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以為10歲男童對他嬉笑,福利院職員動手踢打,被罰8000元。(圖:CNA/Koh Wan Ting)
一名福利院職員誤以為男童在對他嬉笑,竟在祈禱室內用手肘撞擊男童臉部,之後再踢他並將他推倒。男子前天(31日)承認一項虐待由他照顧的兒童的罪名,被判罰款8000元。
今年43歲的被告,自2018年起在福利院擔任職員,負責監督院內孩童。他也是一名馬來武術習武者。受害者是一名10歲男童,事發時已在福利院居住約半年。
由於法庭頒布禁令保護受害者身份,被告、涉事福利院和男童的姓名都不能公開。
案情顯示,去年8月11日,一名女子發現男童攀爬二樓矮牆,於是向被告投訴。
男童隨後前往一樓祈禱室,遭被告訓斥。當時約有另16名孩童在祈禱室內,等候祈禱開始。
被告以為男童在對他嬉笑,於是用福建粗話辱罵男童,還說他可以對男童吐口水。他也聲稱攝像頭沒有運作,意思是即使自己動手打男童,也不會被拍到。
手肘撞臉再踢推男童
被告之後轉身用手肘撞擊男童臉部,導致男童踉蹌。男童沒有出聲,被告接著又踢他,並推他的胸口,導致男童向後跌倒,背部和臀部著地。
整個過程實際上被閉路電視拍下。
男童過後因身體疼痛接受治療,並在當天出院。為男童看診的醫生隨後報警。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這些年來一直是一名表現良好的職員,這屬於單一事件。他目前仍受僱於福利院,不過已不再直接接觸院內住戶。
法官指出,被告濫用職權、背棄照顧兒童的職責,而且行為帶有預謀性質,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不過,沒有證據顯示他過去有虐待他人的記錄。
法官最終判處8000元罰款,也就是這項罪名所允許的最高罰款,並警告被告,如果再次犯案,很可能面對監禁。
被告虐待由他照顧的兒童,可被判監禁最長八年,或罰款最高8000元,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