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可怕了！藥駕導致慘烈車禍：1人死亡2人重傷，肇事司機竟在事後直接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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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0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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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歲男子將於2026年6月10日在法庭受審。他將被指控藥駕（使用依託咪酯）、危險駕駛導致死亡以及其他交通違規行為。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

2025年6月5日凌晨1點15分左右，警方接報在中央高速公路（往實里達高速方向）發生一起涉及兩輛汽車和一輛摩托車的交通事故。一名20歲的摩托車駕駛員在失去意識的情況下被送往醫院，但隨後因多處嚴重創傷不幸去世。其28歲的男性隨行乘客在意識清醒狀態下被送醫，傷勢嚴重，包括脊柱骨折、肝臟裂傷、頭部受傷、右腳踝骨折及多處擦傷。另一輛汽車內的一名28歲男性乘客在事故後因身體疼痛尋求醫療救治。

調查顯示，這名34歲的男性司機駕駛車輛時行駛軌跡異常，導致路上的其他車輛不得不採取避讓措施。最終，他將車停在高速公路中央，嚴重阻礙交通。這導致摩托車撞上該靜止車輛，隨後駕駛員和隨行乘客雙雙跌入對向車流中。該34歲司機在事故發生後並未向傷者提供幫助，據稱立即駕駛車輛逃離現場，且未能在法定的24小時內向警方報告事故。

通過廣泛的地面走訪並藉助警方監控攝像頭，交通警察在接到報告後13小時內就鎖定了該司機的身份並將其逮捕。衛生科學局（HSA）隨後的血液樣本分析中檢測出依託咪酯（Etomidate）成分。其駕駛執照已被立即吊銷。

該34歲司機將因以下罪名被起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指控其在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指控其危險駕駛導致死亡；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指控其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指控其危險駕駛導致傷害；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指控其事故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指控其在致命事故後未提供援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4)條，指控其在事故後未經警方許可擅自移動車輛。

關於各項罪行的處罰詳情請參閱附件A，案件照片請參閱附件B。

藥駕是一種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警方將對任何在藥物、精神活性物質、麻醉物質或酒精影響下駕駛的司機採取嚴厲行動。

**附件 A**

藥駕慣犯的處罰包括5,000至2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以及最高兩年的監禁。違規者還可能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別的車輛至少五年。

危險駕駛導致死亡的處罰為兩至八年監禁；嚴重慣犯將面臨額外兩至四年的監禁。違規者可能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別的車輛至少15年。

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的處罰為一至五年監禁；嚴重慣犯將面臨5,000至20,000新加坡元的額外罰款，以及最高兩年的額外監禁。違規者可能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別的車輛至少13年。

危險駕駛導致傷害的處罰為最高10,000新加坡元罰款和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嚴重慣犯將面臨5,000至20,000新加坡元的額外罰款及最高兩年的監禁。違規者可能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別的車輛至少五年。

事故後未停車以及未經警方授權移動車輛的處罰，每項均為最高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未向重傷者提供援助的處罰為最高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規者可能被禁止駕駛所有類別的車輛至少12個月。

事故後未經警方授權移動車輛的處罰為最高1,0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 B**

**事故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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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6月9日 @ 晚上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