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以為賣的是假表，結果那塊表竟是真 Rolex！法院竟判他詐騙罪成立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pe3QG
Published: 2026-04-23
Source: 獅城新聞

![他以為賣的是假表，結果那塊表竟是真 Rolex！法院竟判他詐騙罪成立](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4/17843727.avif?0)





新加坡訊：一名男子因試圖以假亂真，將一塊他以為是仿冒的稀有勞力士 GMT Saru 手錶賣給零售商，最終被判定犯有『不可能的詐騙罪』，並被判處七個月監禁。

令人意外的是，這塊手錶經勞力士服務中心鑑定後，竟被證實為**原裝正品**——這意味著，他根本不可能騙到任何人。但法院仍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這背後究竟有何法律邏輯？

為何稱之為『不可能的犯罪嘗試』？ 

這名男子名叫迪帕克·辛格（Deepak Singh）。他購入這塊稀有勞力士，原計劃轉手牟利。但拿到表後，他懷疑自己被賣家騙了，認為這是一塊高仿品，於是決定將它『甩鍋』給下家。

在確信手錶是假貨的前提下，他向一名手錶零售商出售了該表，並試圖連夜逃離新加坡。然而，當警方介入調查後，勞力士官方認證結果出爐：**這是一塊貨真價實的原裝表**。

既然手錶是真的，那他怎麼可能『詐騙』成功？這正是『不可能犯罪』的核心矛盾——**他意圖欺騙，但客觀條件卻讓欺騙無法實現**。

上訴法院曾指出，犯罪未遂通常有兩種情形：

犯罪者因能力不足或外部干預而未能完成行為；

犯罪者已盡其所能完成所有步驟，卻因**認知錯誤**導致結果未達成。

而本案正屬於第二種——辛格的錯誤信念，正是這場『不可能犯罪』的根源。

他沒騙到人，為何仍被判刑？ 

辛格的定罪依據並非《刑法》第 511 條中的『詐騙罪』本身，而是**詐騙未遂**。

Advocatus Law 律所的 Mervyn Cheong 律師解釋：「關鍵不在於是否有人被騙，而在於**他是否具有詐騙的意圖，並採取了實質性的行動**。」

除了出售手錶，辛格還做了以下動作：

向買家出示偽造的護照信息，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拒接買家多次來電（買家已起疑）；

緊急預訂當晚飛離新加坡的航班。

最終，他在機場被警方當場抓獲。

上訴法院強調：「在『不可能犯罪』中，判斷標準應聚焦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而非客觀結果。」

正如法官所言：「即使一個想殺人的人，誤把枕頭當人刺了上百刀，他仍構成謀殺未遂。」

意圖足夠了嗎？法律如何平衡「想」與「做」？ 

Gloria James-Civetta &amp; Co. 的 Noelle Teoh 律師指出：「光有犯罪念頭還不夠，必須有**實際的行動**來支撐。」

法律界常用兩個拉丁術語解釋：

**Mens rea**（犯罪意圖）：他是否真心想騙人？

**Actus reus**（犯罪行為）：他是否做了具體的事？

Cheong 強調：「在未遂犯罪中，行為必須是**實質性步驟**，足以證明其犯罪決心。」

例如：

試圖偷一個空口袋；

把自己的傘誤認為別人的，拿走並打算據為己有。

這些行為雖未達成最終目標，但足以構成犯罪未遂。

新加坡還有哪些『不可能犯罪』？ 

類似案例在毒品犯罪中也屢見不鮮：

**案例一：Mas Swan Adnan（2009）**

他以為自己攜帶的是「搖頭丸」（Ecstasy），實則走私的是**二醋嗎啡**（Diamorphine）。儘管他沒走私到目標藥物，法院仍判定他構成「企圖走私搖頭丸罪」。

**案例二：Han Fang Guan（2016）**

他本想走私「氯胺酮」和「冰毒」，結果警方查獲的七包毒品全為二醋嗎啡。他一度被判死刑，但上訴法院最終認定：**即使目標藥物不存在，只要意圖明確、行動充分，仍可構成未遂犯罪**。

2020年，法院為此確立了「不可能未遂」的**雙階檢驗框架**：

**意圖明確**：被告是否明確意圖實施某項犯罪行為？

**行動充分**：是否採取了實質性步驟推進該犯罪？

最終，Han 被判處八年監禁。

犯罪意圖如何影響量刑？ 

Cheong 補充：「意圖是定罪的前提，但量刑時，**預謀程度**才是關鍵。」

**精心策劃**：偽造證件、逃避追蹤、連夜逃亡 → **重罰**；

**臨時起意**：隨手拿錯傘、誤賣真表 → **輕判**。

「越能證明被告有意識地掩蓋罪行，就越能體現其主觀惡性，刑罰自然更重。」

Teoh 也指出：「法律不會懲罰『空想家』，但會嚴懲那些**把念頭變成行動**的人。」

**想了解某個法律難題？**

歡迎發送郵件至：digitalnews@mediacorp.com.sg

你的問題，可能成為下一期《CNA 解釋》的主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