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然被解僱，notice pay in lieu 的薪水發多少，誰說了算？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pvJOZ
Published: 2018-05-23
Source: 獅城新聞

持EP網友的求助信，和僱主的矛盾焦點在於有上萬元的notice pay in lieu（替代通知的薪水）。一方面僱主不願意給，另一方面雇員卻覺得很不合理。到底它是怎麼定義的，又怎樣才能妥善解決這個難題？希望也能幫到更多網友應對相似情況。

小弟入職接近3年，持有EP，前不久在和老闆有點不愉快的談話後，被立刻解僱。理由是我工作態度不好，有一些工作我故意找理由不做或者推給別人做。

由於立刻解僱，我沒有notice，也不給我notice pay in lieu（編者註：指替代通知的薪水，一般會在合約中寫明，如果僱主要停止僱傭關係，必須給予雇員的數月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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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 

**理由是合約有一個條款。全文如下：**

Employer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e without notice of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if the Employee is or becomes:

(vi) continually or significantly neglectful of his/her du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意思是：如果雇員有持續或明顯的玩忽職守現象，僱主可以不必付停止僱傭關係的替代薪水，就單方面宣布解聘。）

按照合約，我應該有長達3個月的notice pay in lieu，算起來就有10,000+新幣。公司執意按照上面這個條款執行，我覺得很不公平，就是一些口頭說的一些事我沒有做，就說我故意忽視不做，但是其實沒有實質的證據，就要「吞」掉按合約該給我的1萬塊？

我不是PR，所以馬上就要離開新加坡了，我想問問有沒有遇到類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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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也研究過是不是去MOM（人力部）申訴，也有打過電話，不過MOM無法給我有用的建議。我也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

**如何證明我沒有neglectful呢？**

關於不給我notice pay的那個條款，由於他用詞是「is or becomes」 neglectful, 是不是即使公司沒有實質證據，也可以用becomes來引用這條？

另外還想問下，關於這個條款，是不是可以引用新加坡的The Law of Negligence進行判斷？

**根據網友提供的信息，網友也諮詢人力資源專家的答覆如下：**

建議是跟僱主儘可能協商好，協商不好再走訴訟或者人力部的協調。

簽署的合同一旦通過試用期，之前簽署的notice對雙方都有約束，約束的依據就是： The party that breached the terms of employment will be liable to pay salary in lieu of notice（編者註：意思僱主和雇員任一方毀約，都要向對方賠付替代通知的薪水。換句話說上例中，如果是雇員提出不幹，也需要付僱主3個月的薪水）。

如果一方以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來認定另外一方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所以僱主和員工都有自己的說辭，這個只有你們當事人才能評估事件的真實性。

當然，我們的意見還是覺得，雙方還是儘可能和氣解決問題，通過有效的溝通渠道來解決問題，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有點過於繁瑣和費用較高。人力部可能只能裁定像拖欠薪水這些比較直接的權益，Notice payment可能要走相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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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表示：由於這件事發生大約3周，開始很懵，我也不知道究竟如何解決比較好。我和公司的協商基本是沒有可能，因為公司既然已經解僱了，而且當天趕走我，當然是能少付錢就少付錢。 」

「我還有一個情況沒有說，我還有11天annual leave，但是公司也不給我錢，也不讓我使用，直接說forfeited due to termination。但是合約完全沒有這種條款。其實是可以看出公司態度是非常差的，目前是一分錢都不給」

**「由於我的notice這塊是最大部分，應該來說，這部分可能性決定了我下一步怎麼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