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以為10歲男童對他嬉笑 福利院職員動手踢打 被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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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9-0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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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10歲男童對他嬉笑，福利院職員動手踢打，被罰8000元。（圖：CNA/Koh Wan Ting）

一名福利院職員誤以為男童在對他嬉笑，竟在祈禱室內用手肘撞擊男童臉部，之後再踢他並將他推倒。男子前天（31日）承認一項虐待由他照顧的兒童的罪名，被判罰款8000元。

今年43歲的被告，自2018年起在福利院擔任職員，負責監督院內孩童。他也是一名馬來武術習武者。受害者是一名10歲男童，事發時已在福利院居住約半年。

由於法庭頒布禁令保護受害者身份，被告、涉事福利院和男童的姓名都不能公開。

案情顯示，去年8月11日，一名女子發現男童攀爬二樓矮牆，於是向被告投訴。

男童隨後前往一樓祈禱室，遭被告訓斥。當時約有另16名孩童在祈禱室內，等候祈禱開始。

被告以為男童在對他嬉笑，於是用福建粗話辱罵男童，還說他可以對男童吐口水。他也聲稱攝像頭沒有運作，意思是即使自己動手打男童，也不會被拍到。

手肘撞臉再踢推男童 

被告之後轉身用手肘撞擊男童臉部，導致男童踉蹌。男童沒有出聲，被告接著又踢他，並推他的胸口，導致男童向後跌倒，背部和臀部著地。

整個過程實際上被閉路電視拍下。

男童過後因身體疼痛接受治療，並在當天出院。為男童看診的醫生隨後報警。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這些年來一直是一名表現良好的職員，這屬於單一事件。他目前仍受僱於福利院，不過已不再直接接觸院內住戶。

法官指出，被告濫用職權、背棄照顧兒童的職責，而且行為帶有預謀性質，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不過，沒有證據顯示他過去有虐待他人的記錄。

法官最終判處8000元罰款，也就是這項罪名所允許的最高罰款，並警告被告，如果再次犯案，很可能面對監禁。

被告虐待由他照顧的兒童，可被判監禁最長八年，或罰款最高8000元，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