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延6年索賠 失權利  660萬投資金化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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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1-05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4日訊）一名投資者於2013年與一家公司簽署了協議，年底協議生效時，卻拿不回錢，而雙方經過多次協商、談判，拖延了超過6年。投資者今年終於決定將公司告上法庭，追討220萬新元（約660萬令吉）投資金，但聯絡律所時卻赫然發現，案件已過6年索賠期限，自己似乎已經失去了索賠權利。

《聯合晚報》報導，根據民事法中的訴訟時效法令，任何民事債務，債權人若沒在對方拖欠債務的六年內，採取任何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債務，將失去追討債務的權利，因此法律上的「時間觀念」，很多人其實還不甚了解。

贏必勝律師館陳道榮律師受訪時說，與以上案例相似的情況並不少見。許多人會因為強烈的情感羈絆、資金問題、對法律知識的匱乏，以及惰性等原因，遲遲不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回過神來發現追討期限已過時，已經為時已晚。

他說，6年是較常見的追討期限，不僅民事債務，合約糾紛、民事侵權行為等，索償期限均為6年。

人身傷害的索償期則只有3年，因為拖的時間越長，越難找到目擊者，對傷勢的嚴重性也會更難判定。至於最難搜集資料的土地糾紛，索償期限則設定在12年。

「雖然展開訴訟之前，仔細考慮案情與資源是否充足很重要，但也應該避免不必要的拖延。隨著時間流逝，除了索賠期限，訴訟方也得面對更高的風險，證據可能丟失，證人也可能失聯或忘掉某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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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索償期限也有保質期，若一再拖延，可能會失去追討的權利。（李太里） 

索償期一般從受害人發現自己被害的一刻開始，比如債主發現自己沒收到錢、工人發現自己因工受傷、以及投資方發現收不回投資款等等。

這裡涉及的「認知」概念，是一個法律上的判斷。法官認為你該知道，索償期就從那一刻開始。

陳道榮律師舉例，某公寓1997年8月出現磚塊鬆脫的問題，但當時只有一塊磚塊掉落。1999年9月，又有兩塊磚從20樓飛墜，才引起了發展商注意。

發展商請來專業建築測量師檢查，確認問題後，於2002年5月提告承包商疏忽。

法官當時裁定，1997年只掉了一塊磚，發展商有理由相信這是單一事件，沒察覺承包商疏忽情有可原。正因如此，期限從1999年開始算起，發展商才沒有逾期索償。

「若法官判定發展商1997年就該發覺對方疏忽，期限就會提前。這一結論和現實中發展商究竟有沒有發現問題，並不直接對等。」

## 律師：索賠期限是證據「保質期」



為什麼要為民事訴訟設定期限？

呂紀鵬律師館黃恆毅律師回復記者詢問時解釋，為民事訴訟設定期限，主要的原因是保證一定的穩定性。

若人們必須時時刻刻擔心，猴年馬月以前的事情，都可能成為被索賠的原因，這將會大大增加個人或公司發展時的不確定因素。

相反，刑事案件就沒有時效性概念，犯人無論時隔多久都得面對法律的制裁。

索賠期限其實也是證據的「保質期」。若時間拖得太長，一些書面記錄可能遺失，目擊者的證詞準確率也會削弱。

「當然，這些考量都必須與實現正義、懲罰，以及制止罪犯之間取得平衡。」
