對這項申請。他表示，自己和妻子一直同兒子一家同住，協助照顧孫女。自從兒子和媳婦鬧離婚後，他和媳婦的關係便惡化。

對於兩起事件，祖父說，第一起事件發生時，他其實是看到孫女沒整理好書桌就要跟朋友離開，所以才提高聲量要引起孫女注意，讓她先把書桌整理好才出門。

至於第二起事件，他表示自己已80歲，偶爾會不小心掉東西。而事發當天他端著熱盤子不容易，因此才把盤子放在桌上，並否認曾盯著女孩看。

祖父說，兩個孫女自小由他和妻子照顧，是他的「寶貝」。

法官：母親為孩子申請個人保護令「顯然沒有必要」 

負責這項申請的法官表示，他接受女孩對10月份事件的描述。女孩承認，祖父當時的行為是為了管教她，因為祖父不希望他的妻子，也就是女孩的祖母替她收拾殘局。

相比之下，祖父在庭審中的口頭證詞與他之前提交的書面宣誓書內容不一致。在宣誓書中，他承認自己確實提高了聲量，並要求女孩離開房子。

法官表示，老人家可能記憶模糊，並非故意說謊。然而，前後矛盾之處降低了他證詞的可信度。

對於11月份發生的事件，法官認為祖父的解釋是合理的，而且女孩的母親也未對這一解釋提出異議。

女孩和母親都證實，在過去14年同住的期間，祖父從未對女孩實施過任何肢體暴力。這起申請完全是基於所謂的情感和心理虐待指控。

法官認為，祖父的行為並不構成這類虐待，也沒有使用粗俗或侮辱性語言。

在駁回申請後，法官下令女孩的母親向祖父支付訴訟費用。

法官指女孩的母親沒有考慮用其他方式處理事件，就申請個人保護令。

他說：「雖然我認為申請人並沒有惡意或其他不當目的，但這項申請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錯誤理解提出的，導致另一方不得不為自己辯護，並因此承擔了費用和開支。」

法官補充，雖然法律已擴大「家庭暴力」的定義，包括情緒和心理虐待，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會輕易發出個人保護令，特別是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