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哈里斯騎腳踏車在人行道上撞倒一名83歲老婦,導致老婦不幸喪命,他星期一(8月24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被判刑。(早報網檔案照)
(新加坡訊)騎腳踏車回家途中,在人行道上撞上一名八旬婦女,導致對方跌倒後頭部重傷不治,男子被判入獄一周,並被令賠償死者親屬5000元。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哈里斯(Haaris Bin Sulaiman,22歲)面對一項因疏忽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狀,他前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認罪。
這起事故於2025年4月22日傍晚約5時39分,在梧槽路靠近武吉士村交界處的人行道發生,死者是一名83歲婦女。
根據案情,被告案發時20歲,是新加坡警察部隊的全職國民服役人員,隸屬甘榜爪哇鄰里警局。案發當天傍晚約5時36分,被告在白沙浮商業城附近的腳踏車停放處租用一輛共享腳踏車,準備騎回劍橋路的住家取警察制服,並於傍晚6時30分前到鄰里警局報到。
在人行道騎腳踏車的限速為每小時10公里。經新加坡衛生科學局分析,被告案發前的騎行速度介於每小時8公里至14公里。
被告騎至案發交界處附近時,先經過3名行人,隨後查看右側是否有來車,卻沒有留意到左側的死者,腳踏車左側車把隨即撞上死者,導致她跌倒並撞傷頭部。被告見狀立即停下,向死者提供協助,並電召救護車。
死者過後被送往醫院急救,她的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傷勢嚴重,兩天後(24日)下午約1時10分被宣告不治。
被告事後曾向死者家屬提出支付5000元作為賠償,但家屬認為金額不足而拒絕。
控方指出,被告在案發前曾略微超過限速,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在碰撞發生時超速。不過,當時人行道的人流量屬中等程度,被告本應更加留意行人,並在必要時下車推行。
控方也說,本案的主要量刑考量為阻嚇和懲戒,必須提醒腳踏車騎士保持警覺,因為任何疏忽行為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因此,控方促請法官判處被告坐牢兩周。
被告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在案發時沒有超速,並對事故的發生深感懊悔。被告經濟並不寬裕,但事後仍提出賠償5000元,況且他下周即將步入大學,懇請法官不要判處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