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績效改進計劃未達標後辭職 女子指公司不當解僱索償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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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0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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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當解僱索償被駁回。（圖：iStock）

一名女子在被公司編入績效改進計劃後，因未能通過相關計劃而選擇辭職。女子隨後把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公司不當解僱，但索償要求被僱傭糾紛索償庭駁回。

根據僱傭糾紛索償庭星期二（29日）公布的判詞，這名女子和涉事公司的身份都沒有公開。

這名女子是在2024年1月加入這家公司擔任高級社交媒體主管，並順利通過兩個月的試用期。

同年3月起，她的工作範圍擴大，加入創意相關職能。公司稱，這是全公司整合工作的一部分。

女子同意擴大職務範圍，但表示自己當時是在公司承諾提供足夠培訓和指導的情況下答應。

到了去年11月，公司將她列入為期約三個月的績效改善計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簡稱PIP），要求她在創意構思和視頻製作、製作和執行、攝影和造型，以及內容規劃四個方面改善表現。

計劃今年3月結束後，公司評估認為女子未能達到要求。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隨後告知女子，公司可考慮將她調派至其他職位，或她可選擇辭職。女子最終在今年3月底辭職。

之後，女子在今年6月提出不當解僱索償。她認為，自己因創意職能方面的表現問題而遭解僱，但有關工作並不在僱傭合約正式規定的職務範圍內。

她也稱公司沒有為新增的創意職能提供所承諾的支持。

女子最初索償2萬元，之後將索償金額調整為4000元，相等於一個月的薪資。

法官：女子說法缺乏客觀證據 

審理這起案件的法官Kevin Ho Hin Tat裁定，雖然女子並非自願辭職，但無法判定女子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遭到解僱。

法官指出，儘管公司沒有修改僱傭合約，將新增的創意職能列入女子原有的工作範圍，但女子並不否認自己曾同意承擔這些職責。因此，女子聲稱自己從未通過合約獲委負責創意職務的論點無法成立。

法官也認為，女子聲稱公司沒有提供此前承諾的支持的說法缺乏客觀證據。

同時，法官指出，即使女子能夠證明自己遭不當解僱，要證明自己有權獲得賠償也會面對相當大的困難。

女子已經獲得通知期的薪資，而且離開公司後，沒有出現就業中斷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